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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独立规范舆论监督,保障司法独立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183 浏览:23808
论文导读:但对于案件实体审理则应交给司法官。"由于舆论的导向性和对司法活动的评价经常出现用道德判断去评价法律问题的情况,"媒体审判"的恶果就很有可能出现。2.从制度特点看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司法独立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制原则和宪法性原则。作为宪法性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
摘 要:随着传媒业的不断发展,媒体对法院审判案件的报道也越来越多。传媒利用其直观、快速的特点对发生的事件作出广泛、迅速、连续的传播。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 而媒体和大众追求的是一种感观上的公正,是一种道德和情感评价。但这两种公正在本质上是相容的。理论实践都表明, 舆论监督和司法作为现代社会和法制建设的两大公器,在价值层面上都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与价值追求,在本质上两者之间具有协调性和一致性。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划分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合理界限,从而兼顾与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并且"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 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提倡舆论监督,就是要让普通民众看见正义、感受正义、批判非正义。如何划分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合理界限,兼顾与司法公正,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概念

司法独立是法制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这表明我国宪法确认司法独立为一项基本宪法原则。总的来说,司法独立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它任何机关不能行使;二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而不受立法行政或上级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其他的上司"。
舆论监督源于我国宪法,即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舆论监督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传媒自身代表公众舆论对社会实行监督;一是公众借助新闻传媒对社会实行监督。当代传媒的新闻监督权是宪法中公民权利的延伸,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宪法性权利,其实质是代人民群众行使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舆论监督的确立,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但舆论监督决不能过度,否则也会阻碍社会公正的实现。德国法学家考夫曼曾说:"媒体可以监督司法程序中出现的这样的或那样的问题,但对于案件实体审理则应交给司法官。"由于舆论的导向性和对司法活动的评价经常出现用道德判断去评价法律问题的情况, "媒体审判"的恶果就很有可能出现。

2.从制度特点看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制原则和宪法性原则。作为宪法性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活动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干预,使法院的司法审判能够真正维护公民利益。审判独立要求审判权不受行政权干预,还要求司法独立于民情(特别是传媒)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判断权,且这种判断权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判断。判断是一种主观上的活动,这就要求判断者不能积极介入当事人纠纷中,同时要求法官以法律为解决争议的是非标准,根据判断者本人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判断。但人是感情动物,再理性的法官如有外界严重干扰,也会受到影响。因此,要将司法公正的理想由应然变为实然,必须将司法权独立。但司法独立也不是绝对的、无限的。法官如果有绝对的司法权而无任何限制,也必然导致法官滥用手中的权力。"法律的活动必须放弃一部分独立,才能获得更好的独立性。"因此,对于司法权必须给予一约,这种合理的制约就包括了舆论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一般分两种情况: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基本自由。公民的生命、健康、私有财产等一般归入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言论、出版、新闻等则归入公民的基本自由。这种情况不仅体现在我国和一些西方国家宪法中都有所体现。那些归于基本权利项目之下的多项权利一般都受民法保护,其外延和内涵在民法中都有明确的界定,即有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可具体化为民事权利。而基本自由项目下的各项自由,如出版自由、新闻自由,则通常不受民法确认和保护,不能具体化为民事权利,因此其内涵和外延也就不象民事权利那样明确。正是由于这些基本自由缺论文导读:
乏准确界定,人们在享受和行使这些基本自由时会不自觉与其它权利产生冲突。以媒体为工具的舆论监督也是如此。由于没有关于新闻方面的法律,什么范围内的案件可以监督,从何时开始对案件报道、怎么报道等在我国都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尚未制定明确新闻业规范的情况下,媒体在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行使新闻自由时便会与司法权发生冲突:舆论要求全方位监督司法,而司法要求独立,矛盾便这样凸显了出来。

3.规范舆论监督,保障司法独立的建议

在我国,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尚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所以,我们应对司法与舆论的关系进行合理的调整,用现代司法理念化解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从而实现司法独立和舆论自由的平衡。

3.1合理界定新闻监督司法的限度

新闻自由和其他权力一样也有一定限度,一旦被滥用,就会走向其反面。因此对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的使用应当划定一个合理的界限。
媒体介入司法应以促进司法独立和审判的一般公正为目的。主要范围应包括:对司法机关内部建设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行为的监督,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对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私自接见单方当事人、接受贿赂枉法裁判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揭批;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外部势力的监督;公正客观地展示法院的审判过程,查阅报道依法应予以公开的司法文书;配合司法形势,积极从不同角度真实准确地报道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而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等属于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机密,媒体即使经非正常渠道了解到上述内容,也不得进行报道,否则将承担泄露审判机密的责任。

3.2规范媒体监督方式

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对媒体监督方式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是非常必要的。
(1)除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对案件进行客观报道,但报道应经过充分调查源于:论文大纲www.7ctime.com
,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完全按照事实的客观面貌向受众描述事实、评价事实。
(2)案件审结之前,新闻媒体可以进行有限评论,案件审结以后则不受限制。这种有限性体现在不得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作任何倾向性的评论。媒体可以对案件的程序性违法、司法人员贪污受贿、特权人物干涉司法独立等现象进行报道和评论,且应充分发挥舆论的优势。案件审结之后,则应允许媒体就案件审理的各个方面发表任何意见和评论,但不得谩骂和侮辱。

3.3规范监督内容

在对司法进行监督时应尊重司法特性。尊重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如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对个人隐私权的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规定以及庭审纪律等。媒体在报道时,一是要明确监督的目的, 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立场出发;二是以客观平和的态度报道和评论司法活动, 不过分渲染炒作,不追求猎奇;三是在监督过程中要把握好界限, 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轻易发表评论意见;四是对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要准确、客观,不能主观臆断、信口开河。
参考文献:
(英)保罗·菲利浦斯.禄正平等译.马克思恩格斯论法和法律[M] .西南政法学院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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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文爽.试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 .科技创业月刊,2004
[4](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M] .商务印书馆,1996年重印版
[5]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OL] .北大法律网
作者简介:闫申(1986年--)男,西安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