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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责任保险雾霾天气引发环境责任保险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942 浏览:120626
论文导读:
【摘 要】近来天气雾霾四处肆虐,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不便,给健康带来了危害,环境污染之严重,保护之难,让我们不得不反思现在的高污企业的监督处理与环境保护问题,在国内推行将近五年的环境责任险发展近况如何,如何尽保险的最大作用为我们保护环境的同时发展经济。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责任险

一、环境责任保险是保障国家资源以及受损民众的赔偿的可行之道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是保障国家资源以及受损民众的赔偿的可行之道,2011年康菲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意识到环境责任保险的重要,它不仅是对投保人的受损可能的弥补,还可以在国家的强制保险的监督下更好的避免很多不负责任的事故的发生。环境污染具有缓慢性、间接性、复杂性等特点,一是环境侵权鉴定极其困难。二是随着环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环境侵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偿的变化,但是企业排污难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在产品衰退期,甚至面临破产、倒闭。
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长。20世纪70年代后,环保浪潮席卷整个西方发达国家,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纷纷出台。由于管制之严与罚金之高有时让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因此,企业主迫切需要将这样大的责任风险转嫁出去,环境责任保险也就产生并发展起来了。
“绿色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形象称呼。简单地说,它是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企业则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污染受害者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第二阶段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标志,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展开。

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正日趋成熟和完善

国外有以下三种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国际上比较典型的环境责任模式以以下几个国家或地区为代表,分别为: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源于: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在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方面,主要存在三种模式:(1)专门保险机构,如美国1988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2)联保集团,如意大利1990年成立的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法国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本国保险公司共同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3)非特殊
承保机构,如英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第一种模式的保险机构专业性强,又有强制保险作为后盾,且多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政府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私人资本无法比拟的强大的公信力,能够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第二种模式是由国内外公司组成的共保集团,可以把环境责任风险在各个保险公司间进行分散,有利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第三种论文导读:响受害人当时的选择。3.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有利于保护企业财产,也利于保险公司的财务赔付的缩减,是一个是社会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措施。4.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现阶段的费率过高问题,一直是一些高污染可能发生企业抵触环境责任险的重要原因,从国家的大力宣传以及
模式则对环境责任保险应采取就地承保、风险分散的策略,能够更好地满足环保水准不同的各个地区的差异化需求。

三、我国适合的模式分析

我国适合的模式就现阶段的发展战略来讲是政府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险公司结合国外的大型保险跨国企业来一起承保国内的大型高危高污企业。在承保的同时保证政府对企业的监管,防止大的危害的发生。“绿色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立环境经济政策的又一次探索,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是一项经济与环境“双赢”的制度,也是一个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制度。在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着手健全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
1.开办符合市场需要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种。目前,我国全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件还不完善,但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可以按照市场需求逐步开办一些责任险。例如: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责任险等等。
2.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防范。保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道德风险,必须坚持对保险人的教育,保证保险人在权益的得到维护时不会由于道德风险而遭受损失,企业的逆向选择也是责任险应该重点关注的方面,在发生灾难时,尽可能保证最大量的财产,不由于保险承保条款的限制而影响受害人当时的选择。
3.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有利于保护企业财产,也利于保险公司的财务赔付的缩减,是一个是社会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措施。
4.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现阶段的费率过高问题,一直是一些高污染可能发生企业抵触环境责任险的重要原因,从国家的大力宣传以及宣传,保险补贴开始,逐步减低保险费率,是保险大众化,使保险公司有更多的客户,可以产生规模效益,从而减低费率,是更多企业参与绿色保险,但是在减低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科学定价。我国目前的保险费率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制,但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性,决定了我国开展的环境责任保险应实行自由的费率制。
5.国家参与保险公司的运营,可以有效对企业进行监督。环境污染对环境侵害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的和渐发持续性的两种。对突发性环境侵害行为的责任保险应作为商业保险看待,对渐发性环境侵害的责任保险应作为政策性保险看待。目前,我国除商品出口风险是政策性保险外,其余都是商业性保险。而渐发性环境侵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影响更大。因此,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长远发展考虑,国家应该鼓励筹划政策性保险机构的建立,并更多地对政策性保险机构进行扶持。
参 考 文 献
胡海红.对构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探讨[J].证券保险.2008(11)
李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C].南京社会科学.2010(2)
[3]李澎,王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浅析[C].现代企业文化.2009(27)
[4]何燕.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困境与出路观察与思考[J].环境保护.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