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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法系英美法系合同法对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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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致了此种行为或不行为,允诺不得反言,那么,在强制执行该诺言才能避免不公正的情况下,该诺言是有约束力的。”根据以上表述,允诺不得反言的作用在于,使本来没有约束力的诺言,比如无对价的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其适用的条件是:(1)诺言人作出了许诺,该诺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2)诺言人有理由预见到其许诺会使受诺人对该
[摘要]对价是英国在16世纪为了因应变化的经济现实,从诉讼形式中发展出来的契约制度。本文主要论述了对价制度的基本理论从而找出适合我国借鉴的地方,以期对我国的合同理论有所启示。
[关键词]对价制度 英美合同法 比较研究

一、对价的概念

1875年英国最高法院在科里诉米萨案的判决中有对价的定义: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

二、“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首先,基于平立的SOA服务设计原则,所谓SOA是指面向服务的体系结构组件模型,其利用服务之间定义的良好接口把程序的不同功能单元(即服务)互相联系起来,该方案是将企业中现有服务充分调用起来,对企业中现有的资源进行重新组合,将企业业务流程进行简化,以提升工作效率。其次,EAI企业应用集成方案,“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如蒙特夫诉斯考特案中,被告败诉,“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3.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虽然说以上所提的方案可以在短期内解决信息孤岛的问题,方案以及不同的平台进行合并,由此实现企业在信息系统的集成。从技术方面来讲,EAI是通过建立一个底层结构,将许多不同的集成方法的集合在一块,但是其最终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是向已经存在的应用提供统一的数据交换中心。鉴于此,所以EAI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因为其不限制集成方法,不仅可以作为数据层的集成,也可以作用应用层或者用户层的集成。不过该方案成本高、难度大且系统的升级维护相对困难。最后采用升级替换的方法将信息孤岛消除,即对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这种方案是将数据的整合作为基础,以此来实现数据库系统与系统的运行环境二者之间的统一。
4.“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具体而言,“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设计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要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以保证在后续的“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开发与升级改造中,可以方便、迅速的引入新硬件系统与软件系统,并且不会源于:免费论文网www.7ctime.com
对旧系统的数据产生影响;只需修改中心的设置即可添加一个接入点,真正实现接入点之间的操作无关性,最终提高系统运营维护的便利性,节约系统建设与维护成本。其次,系统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要求统一“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平台所提供的应用开发接口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可以实现多数支持“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的数据库协同、一体工作;第三,系统要具有良好的健壮性;第四,要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具体可以通过各种安全手段来实现,比如用户访问控制、信息加密以及CA认证接口等;第五,系统要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可以实现流量控制、优先级控制以及独立队列车处理等功能;第六,系统具有一定的高效性,可以支持消息的实时传输与“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等功能,并支持并发与串行处理功能;第七,“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方便性,即集中配置、管理以及监控机制,提高系统的便利性;第八,系统的跨平台性,实现不同硬件平台、不同操作系统平台、不同语言的应用之间平滑地通信,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用户投资、充分利用资源。

三、对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变通

在传统上,对价制度的适用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限制:
1.蜡封文书。在英国,包含在契据中的诺言(promisesindeeds)是不需要对价的。在形式上,契据并不是合同:它不是由双方签署的,而是由一方制作和签署的。然而,契据可能创立合同关系或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比如,一份借据可以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的存在;房屋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可能不必签署租赁合同,而仅由出租方制作一个租赁契据,交付给承租方,对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变通。
今天,蜡封在商业生活中的作用无论在英国还是在美国都大大地减弱了。在国,《1985年公司法》(theCompaniesAct1985),第36A(4)条规定,由公司签署的契据无须采用蜡封形式,而《1989年财产法》(LawofPropertyAct1989)第1(1)(b)条规定,个人签署的文据,也无须蜡封便可成为契据。在美国,合同法的权威学者、《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报告人法恩斯沃斯指出:目前有大约一半的州已经废弃了蜡封可使诺言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在其他州,这一制度的适用也已大打折扣。
2.允诺不得反言。1933年,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在第90条依据以往的判例对“允诺不得反言”(promissoryestoppel)的方针政策如下:
“如果诺言人应当合理地预期其诺言会诱使受诺人行为或不行为,该行为或不行为就其性质而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同时,该诺言事实上导致了此种行为或不行为,允诺不得反言,那么,在强制执行该诺言才能避免不公正的情况下,该诺言是有约束力的。”
根据以上表述,允诺不得反言的作用在于,使本来没有约束力的诺言,比如无对价的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其适用的条件是:(1)诺言人作出了许诺,该诺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2)诺言人有理由预见到其许诺会使受诺人对该诺言将会现产生信赖;(3)受诺人事实上发生了这样的信赖;(4)受诺人基于这样的信赖而实施了特定的行为或没有实施其本来有权实施的行为,;(5)如果不强行诺言人兑现其诺言,将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参考文献: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梁慧星.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5]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