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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探析微博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探析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694 浏览:22537
论文导读: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微博逐渐成为网络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它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我国现有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提出了挑战。本文在阐述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微博作品的著作权认定,分析了微博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
微博,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组建个人微博,以极其简短的文字发布信息,实现即时分享。由于发布信息快捷简便、随时随地,微博应用在互联网中迅速崛起,但在成为热点的同时微博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2010年3月,著名体育评论员黄健翔所发的一条微博被张发财指为抄袭其前一天所发微博,引发论战。2011年童话大王郑渊洁所写的一条微博被网友“方雨007”未标明出处地发布在微博上,随即在网络上引发了“140字的微博是否有版权”的争论。上述事件绝非偶然,随着微博这一新兴信息渠道的迅速发展,此类问题势必引起越来越多的争论。

一、常见的微博侵权纠纷

微博的交互性、传播的迅速性、广泛性和载体环境的特殊性使得其著作权无论在认定上还是救济上都较传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更为复杂,因此也极易引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这类侵权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类情形:(1)不注明原微博作者的
前提下进行地复制转发。由于网络信息的复制方便的特性,这也是目前引发微博侵权纠纷最普遍的一类情形。主要表现为网友将原微博作者具有独创性的微博内容直接复制,不注明原微博作者网名,发布到自己的微博上。这种行为不同于微博上平台本身提供的转发功能,因为直接隐去了原微博作者的署名(通常是微博网名),前文叙述的黄健翔和郑渊洁事件便是这种侵权行为的体现。(2)传统媒体对于微博的不当转载,如报刊杂志、出版书籍对于微博中相关作品的引用,这是目前微博侵权纠纷并引起民事诉讼较为常见的情形。随着微博的日渐火爆,其传播信息的迅速,许多传统的报纸杂志常常会引用微博内容来进行报道。很多情形下是报纸杂志的随意引用而且并不注明原作者名字。

二、微博作品的著作权认定

目前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把微博作品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但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推定有140个字符限制的微博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关键在于能否满足著作权法对于其“作品”的身份认定。笔者认为,微博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作品”,理应同其传统作品一样,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源于:毕业生论文网www.7ctime.com
,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微博中那些对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活动进行流水账式记录,显然不能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对于另外一些微博作品而言,其内容是创作者经过精妙构思和遣词造句而创作形成的(如微小说、微散文、微诗歌等微博作品),是某种特定的思想或感情的表达,从内容上来说具有独创性,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晶。其作品内容虽然短小,但符合上述对独创性智力成果的客体要求,理应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博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除了具备传统作品的一般条件以外,其思想倾向或情感的表达内容与形式显然也应不违背法律最基本的规定。对于那些内容上明显违背公民道德、危害公众或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微博,不但不应给予著作权法保护,反而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微博用户的民事刑事责任。

三、微博作品现有可用的法律保护体系探析

微博作品同传统作品相比,主要通过互联网发布,网络信息的极易复制性及传播渠道的特殊性,决定了侵害其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也更易发生,同时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也面临更大困难。从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中来看,可以为微博作品的著作权提供法律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如下:(1)法律及行政法规。著作权法作为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依据,其大部分条款都可以适用于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如该法第四十七条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规定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微博作品的保护。此外该法第四十八条中对于侵权赔偿的规定同样可以作为处理侵犯微博作品著作权赔偿问题的参考。但是就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而言也面临一些法律空白,比如微博作品最多只有140个字,认定“剽窃、篡改”等侵权行为无疑相比传统作品必然有所区别,同时微博作品侵权所带来的非法所得如何认定由于其获利所得客体的特殊性也需要进一步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关条款适用于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如该法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那么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产生完全可以依据其发布在相关网站平台上的时间来认定。另外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该条款对于著作权人的身份进行了规定,那么对于微博作品而言著作权人应该是微博的所有者。但由于微博注册的开放性,所有者并不一定和微博作品创作者的现实身份一致,因此对于微博作品著作权人身份的认定如按传统作品著作权人认定的方式进行也容易引发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于可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条款也可以对微博作品的进行保护。如该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微博作品著作权纠纷中有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身份如何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发生在某个网站上或者微博平台本身时,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人完全可以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直接要求网站管理方对于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直接从服务器上删除相关作品内容。(2)部门规章。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常有对于著作权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论文导读:考文献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5~56孟庆吉.微博著作权及其侵权的认定.学术交流.2012(2)雷鸣、李丽.谈完善微博侵权行为的监管机制.出版发行研究.2012(3)杨成梅.对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2011(8)刘涵.报刊利用微博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探析.中
同样也可以适用于微博作品。如《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这使得对于非法转载微博作品的网站进行行政处罚也有法可依。同时《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也同样适用于对非自然人主体的微博作品侵权人的行政处罚。(3)司法解释。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滞后的情形下,相关司法解释无疑是对现有法律保护滞后最有效的补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这是认定微博作品适用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最为有力的肯定。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对于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有用武之地的,但也有空白区域,不立法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使微博作品著作权纠纷的处理难上加难。在相关立法完善以前,如何规制微博著作权侵权,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保护显然是不够的,必须从技术手段上建立主动防范措施,建立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机制,以及提高网络用户本身的道德及自律水平,才能有效解决当前微博作品侵权现象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5~56
孟庆吉.微博著作权及其侵权的认定[J].学术交流.2012(2)
[3]雷鸣、李丽.谈完善微博侵权行为的监管机制[J].出版发行研究.2012(3)
[4]杨成梅.对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8)
[5]刘涵.报刊利用微博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探析[J].中国编辑.
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