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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峡两岸海峡两岸土地增值税制度比较与借鉴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847 浏览:21089
论文导读: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指出,“国家的资金或收入的源泉,由资本或土地构成”。作为“国家所特有的两项收入源泉,公共资本和土地,它们既不适合支付也不够支付任何大文明国家的必要开支;这些必要开支的大部分就必须依靠这样或那样的税收。换言之,人民必须从自己私有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上缴给君主或国家,以弥补公共收入”。而土地增值税正是由土地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产生的增值额开征的一种税,政府可以名正言顺立法规范,使之构成国家公共收入的来源。如何才能保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更加符合亚当·斯密的赋税四原则,这也是该税种存在和立命的基石。笔者从赋税的四原则出发对比海峡两岸土地增值税的异同与特点,从而达到相互借鉴学习的目的。

一、海峡两岸土地增值税制度实质内容的异同

大陆的土地增值税是在1994年首次出台的新税种。开征此税,源于1992年及1993年上半年,大陆部分地区出现的房地产持续高温,炒买炒卖房地产情况严重,使很多资金流向了房地产。国家土地资金收益大量流失,为扭转这一局面,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调控措施,开征土地增值税作为微观调控的财政政策。由国务院于1993年12月31日发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实施。其立法基于三个原则:第一,为了抑制炒买炒卖地皮、楼花等牟取暴利的行为;第二,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家土地增值收益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第三,为了保护从事正当房地产开发者的合法利益,使其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促进房地产开发结构的调整。大陆的土地增值税开征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楼花等牟取暴利的行为。
而台湾土地增值税,隶属于《台湾土地税法》。其1977年7月14日公布施行,共59条,至今经过十多次的修改。《土地税法》第四章从第28条至39条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法条的具体规定。《土地税法》第一章总则中有两节内容: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为名词定义,都没有明确指出立法的意义作用、原则目的。但通源于:论文网站大全www.7ctime.com
过土地税的征管法条考察得知,一方面,出台土地税法是为了避免土地政策的随意性和多变性,另一方面,政府征税有法可依,人民依法纳税。第三,土地是一国的收入源泉,出台土地税法,彰显了政府的强权意识,也符合亚当斯密阐述的税收目的和税收原则。
大陆的纳税人的范围窄,只限定国有土地、有偿转让的单位和个人。而台湾征税范围较宽,是财产转移税,即只要有土地所有权属的移转,无论有偿、无偿或受托人出典,都纳入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海峡两岸土地增值税制度的各自特点:

(一)台湾土地增值立法及其法条的特点

1.土地增值税由立法院统一立法,权威性高

台湾的土地增值税虽然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律,但是并不妨碍法律的权威性和较高的法律级次,从而避免了政府土地政策的随意性和多变性。对于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更具公开、公正、透明、确定性。征管部门依法征税,保证了公共收入的源泉。台湾土地税立法级次高表明了该税种法条与征管的完善程度高。税收制度好与坏的评价标准不外乎实施的时间标准、公众接纳(容忍)程度标准和税收流失程度标准。土地税收在台湾税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2006年已达到131

2.04亿新台币,占当年税收总额的8.2%。

2.土地增值税与土地税法中的地价税密切衔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便于操作

为了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有据可依,台湾每年(期)地价税开征前60天由主管稽征机关公布地价现值。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转移时, 其转移现值减除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之现值,再减除土地所有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工程受益费、土地重划费用等全部费用后,就其余额,亦即土地自然涨价部分,据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台湾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以自然人为主,每年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稽征部门的评估和征管工作量大。但是台湾的土地面积小和人口少,相对而言征管工作量繁而未必重。

3.土地增值税考虑了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因素

台湾土地税法第32条规定,原规定地价及前次移转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遇一般物价有变动时,应按政府发布之物价指数调整后,再计算其土地涨价总数额。法条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利益,体现了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对纳税人而言,避免了因通货膨胀因素引起土地移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也要纳税的问题。

(二)大陆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归纳如下

1.土地增值税具有所得税的性质

土地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只要土地升值带来的利益即征该税,但实际获得利益只能以所有权属移转或土地出租提价才能评判,所以计算时以转移收入剔除所有权者的投入成本等后的利益空间为增值额。故此,土地增值税就是一种对土地转移产生的利益所得征收的税,但又不完全。例如,大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仅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一种情况,非国有土地权属移转同样带来利益产生增值却没有涵盖此税法条例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是不能自行转让的。但是国家征用土地转变权属,其农村的征地收入同样有增值利益产生,却不纳此税。另一种情况,国有土地出让或非国有土地的出租和转租带来的利益产生的增值也没有涵盖此税法条例之中。其

三、土地权属虽变更但属于继承,遗赠带来的利益产生的增值也没有涵盖此税法条例之中。

2.对房地产企业计征土地增值税与其企业所得税有双管齐下的作用

因为土地增值税主要针对房地产公司开发并出售的房屋由土地产生的增值额计算征税,所以就要剔除非土地产生的增值部分。大陆在操作上实行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条例规定的各种扣除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征税。其中,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的核算与其所得税前的成本和开发费用的列支有雷同之处,但土地增值税仅限于单一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的核算,所以土地增值税实质是从所得税中分离出来的财产移转税。但其优于所得税,避免了企业所得征论文导读:他开发项目的开发费用列支其中,从而加大了费用扣除,减小了土地增值额。另外,由于征管的工作量大,核算起来漏洞较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三项费用支出难免不与其他开发项目混杂。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些手段偷逃土地增值税现象严重。各地在土地增值税试点清算过程中也发现,房地产企业采用了多种手段偷逃土地增值税。3.需要
收期限的固定性。能够在房屋出售的第一时间获得土地增值收入,保证了税收的及时缴入国库。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这一特征,使一些开发商在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时,将其他开发项目的开发费用列支其中,从而加大了费用扣除,减小了土地增值额。另外,由于征管的工作量大,核算起来漏洞较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三项费用支出难免不与其他开发项目混杂。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些手段偷逃土地增值税现象严重。各地在土地增值税试点清算过程中也发现,房地产企业采用了多种手段偷逃土地增值税。

3.需要各级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通力配合完成该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土地增值税较其他税种具有其特殊性。税务部门负责征税的同时需要土地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地价评估和管理工作,为税务部门征收土地增值税提供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以及土地出让、转让交易的时间、土地出让金数额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征税资料。在程序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首先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提交土地估价报告,申报交易成交价。其次,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手续。这就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纳税人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估价报告及申报交易进行确认,税务部门才能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审核,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目前,大陆土地增值税流失严重原因之一不排除土地管理部门与各级税务部门的衔接不力。

三、海峡两岸土地增值税税制的共性问题

(一)两岸土地增值税制度设计缺乏效率性和便利性

两岸土地增值税的设计虽然都有其合理性、确定性,但是都缺乏税收的效率性和便利性。大陆设置土地增值税初衷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地皮、楼花等牟取暴利的行为,但从16年的实施结果看,并没有抑制房地产商抬高房价牟取暴利的行为。政府本来应该从房地产商炒卖高额房价牟取的暴利中劫取一部分用于补贴普通老百姓的保障性住房需求,但是由于其税率设计的复杂性和扣除项目金额的难以分辨性,致使该税种税款流失严重,减少了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而台湾土地增值税同样存在行政效率低、税率设计复杂的问题。因为台湾土地增值税要与其地价税衔接征收,需要组织各界人士进行土地评估,然后提供政府部门汇总,土地部门每年在土地税开征前公布土地评估和通货膨胀率。纳税人为了避税会尽量减少土地的流通次数,减少税收源泉,从而影响了税收的财政性。同时,对两岸经贸交流中的投资置业带来不便。

(二)累进税率设计过于繁琐,不符合世界税收设计原则的发展趋势

世界税收设计原则的发展趋势有四点:①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由侧重公平转向突出效率;②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侧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③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本身效率并重;④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由主张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
大陆1994年就出台土地增值税,但是一直都没有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超率累进税率执行(一直是按照出售房产全额的1%—2%预征)。直到2007年1月,为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国税总局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才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税率的标准进行清算征税。所以,众多经济界的税收研究人士一直公认土地增值税流失极其严重。反思原因,过度征管程序和过高的税率也是税收流失的原因之一。
台湾的税率设计较之大陆更为复杂,其地价税采用的六级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复杂上累着复杂。当然,这也源于台湾土地面积小,人口少才有了可操作性,这在大陆其工作量是难以想象的。但是,ECFA下的两岸经济交流日益频繁,两岸“双向”的投资置业的增多,土地税的征管工作量会与日俱增,未雨绸缪,简化税制是顺应世界潮流,是大势所趋。理论上讲,过度强调税负的纵向公平造成了经济效率的低下。在税制日趋复杂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超负荷运转,造成税务管理工作软化,偷漏税现象严重。高税率本身就刺激人们去寻找合法、半合法甚至非法的避税办法。税收法典的复杂也为避税提供了可能的漏洞。

四、海峡两岸土地增值税税制借鉴与启示

(一)大陆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和加强税收征管

有税收的地方就有偷税问题的存在。如何将偷税造成的政府收入损失降到最低是政府职能部门研究的永远的课题。这就需要立法部门法律政策的严谨到位,政府职能部门执法的认真负责,以及监督检查部门的铁面无私。借鉴台湾土地税法,一方面,在征管中完备土地登记制度。公示地价制度以及土地评估管理制度。应该加强大陆土地税法立法以及税制改革,尽快完善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健全土地管理部门的地价公示和评估制度,做好评估的组织工作,实行税务“立法”“司法”“执法”三权分立,保证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高效运转。另一方面,鼓励土地建筑改良投资不失为治理城市空地、荒地、闲地的良好措施。当然,降低土地增值税税率的同时,首先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其次,可以改革房地产销售环节的营业税为增值税,从而避免流通环节的税收流失问题。

(二)台湾方面,在ECFA下简化税率设计加强两岸经济交流

由ECFA架构而起的经贸机制让两岸的经济互动有了具体的方向及可循的轨迹,ECFA下必将推动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随之而来的服务于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两岸税收制度问题的趋同研究越加必要。尤其随着两岸投资由“单向”向“双向”转型发展,两岸居民互相拥有地产的产生,了解学习对方的财产税制显得越加重要。虽然台湾土地税制较为完备,但其土地税制的设计过于复杂,对于大陆投资置业的投资者而言,要想弄懂其法条必须进行专业的学习和辅导。为此,按照斯密的税收原则,即各种赋税征收的日期和方式,必须给予纳税者最大的便利即赋税便利,进行税收制度的简化显得尤为必要。从长远来看,ECFA下简化税率设计必将促进两岸经摘自:学年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济交流和合作。
(作者单位:天津市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