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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论中国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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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以便更有效地保护动漫形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动漫形象;商品化;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001-828X(2014)09-00-0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知名形象对公众的吸引力,来推动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从而使越来越多的知名形象被商品化使用,来为这些商家获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商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大量的原本与商业无关的事物渐渐被商品化,就连本该活跃在艺术领域里的动漫形象因其对公众的影响力也被强行拉进商业领域里,经过二次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商业价值为商家谋取经济利益,同时也无可避开地带来了大量的侵权理由。尤其是我国对商品化权的理论研究起步晚,也没有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动漫形象商品化的,但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本身就存有缺陷,遇到这种新型的权利更是具有局限性。因此,有必要适当借鉴国外动漫产业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法律保护目前状况及存在的理由,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以便更有效地保护动漫形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动漫形象;商品化;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1001-828X(2014)09-00-03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知名形象对公众的吸引力,来推动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从而使越来越多的知名形象被商品化使用,来为这些商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最不可小觑的就是各种动漫形象充斥着大量的商业市场,随处可见的米奇玩偶、HELLO KITTY的饰品以及阿狸文具等等,这些可爱的动漫形象经过商业领域的二次开发及利用,使其欣赏价值和经济价值发挥得淋漓尽致。然而,动漫产业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业,商品化权又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二者结合在一起,除了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产生了各种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动漫作品的创作者的利益,也为原本发展潜力不可限量的动漫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困境。尤其我国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发展缓慢,缺乏对相关商品化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把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专利权》加以保护,此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但是,貌似强大的“法律保护集团”自身也有局限性,并不能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应当通过确立动漫形象商品化权,并完善和扩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及其解释,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动漫形象商品化权,同时也保障了动漫形象商品化市场的有序发展。

一、动漫形象商品化概述

(一)商品化的产生与发展

商品化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在没有产生“商品化权”的说法之前,美国都是用隐私权来保护他人的形象、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秘密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非法知悉、获得、公开以及利用。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将其隐私公布于众会给他们造成极大地精神损害。然而,对于本身就属于公众人物的知名人士来说,他们的姓名、形象及其他标志性特征经常于媒体上,所以将其特有的形象因素擅自应用在商业活动中,未必会对他们的精神带来多大的痛苦,而更多的是侵害了他们潜在的财产利益。因此,对其名人效应所带来的二次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很难再用隐私权来进行保护。随着类似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终于在1953年的“海兰案”中,弗兰克法官明确提出了“形象权”的说法,将商品化权从传统的隐私权中分离出来,首次将对形象进行二次开发利用所创造的经济利益价值认定为一种独占性的无形财产。次年,美国知识产权法学家尼莫教授发表名为《论公开权》的文章中也指出,名人所需要论中国对动漫形象商品化的法律保护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的并不是对隐私的保护而是对自己身份的商业价值的保护,以及制约自己身份中的商业性价值的权利。因此,形象权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应运而生,这也就是最早期的商品化权。
20世纪60年代,日本为了解决因动漫人物形象的侵权纠纷,将美国“merchandising rights”一词译为“商品化权”并引入国内使用,首次将美国的形象权的保护对象从自然人扩展到作品中的虚拟人物角色。20世纪80年代,我国从日本引入了商品化权的概念,但是关于这方面的理论直到90年代末期才有进一步的发展,主要有形象权说、名人形象权说、虚拟角色形象权说和商品化权综合说等,这些说法仅限于对不同范围的界定,但并无太大差别。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商品化权这样解释:“虚构角色的创作者、自然人或是一个或多个经授权的第三方对某一角色的实质个性特征(例如某个人的姓名、肖像、扮演形象以及声音等)进行改编或二次开发利用,将该角色用于商品或服务,从而使预期的消费者因为对该角色的喜爱和认同而购买该商品或利用该服务。”总之,商品化权包含了两个必要因素,即二次开发利用和商业价值的利用。

(二)动漫形象商品化

动漫形象商品化的应用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迪士尼公司,当时他们创作了大量的深受观众喜爱的动漫形象,并且专门成立了一个商品化部门,授予商品加工企业对这些动漫形象进行“二次开发”及利用的权利。而这些商品化加工企业必须向迪斯尼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从而为迪斯尼公司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通过动漫形象商品化的过程使这些栩栩如生的动漫形象深入人心。动漫作品中虚构的动漫形象属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因此,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也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同时,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也具备了知识产权特点中的三大主要特性,即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①专有性体现在动漫形象独有的个性化特征包括肖像、举止、语言等,权利人既可以许可他人对其动漫形象进行再次开发或利用,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己作品的形象进行商业化利用。地域性体现动漫形象的法律管辖范围,由于动漫作品的传播和动漫形象在各个区域范围内的影响力不同,动漫形象的知名度和市场号召力也会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时间性体现在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有限的保护期,动漫形象只有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可以完全由权利人对动漫形象的利用进行专属支配,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当著作权保护期过去,动漫作品及动漫形象便进入了社会公有领域,自动取消了原权利人的独占权,任何人都可以无偿的对该动漫形象进行使用了。论中国对动漫形象商品化的法律保护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论中国对动漫形象商品化的法律保护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spaqflw/lw39709.html上一论文:论加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的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