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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554 浏览:69380
论文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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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是在批判地吸收黑格尔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划分、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市民社会的本质上,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理论都进行了深化和发展。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内容,深入研究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历程,而且可以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思想资源和理论指导。
关键词:市民社会马克思黑格尔

一、马克思之前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发展

市民社会( Civil Society)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市民社会是一种城邦,被等同于个人实现优良生活,取得自身存在根据的共同体。西塞罗将市民社会看成是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对事物的这种看法不容许对市民社会和国家作出界分,因为对希腊人或罗马人而言,这种界分是难以理解的。”在以亚里士多源于:大学生论文网www.7ctime.com
德和西塞罗为代表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三者之间是没有区别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在这三重意思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
到了 17、18 世纪,英法启蒙思想家们广泛使用“市民社会”一词,但其涵义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文明状态,是政治国家的统一体,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洛克曾把市民社会与国家互换使用,并且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逻辑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而在卢梭那里,他所讲的市民社会状态指的就是(政治)国家新闻思想。德国著名的古典哲学家康德受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市民一概念的论文格式范文模板。他曾谈到人天性中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倾向,它把人类推向对国家的构建,他称天性中的这一无上目标为市民社会,其实质是一种法律的联合体。黑格尔超出康德式抽象把握和描绘“市民社会”,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现代世界中形成的”自由市场社会,是一个个人利益得到充分自由表现的社会高中班主任。从而明确地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了区分,认为市民社会是指个人所有权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活动的领域。

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对黑格尔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第一次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随后又发表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等,在这些文章中,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以及由这种物质交往关系所产生的社会生活领域,并且认为国家是依附于市民社会的,也即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划分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进行了划分。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的概念发展为同国家平行但分离于国家的范畴——一个市民依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联合起来的领域。这种新思维反映了不断变化的经济现实即私有财产、市场竞争和中产阶级的兴起。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的思想国外项目管理论文。“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后一种是市民社会的生活……”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的这一法哲学思想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在中世纪时期,封建统治统摄一切,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特性发展以及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是不可能出现的,市民社会是依附于政治国家的,两者合为一体。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的生活要素,例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以及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它们以这种形式规定了单一的个体对国家整体的关系,就是说,规定了他的政治关系,即他同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相分离和相排斥的关系……因此,市民社会的生活机能和生活条件还是政治的。”虽然黑格尔是从逻辑思辨的角度分析得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但是这一分法启发了马克思,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黑格尔把国家看成自在自为的现实的最高理性本质,家庭和市民社会则是精神演化的不成熟阶段,是国家的概念领域,国家才是它们的目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是黑格尔国家学说的核心部分。马克思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政治哲学批判思想,肯定他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但并不同意他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及克服市民社会的途径的论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继承和批判了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论,肯定了黑格尔区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研究思路,同时,将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颠倒过来。马克思说:“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这里,马克思指明了不是国家的理念产生出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和市民社会把自己变成国家。

(三)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再发展

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在分析国家和社会相分离趋势的历史主义方法论,但是他没有把历史的发展归结为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没有把市民社会归结为精神的逻辑环节。马克思遵循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路径,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这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私人利益体系”中包括了经济关系的领域、社会关系的领域以及文化——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新闻心理。由于在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中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马克思就把它直接称为市民社会机床技术论文。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体”新闻经营管理。而对于市民社会的只有无产阶级而不是官僚机构或者等级(国会),才能对依靠市民社会自身的力量从根本上克服市民社会这一课题提供答案。
参考文献: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3]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4]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北京:编译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
张 岩(1981— )男,汉族,沈阳,博士在读,辽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哲学基础理论和现实经济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