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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思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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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 为了有效地解决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这一国际难题,世界各国纷纷推行了预约定价制。对预约定价制在我国推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概述,由此就预约定价制在我国推行中面临的困难成因进行剖析,提出了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的若干建议,以期实现预约定价制在我国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 预约定价制 转让定价 建议
预约定价制亦称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称APA),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对此给出了定义:“预约定价协议是在受控交易发生之前做出的一种协议,制定一套恰当的标准(如定价方法、可比对象和适当的调整、对未来情况的关键性假设),用以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受控交易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是由纳税人提出,并请求在纳税人、一个或多个关联企业和一个或多个税务局之间进行谈判。

一、预约定价制推行的国内外现状

1、预约定价制的国际实践

预约定价制最早是由日本在1987年4月提出的,但预约定价制在日本的发展相当缓慢,真正的兴起出现在美国。美国于1990年初步试行预约定价制,1991年正式实行。自其正式实行预约定价制以来,日本、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德国、荷兰、韩国等也相继都实行和发展了预约定价制。OECD对预约定价制也颇为推崇,于1999年10月专门制定了《预约定价安排指南》,明确规定了预约定价制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2、预约定价制在中国的应用

我国1998年第一次将预约定价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使用。我国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首先主要集中在区域性地方,深圳、福建、厦门等地,并获得了较好的成效。2005年4月19日中日两国税务机关在北京正式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协议,这是中日两国税务机关历时一年经过三轮谈判的成果。它开创了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先例,标志着我国国际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对跨国企业来说,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带来了经营的确定性,可以降低被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有利于消除国际双重征税。2006年12月22日中美两国达成了双边预约定价协议。该协议是美国沃尔玛公司2006年6月正式提出申请后,两国税务主管部门经过北京和华盛顿两轮磋商之后最终签订的。

二、预约定价制在我国实践中面临的困难

1、我国预约定价相关的法律规范层级偏低

我国引进预约定价制时间较晚,而且预约定价制本身比较复杂,需要具备完善的法律规范和统一的程序来加以规范。但我国目前预约定价的法律规范层级还很低:我国在199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转让定价税制; 1998 年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对转让定价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出台,将预约定价确定为一种制度;2004 年 9 月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是我国关于预约定价实施程序的第一部法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是摘自:7彩论文网学术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迄今为止我国最详尽的转让定价税制。但是这两个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至今仍只是试行规定,法律规范层级太低,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其实施应只对税务机关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此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在法律层面对顶约定价做出了相关规定。

2、预约定价制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国际实践经验和我国的推行现状都表明,预约定价制的安排并不是对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其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大型的关联企业和那些由于其转让定价问题已得到税务当局注意或者在以后可能得到税务机关注意的纳税人,而对于那些受到税务机关关注可能性较小的纳税人来说,预约定价的的吸引力并不大。而且预约定价制的安排需要纳税人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提供大量的资料,并要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等,这种大量的举证责任使得小企业难以负担,只有一些大型的关联企业才有可能采用。这就出现了预约定价制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即专家资源更多地投向遵从度较好纳税人,无暇顾及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由于预约定价制是建立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之上,妄图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企业是不可能主动申请订立预约定价的,而这部分纳税人恰恰是税务机关应该着力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对象。这就意味着预约定价制本身会导致一定程度的逆向选择,即寻求预约定价途径的纳税人往往不是税务机关应着重调查的可能存在避税嫌疑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会增加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的难度。

3、我国预约定价制的国际化程度不高

转让定价是一个全球性的税收问题,近来的国际实践已经表明了预约定价制的国际化趋势。目前我国的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主要针对单边预约定价协议作出规定,涉及双边及多边预约定价协议只是提及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但并无具体内容。协定参照文本也仅适用于单边预约定价协定。由于转让定价税制在不同国家与地区征税主体之间的矛盾远远大于征纳双方的矛盾,因而在订立单边协议的情况下,可能引发重复征税问题,只有双边或多边协议方显其优势。目前世界上只有有限几个国家在转让定价税制中用了双边预约定价,而且我国税务机关并未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建立广泛的工作联系制度,若要全面推开,有着较大的难度。

三、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的建议

1、我国的预约定价工作要走向规范化和标准化

加强预约定价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快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规范操作程序及方法,减少随意性。
我国目前实施的基本上都是“简易预约定价”办法,即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利润率”,从而就转让定价问题达成协议。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很不规范,也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与欧美或其他发达国家的做法相差很大。预约定价的本质不是要规定纳税人的产品销售利润率或毛利率,而是要规范关联论文导读:商投资企业规模小的特点,我国在制定“预约定价操作规程”时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将其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专门制定适合于中小型企业的预约定价规则,简化中小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协议的程序,节省其申请的时间和费用,从而提高中小型企业申请预约定价的积极性。其次,根据国际贯例,实
交易的或转让定价方法,使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主要依靠与独立交易的对比,进行功能(职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随着APA的逐渐普及,我们要逐步规范APA协议的内容,强化预约定价程序中的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科学地规定转让定价的方法选择、可比及收益的测算,并以此作为APA协议的核心内容。

2、重视预约定价制程序的弹性,减少逆向选择的发生

一项预约定价的安排,一方面要花去纳税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只有大中型以上的跨国公司,方会订立预约定价协议。另一方面,若主管部门工作效率低的话,那么,可能将遭到纳税人的拒绝或抵制,所以应当提倡减轻征纳双方的成本,提高效率,强化有效税收征管的做法。首先,加快预约定价制度自身的完善,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促进预约定价程序的简洁化、规范化,尽量缩短订立预约定价协议的时间周期,降低预约定价的成本,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根据我国很多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小的特点,我国在制定“预约定价操作规程”时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将其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专门制定适合于中小型企业的预约定价规则,简化中小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协议的程序,节省其申请的时间和费用,从而提高中小型企业申请预约定价的积极性。其次,根据国际贯例,实施预约定价的收费一般都较高:在美国的预约定价相应立法中,对预约定价的申请费用作了分段式的规定,具体是依据公司规模不同,预约定价的初期费用为5000~25000美元,以后定期更新费用为5000~7500美元,这就决定只有那些公司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才能接受。目前我国实行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中并未对费用作任何的规定。在我国如今的预约定价申请数目很少、开展面过窄、大多签订的为简单预约定价的情况下,借鉴国际间的经验,对预约定价的申请应实行免费,以鼓励预约定价制在我国的实施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

3、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推进双边、多边预约定价的签订

第一,签订开展国际反避税的条约和协定。预约定价工作经常要涉及境外业务,而在现有的条件下税务人员进行境外调查工作是有一定难度的,这就需要进行国际间合作,要与有关的国家签订条约或协定开展国际反避税,这主要是通过建立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与一些国家签订检查官旅行协议,还应签订双边尤其是多边《税收征管协作协定》、《同期税务检查协议》等专门性协议。[4]我国应尽快签订这些协定或协议,为预约定价尤其是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的实施铺平道路。第二,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加快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实施预约定价制涉及到纳税人和境内外各关联企业,这需要有关纳税企业和各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以及经济环境等多方面的信息。因此,必须有计划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税收征管网络:实现税收资料的共享,实现国际间横向信息的快速沟通,把现行网络建成更先进、快捷高效的开放式网络,全面实现现代化。完善的信息系统使预约定价制的信息基础问题得以解决,便于国际间的协调和预约定价制的全面推广。
[参考文献]
OECD《Traner Pricing Guideline》1999.par.4124.
朱青.《中国与东盟成员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比较》.涉外税务2007年(4).
[3] 张学滨.《我国推行预约定价制的可行性、难题及对策》.国际经贸探索.2004(9).
[4] 赵晋琳.《跨国公司预约定价研究》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