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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在我国在我国实行“从房养老”应理性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284 浏览:146933
论文导读:“倒按揭”业务尚不成熟,金融机构除了估算房屋价值以及未来房价中长期走势,还要估算老人预期寿命,这些因素都难以预测,也就加大了金融机构涉足的风险。其次如何确定“倒按揭”利率也是一大难题,贷款额少,老人不乐意,贷款期长,金融机构又可能吃亏。对于银12下一页
摘要:日前,国务院正式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从明年开始,启动“以房养老”的试点工作。但在此之前,南京曾率先试水“以房养老”,但以失败告,“以房养老”政策的可行性究竟有多大?是一直困扰着学术界的问题,本文将从以房养老的概念及影响因素入手,理性看待在我国实施的“以房养老”政策。
关键词:以房养老 影响 理性选择

一、以房养老的概念及实施背景

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按计划“以房养老”政策会于2014年上半年试行推广。
相对来说,“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值得我们思考,从学术界公认的概念来看,以房养老一般包含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子女养老,房产由子女继承;而是抚养人养老,房产由抚养人继承;三是租出大房再租入小房,用房租差价款养老;四是将房子出租出售,自己住老年公寓,用租金或售房款养老;五是售出大房,换购小房,用差价款养老;六是将住房出售,再租回原住房,用该笔款项交纳房租和养老;七是将房屋抵押给有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每个月从该机构取得贷款作为养老金,老人继续在原房屋居住,去世后则用该住房归还贷款。
第一种形式属于家庭养老,取决于子女的孝心和孝行;中间的几种形式属于自助性养老,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自己售房和出租房等均有较大的交易成本,自己再租回房子或者住老年公寓等也有较大不确定性);最后一种形式为社会机构承揽的反向抵押贷款养老,属于社会机构提供的以房养老业务,可以为适合以房养老的人群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经过相关部门对“以房养老”这种新型养老模式进行论证研究。从改善我国的养老条件,拓宽养老渠道入手提出了“以房养老政策”,这项政策也为为我国的养老模式提供有效的保障和可行的措施。以上这些可以看成我国在以房养老政策方面的最新动态,但是我们还得理性认识“以房养老”这一新型概念在我们国家的推广运用。

二、以房养老在我国实施面临的挑战

(一)法律制度未完善

从目前情况来看,“以房养老”政策设计了诸多行政部门,目前虽然国务院要求开始试点工作,但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协调制度、联系制度均为建立和完善,如何保证房产、银行、老人、政府等多方面的信息透明扔存在较大的漏洞。

(二)传统养老观念的禁锢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的老人都希望在晚年有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子孙绕膝共享天伦。如果老人选择了“以房养老”,常会给人造成“子女不孝、养老困难”的表象,其子女可能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同时房产以后会被银行收回,也可能引发子女同父母间的感情危机、财产危机。再者“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孙耕”的传统观念也一直影响着这一代老人,遵照传统老人更愿意选择将房产留给子孙后代。所以“以房养老”这种新型模式势必对传统养老思想带来强大的冲击,这也是今天试推“以房养老”的“天然”屏障,在短期内不容易被大家所共识。

(三)适合人群有限

有专家表示,“以房养老”模式需满足3个条件,首先老年父母与子女必须分开居住,老人对房屋拥有绝对的产权,这样出租或者抵押房屋时不会影响到儿女的正常生活。尤其适合丁克家庭,独居或孤寡老人,或膝下无子女、子女定居国外的老人,没有直接继承人的老人。其次老人应所拥有房产的地理区位、保值能力等也是金融机构再实施此项业务时必须考虑的,为充分保证银行资产的安全性,银行一般会区别对待有房产的老人,以备在收回房产对其处置时,除去支出的养老金后,还有盈利可言。

(四)金融机构存在为难情绪

首先反向抵押贷款是一个跨银行、跨保险的金融理财类产品,目前“倒按揭”的评估标准非常复杂,我国的“倒按揭”业务尚不成熟,金融机构除了估算房屋价值以及未来房价中长期走势,还要估算老人预期寿命,这些因素都难以预测,也就加大了金融机构涉足的风险。其次如何确定“倒按揭”利率也是一大难题,贷款额少,老人不乐意,贷款期长,金融机构又可能吃亏。对于银论文导读:其是无子女老人的养老需要,通过这种渠道将房产变现机制和养老服务功能组合起来,有效解决有房老人利用房产沉淀的资金来增加“养老收入”的问题,但我们不能过多地抬高“以房养老”的推行价值,并把这种模式当作缓解我国养老问题的救世良药。“以房养老”不能成为我国养老机制的主流不能担当起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与缓解国家社会
行要培育一批类似保险精算人的测算人群,这在短期内是不能实现的。同样因为潜在风险,对保险公司的精算师要求也非常高,国内的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尝试“倒按揭”。

三、理性看待以房养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以房养老”在我国的潜在市场很狭小,尽管有关部门在大力推行,但就目前几个城市的试点工作来看都不尽人意。这些新模式的开发虽然迎合了有房老人群体中尤其是无子女老人的养老需要,通过这种渠道将房产变现机制和养老服务功能组合起来,有效解决有房老人利用房产沉淀的资金来增加“养老收入”的问题,但我们不能过多地抬高“以房养老”的推行价值,并把这种模式当作缓解我国养老问题的救世良药。“以房养老”不能成为我国养老机制的主流不能担当起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与缓解国家社会保障压力的重任,它只能被定位于我国养老模式下的一种补充产品。
目前“以房养老”热在大江南北的急剧升温,再次折射出我国脆弱的养老体系正日益不堪承受老龄化社会的养老保障之重。面对人们对养老问题的担忧,政府部们必须清楚认识到在健全养老体制上“以房养老”只能是锦上添花,不可盲目推行,同时应联合各个相关部们加快推进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商业性养老保险、社区养老以及居家养老等多元化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提前做好迎接我国老龄化社会到来的准备,为全面落实和实施我国的养老政策做出相应的政策保障,使我国老年人老有所依,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源于:大学生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