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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背书论票据期后背书制度中国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85 浏览:13209
论文导读:缺陷有着,与票据法论述相悖,也导致了论述与实践的混乱,缺乏科学性及合理性,相关立法和制度设置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善。由此对期后背书的有关论述和需要遵守的准则进行更深一步探究是有必要的,这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推动我国社会经济进展存在重要意义。本论文在票据法论述的基础上,以实践出发,结合各国的票据
摘要: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在现今社会交易活动中被普遍应用。对于票据来说,保证其流通性就是保证其生命,利于流通是票据在法律上需要适用的最高准则,可从说票据法的所有制度,都从适用该准则为首要出发点。而票据大多通过背书的模式流通转让,从使票据权利的转让较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更为方便、灵活。票据的流通性达到什么水平取决于票据背书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完善,因此,背书制度在整个票据法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期后背书作为背书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出现。关于期后背书的立法和制度设置,在票据法论述中是一个难点,对此,各学者见仁见智,争论不断,在票据实务中的认识也较为不清晰明确,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基于我国对于期后背书的立法与两大法系均有不同,虽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有法条自身矛盾等缺陷有着,与票据法论述相悖,也导致了论述与实践的混乱,缺乏科学性及合理性,相关立法和制度设置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善。由此对期后背书的有关论述和需要遵守的准则进行更深一步探究是有必要的,这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推动我国社会经济进展存在重要意义。本论文在票据法论述的基础上,以实践出发,结合各国的票据立法实践,对我国票据期后背书制度若干重要不足予从分析,从求全面和清晰地认识期后背书,以而提出既合理又与我国国情相衬的制度设置,从使我国的票据期后背书制度更加完善。本论文的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由理论票据期后背书的论述来说明期后背书制度完善的重要量,再将我国期后背书立法与国外期后背书立法相对比,来分析我国立法上的优势和缺陷,然后对期后背书相关不足和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理论,提出能达到我国立法目的的完善案例。第一部分对期后背书作了基础论述概述,通过与一般背书的对比,简介了期后背书的基本论述。以票据背书转让的概念、法律效力的阐述来引出票据期后背书是特殊转让背书的特质,同时说明期后背书有别于一般转让背书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对域外的票据期后背书相关立法规定作了简介,通过国外立法简介了英美法系从“到期日”为准的评判标准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经过”的认定标准。同时对两大法系规定的期后背书效力进行了评析,并各自分析其优缺。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有关期后背书制度立法的概述,通过对我国立法的分析简介,提出了我国关于期后背书的内涵的合理性和效力的不确定性。我国不但有和两大法系相似的“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的界定,而且提出了有别于两大法系的“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界定。第四部分是对期后背书相关不足的解释,首先简介了“通常债权转让效力”的优越性和特征,并分析了其与民法上债权转让效力的区别;接下来对背书人、被背书人及票据上的其他联系人的权利、责任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在期后背书不足上的应用来实现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后一部分从解决不足的态度来探讨我国期后背书制度,即《票据法》第36条。提出《票据法》第36条由于对期后背书立法的缺陷导致推动票据流通的目的落空:36条的禁止性规定,期后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等规定均具有不合理性;并且条文本身前后矛盾。倡议立法遵循最大有效性原则和交易迅捷原则,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对《票据法》第36条的完善倡议,倡议36条修改为:“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仅具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关键词:背书转让论文期后背书论文效力论文流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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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4-10
前言10-11
第一章 票据期后背书概述11-15
第一节 票据背书的相关论述11-13

一、票据背书的概念11-12

二、票据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12-13

第二节 票据期后背书的基本论述13-15

一、票据期后背书的性质13-14

(一) 期后背书是转让背书13-14

(二) 期后背书是特殊转让背书14

二、期后背书效力的特殊性14-15

第二章 域外关于期后背书的内涵及效力界定15-20
第一节 期后背书的判断标准及评析15-19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期后背书的判断标准及评析16-17

(一) 英美法系国家规定16-17

(二)论文导读:6二、“通常债权转让效力”的特征26-27(一)不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26(二)期后背书没有担保效力26-27三、“通常债权转让效力”与民法上的债权转移的区别27-28第二节被背书人取得的权利28-30一、被背书人取得的权利性质28-29二、被背书人取得的权利分析29-30第三节背书人及背书人之外前手债务人的责任30-32一、背书人的责
英美法系国家“到期日”标准评析17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期后背书的判断标准及评析17-19

(一)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17-18

(二) 大陆法系国家“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经过”标准评析18-19
第二节 各国关于期后背书的效力界定19-20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期后背书的效力界定19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期后背书的效力界定19-20

第三章 我国期后背书制度概述20-25
第一节 我国期后背书的判断标准与评析20-22

一、我国期后背书的判断标准20-21

二、我国期后背书内涵的合理性评析21-22

(一) 对“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的评析21-22

(二) 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评析22

第二节 我国关于期后背书的效力不足22-25

一、我国关于期后背书的效力的特殊规定22-23

二、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法律作用23-24

(一) 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23

(二) 是促使持票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的重要手段23

(三) 是追究付款人责任的必要保证23-24

三、对我国期后背书效力分析24-25

第四章 期后背书相关不足解释25-34
第一节 对“通常债权转让效力”的剖析25-28

一、“通常债权转让效力”的优越性25-26

二、“通常债权转让效力”的特征26-27

(一) 不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26

(二) 期后背书没有担保效力26-27

三、“通常债权转让效力”与民法上的债权转移的区别27-28

第二节 被背书人取得的权利28-30

一、被背书人取得的权利性质28-29

二、被背书人取得的权利分析29-30

第三节 背书人及背书人之外前手债务人的责任30-32

一、背书人的责任30-31

二、出票人的责任31

三、其它前手债务人的责任31-32

第四节 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在期后背书中的应用32-33
第五节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33-34
第五章 我国《票据法》第36条关于期后背书制度的缺陷及完善34-42
第一节 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立法目的34-36

一、减少票据纠纷,节约诉讼资源34-35

二、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安全35-36

第二节 对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缺陷分析36-39

一、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缺陷36-37

(一) 我国《票据法》第36条前半句的问题36

(二) 我国《票据法》第36条后半句的问题36

(三) 我国《票据法》第36条前后逻辑矛盾36-37

二、关于我国《票据法》第36条缺陷的剖析37-39

三、我国《票据法》第36条立法目的落空39

(一) 无法减少票据纠纷39

(二) 无法加强票据流通39

第三节 我国《票据法》第36条应遵循的原则与立法倡议39-42

一、我国期后背书立法应遵循的原则40

(一) 最大有效性原则40

(二) 交易迅捷原则40

二、对我国《票据法》第36条完善的具体设计40-42

结语42-43
参考文献43-45
后记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