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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506 浏览:48397
论文导读:
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观念设计、初步落实,上升到高标准具体操作层面,可见,法治建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影响法治建设的观念、体制和动力等因素分析入手,探讨中国法治建设的新路径。
关键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法治”逐渐成为党、政府和全社会的共识。但我国距离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很大的距离,法治建设之路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

一、当前制约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主要因素

1.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淡薄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态度的总和。它体现了公民对法律制度的认知、信仰和依赖的程度。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法律认知的不足。中国封建社会历史较长,专制统治和宗法等级观念根深蒂固,民众潜意识中仍然把维权的希望寄托在“清官”身上,忽略了法律在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方面的作用,自身也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冲动和。因此,很多人不了解法,不知道所作所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法盲众多。二是对法律信仰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公民对法律及其权威产生怀疑、失去信心;三是权利意识不足。把法律看作是约束个体、惩罚个体的异己力量,而没有认识到它也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工具。

2.各种保障制度、机制的失灵

(1)制度还不够健全。党内还不完善,仍然存在以权代法现象,人民尚不充分,宪法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没有规范的有效渠道行使,同时也没有科学的制度加以保障,使人民对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只停留在法理层面,社会生活中未能真正实现。
(2)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有待完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大的立法权、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及政府的行政权是各自独立和相互制衡的,但现实的情形是,其一我国没有建立由法律专家、学者组成的法律起草专门机构,诸多法律出自行政部门,造成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僭越。其二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很多人既是官员又是人大代表,导致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交叉和混淆。当前在我国三种权力一体化的情形下,公民权利的实现只能寄希望于行政官员的道德自律和个人德行,而这显然是靠不住的。

3.法制建设的内生力不足

从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看,一般都是通过政府主导和民众推动两种动力联合推进的,然而,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国情背景,没有法制历史,“官本位”、“官贵民贱”等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主客体出现了倒置,政府成了法治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所有法律法规都是适应国际国内政治经济需要由政府提出并制订的,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并非都能表达人民的意愿,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不高,难免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而公民成为法治实践的被推动者,没有推动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最深层次的矛盾。

二、法治建设的主要路径选择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权利本位观念

中国传统法过分强调义务本位,忽视人的权利和利益,一些公职人员仍居高临下地以法治民。建设法治国家,就要树立权利本位观念,就要使权利本位在人们的法律观念中占据中心位置,这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而在我国这样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度,人们法律意识、观念的养成,更需要外在的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在全社会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社会要利用舆论、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另一方面,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要从孩子抓起,把法律课纳入教学计划,保证师资和学时,通过学校教育渠道来实现国民法律素质的总体提升。

2.建立有限政府

所谓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权力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限制政府公权力的无限扩张。在旧体制下,政府的权力无所限制,使它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政府行为无所规范,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导致政治腐败和专横。建立法治国家,就要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一方面,将立法的重心从偏重政府全能的立法转到规范政府行为和发展市场经济上来;另一方面,法制建设的重点应放在建立“守法政府”上,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事,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绝对不能滥用。

3.设计公正合理的司法程序

论文导读:
 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忽略程序要件建立,使得有法不依的问题成为建立法治国家的巨大障碍,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一是强化司法程序意识和观念。摒弃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树立只有严格按照程序法、程序规则推定出的事实才是最公正最合理的客观事实,并把它作为办案的根本依据。二是落实司法程序适时终结制度。现在的司法案件往往经历二审再审多次反复,既浪费时间又消耗司法资源,因此司法程序要有始有终,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尽快明晰稳定下来,从而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三是严格落实证据收集规则。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既要审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又要审查证据的发现、提取和保管等程序方法是否合法,凡是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禁止在诉讼活动中使用。
总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崇高目标,也是一项艰巨任务,需要我们在观念、制度、机制等方面下功夫,但我们坚信这一目标一定能实现。
参考文献
卓泽渊.中国法治建设行为模式的选择[J].《云南大学学报》,2000(01).
刘丽群.中国依法治国障碍之分析[J].理论导刊,2005(10).
[3]黄晓辉.十八大报告彰显法治精神[N].福建日报,2013(01):22.
(作者单位:营口职业技术学院) 摘自:毕业论文评语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