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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制度建设“制度—社会”矛盾化解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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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命和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列宁指出:“你们说,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就需要文明。好极了。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首先在我国为这种文明创造前提,如驱逐地主,驱逐俄国资本家,然后开始走向社会主义呢?你们在哪些书本上读到过,通常的历史顺序是不容许或不可能有这类改变的呢?”列宁这一思想的核心是强调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可以采取
摘要: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呈现出自身的特殊性,即先行建立政治上层建筑,然后运用政权的力量改造社会生产关系,在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的作用下发展生产力。这一特殊性构成了解读社会主义国家许多重大问题的独特论域。社会主义模式建立的特殊性具有客观历史必然性,但同时对国家制度建构产生了深远影响,衍生了“制度一社会”的矛盾,将国家的制度演化置于一个特定的“路径依赖”之中。有效化解和积极克服由社会主义模式建立的特殊性所带来的“制度一社会”矛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也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
关键词:“制度-社会”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践创新
1672-4283(2013)02-0057-07
收稿日期:2012-12-01
基金项目: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2012CXB004);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lA010)
作者简介:阎树群,男,陕西礼泉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在庆祝中国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和全面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重大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载入党章,从而引起学术界多视角的广泛讨论和深入研究。我们认为,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创新,必须将这一制度模式置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去考察。作为具体情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实质就是要回答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也是我们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视角。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相对落后,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道路、理论和制度建设中都带有基于这一环境的独特表现,从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的独特论域。

一、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非常态性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列宁第一个真正面临和思考“落后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问题,并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正常发展顺序和非正常发展顺序的思想。在《论我国革命》一文中,列宁总结了俄国社源于:免费论文网站www.7ctime.com
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驳斥了孟什维克和第二国际代表人物借口俄国不具备实行社会主义的客观条件而否定俄国革命的观点,运用唯物辩证法论证了俄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列宁指出:“你们说,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就需要文明。好极了。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首先在我国为这种文明创造前提,如驱逐地主,驱逐俄国资本家,然后开始走向社会主义呢?你们在哪些书本上读到过,通常的历史顺序是不容许或不可能有这类改变的呢?”列宁这一思想的核心是强调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可以采取一种非常态的顺序,即首先建立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和社会关系,然后在上层建筑和制度规范下发展生产力,在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与先进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趋同协调时,社会主义制度模式也就实现了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社会主义社会将首先在发达国家实现,这是一种正常顺序发展的过程。按照常态发展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将是一个自然而然的历史过程,生产力的发展已经显示出它所要求的社会关系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在确立新的社会制度后,就会逐渐由对人的统治转化为对物的管理以及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最终走向自然消亡之路。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显然与这一常态顺序存在很大不同,呈现出自身发展的特殊性即非常态性。
不可否认,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国家率先实践,也是这些国家发展中不得不作出的合理选择。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社会主义不是资本主义以外的一个阶段,而是对资本主义的替代——未曾分享工业革命的国家效仿技术成就的一种手段,在一整套不同的竞争规则下赢得迅速积累的一种手段。效仿资本主义发展道路——除去极例外的情况——在今天对它们来说是不可能的;它们要弥补落后,就迫切需要国家形式的积累和按照宏观经济标准进行计划性资源配置。”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化就是一场摆脱对西方从属地位的“反边缘化”运动。但是,必须同时看到,这种非常态的发展模式,注定了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走上的是一条荆棘丛生的道路,如何正确把握和积极克服由非常态发展带来的国家制度建设中许多深层次的“制度一社会”矛盾,是所论文导读:客观地讲,国家推进型的制度变革是基于相对落后国家的立场而得出的结论。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第三世界的现代化是一个充满动荡和激烈矛盾冲突的过程,有现代意识的强大政治组织是推进现代化进程又保持其过程稳定的关键性力量。在整个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运用国家力量推进制度变
有社会主义国家长期面临的艰难课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也呈现出典型的非常态特征,先行建立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人民的国家政治上层建筑和权力体系,然后运用强大的政权力量,经过社会生产关系领域的三大改造,建立起以公有制为标志的新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最后在新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作用下发展生产力。从根本上说,我国改革开放前发展模式的僵化和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巨大成就的取得,都与对非常态发展所带来的“制度一社会”矛盾的认识和把握直接相关。

二、非常态发展带来的“制度-社会”矛盾

非常态发展的现实社会主义道路,尽管总体而言具有历史的客观必然性,是旧的社会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产物与合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但这种特殊性所带来的一系列制度建设中的“制度一社会”矛盾却是不容忽视的。

(一)制度建构中国家政权力量单项独大与多元性社会力量不足的矛盾

社会制度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两重属性。社会制度作为社会关系的存在形式,其本质内容归根结底体现着物质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就社会制度是人们主观意识对客观存在认识的产物而言,客观的社会关系,只能在抽象意义上以主观状态存在。社会制度的客观性决定了制度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社会制度的主观性决定了制度是可选择、可创设的。用戴维斯和诺斯的观点来说,制度的创设是在两个层级水平上进行的,“第一行动集团”多由个人及合作团体等社会力量充当,国家权力责无旁贷地成为“第二行动集团”。一般而言,制度的选择和创新首先应具备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根基,在社会演化进程中自然生发了新制度的萌芽,其因素不断发展壮大并终将为国家政权所接纳。在社会发展的某些特定时期,国家权力也可主动担负起制度创新的职责。由于现实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前生产方式比较落后,社会主义者难以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自发趋势中获得关于构建新制度的应有信息,因而不得不使用非常态的发展思路,运用强大的国家政权系统规范社会关系和发展生产力。相对而言,西方社会制度的演变是一个相对从容的过程,其社会制度大多是在社会生活变迁中自然发生、逐渐演化而成,其中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来自对通行于市民社会的习惯性制度的认可。而在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其途径只能是通过一些适当“超前”的制度来“强制”推行社会新秩序,国家政权力量成为制度创设变迁的主导力量。 客观地讲,国家推进型的制度变革是基于相对落后国家的立场而得出的结论。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第三世界的现代化是一个充满动荡和激烈矛盾冲突的过程,有现代意识的强大政治组织是推进现代化进程又保持其过程稳定的关键性力量。在整个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运用国家力量推进制度变革都是不可避免和不可或缺的。但是,应当警惕并尽量防止和减少其可能产生的局限与弊端:一是国家权力系统自身某些不合理的价值偏好,会导致国家权力体制集权化,从而对制度目标的实现产生消极影响,这种影响成为前苏联模式和改革开放前中国政治体制的严重弊端之一;二是国家权力系统的长期独大,必然会导致制度建构的基础因素——社会自身的发育迟滞,制度演化的动力单一,一旦政权系统内部的制度改革创新动力不足时,有可能导致制度变革进程中断或停滞;三是完全政权主导的制度建设,如果存在程序、原则、方法的不当时,难免会产生制度绩效与社会生活客观需要相脱节的矛盾和问题。由此可见,非常态发展模式下的社会制度建设良性发展的要义之一在于制约各项国家权力,同时致力于社会根基的培育是保障其社会制度切实有效运转的基础。

(二)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的矛盾

制度经济学从“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两个视角来考察制度,认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制度安排则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如果超越经济领域来看,制度安排是“嵌在”制度环境之中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互动关系论文导读:。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就看得十分清楚。他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一文中说:“我们的国家机关,除了外交人民委员部,在很大程度上是旧事物的残余,极少有重大的改变。这些机关仅仅在表面上稍微粉饰了一下,而从其他方面来看,仍然是一些最典型的旧式国家机关。”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制度安排相对于制度环境
、耦合程度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着制度的功能与演化。在非常态发展的社会模式中,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关系中较高层次的制度规范所依据的生产力基础、文化因素明显不足,制度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十分落后。由此必然产生先行建立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与其实现载体、实现形式、具体制度、机制环境之间出现一定程度的脱节,导致制度系统结构的失衡,从而影响了制度的功能和优越性的发挥。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就看得十分清楚。他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一文中说:“我们的国家机关,除了外交人民委员部,在很大程度上是旧事物的残余,极少有重大的改变。这些机关仅仅在表面上稍微粉饰了一下,而从其他方面来看,仍然是一些最典型的旧式国家机关。”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制度安排相对于制度环境的超前性,对于这些国家的制度演化会不同程度地产生如下影响:
一是旧的社会形态的落后文化体制因素嫁接在理想社会制度框架上。新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在建立之初缺乏足够的物质基础,即它的建立所应有的新的客观物质材料。这样,它就不得不在旧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遗留物中寻找它所依赖建筑的材料。有学者将这种新的上层建筑与旧的建筑材料的结合,称为“理想-落后型”的体制。
二是存在制度建设意识形态化现象。制度演化的基本动力有两个,即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和特定主体的强力推动。在后发国家的发展中,国家政府遵从生产力发展规律的主动推动,是这些国家充分运用制度创新的力量,实现后发优势的基本途径。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宣传、鼓动源于:论文格式模板下载www.7ctime.com
和激发作用是国家政府发挥主体作用常用的手段,但是这一手段的运用应该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保持合理的张力,可以适度超前,但不能脱离根本。在非常态发展的条件下,能够推动新的先进制度安排产生和发展的那种新的制度环境尚未完全具备,新型社会的制度安排的建设和发展主要是依靠国家意识形态的塑造、人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群众运动等方式来实现。在前苏联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都存在制度建设的意识形态化、非制度化现象。
三是法制不够健全。由于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非常态发展中的国家制度安排的主要载体形式不是法律,而是人治色彩浓厚的规则、指示、命令等形式。进入现代社会,法律规则成为了制度的主要载体形式。法律规则和法治精神的缺失使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很难长效化、规范化、法律化,难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制度和法律建设在这些社会主义国家是带有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

(三)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在不得已采取非常态发展模式、经历战时共产主义的教训后,列宁及时而正确地认识到,解决矛盾的根本办法应该是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创造现实条件。但在后来苏联和中国等国的长期社会主义实践中,由于当时实践经验的不足和认识的局限,一是对社会主义理想与其实现条件的关系作了错误的理解,不是以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理想的实现,而是把实现理想放在了改造条件的前面,导致制度建设脱离实际,犯了超越阶段、急于求成的错误;二是对落后的经济社会条件在理想制度实现中的制约作用估计不足,对现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精神准备。这种认识对制度建设产生的消极影响是长期不能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一般原则作过初步的设想,公有制、无产阶级、社会生产的计划化,按劳分配等都是他们对社会主义制度原则的集中概括,但对于这些原则真正付诸实践的具体化的制度系统到底是怎样的,他们从来都反对纯粹主观的设想。恩格斯在回答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时曾说:“我们没有最终目标。我们是不断发展论者,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在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中,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内容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一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的具体制度被神圣化、固态化了。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制度理念,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究竟有哪些,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的关系怎样,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载体是什么等,这些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问题长期不能以客观科学的态度来看待和研究,片面强调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纯洁性必然会导致教条化,一论文导读:摘自:毕业论文格式www.7ctime.com源于:论文写法www.7ctime.com上一页1234
些试图改革这一模式弊端的社会实践被当作离经叛道而遭到批判。 摘自:毕业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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