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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法条简析第三人撤销之诉法条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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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销之诉中有必要充分利用原法官对案情的了解。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缺陷(一)程序定位不准确法律只是规定了此项制度,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应当附设于执行程序,或者是作为独立程序,还是设置于再审程序?程序定位的不同会导致管辖法院,审理范围,裁判效力等方面产生差异。基于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如果案外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维护案外人民事权益。此项制度的确立允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以除去他人的确定判决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但是,综合考察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全部内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文章旨在对这一新法作一简要分析,并指出其缺陷。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缺陷
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25-01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

在民事诉讼法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前,我国民诉中已有第三人制度和在执行阶段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仍然不能解决案外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能以第三人地位参加诉讼的权利救济。所以,我国民诉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界定

(一)起诉的主体是特定的

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只能是原生效裁判中没有参加诉讼中的人,且原裁判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民诉中的第三人即是此诉讼主体,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以,只要有可能,应尽量承认与争议有最密切关联的当事人起诉,但不应排除其他与案件有关系的、但非密切关联的当事人作为独立第三人起诉。

(二)审理的对象是特定的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对象是生效的裁判,通过撤销裁判或更改裁判,从而达到阻却原裁决既判力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这学术论文下载www.7ctime.com
与一般诉讼审理是以当事人的诉争的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为审理对象是截然不同的。由此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事后救济,而不是事前救济,这也决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上与一般审理的不同。

(三)提起的事由是限定的

诉讼第三人制度是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前救济,因此他人的民事诉讼可能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时,诉讼第三人应当积极参加或者被通知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但该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民事纠纷的多样性。当原诉进行过程中,原本应参加其中的第三人确实不知情,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也无法识别案件。所以,案外第三人只有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是由而没有参加到原诉中的人,才可以提起该诉讼。相反,如果案外人由于自己原因没有参加到元素中,那么他的撤销之诉不值得保护,从而剥夺其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

(四)撤销之诉的时效与管辖

为了维持裁判的安定性和法院的权威性,不能无限制的给予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以法律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即自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另外,第三人应向做出原裁判的法院提出,因为法官在原案审判过程中对案情已相当了解,为了实现解决纠纷和诉讼经济的目的,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有必要充分利用原法官对案情的了解。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缺陷

(一)程序定位不准确

法律只是规定了此项制度,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应当附设于执行程序,或者是作为独立程序,还是设置于再审程序?程序定位的不同会导致管辖法院,审理范围,裁判效力等方面产生差异。
基于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如果案外人是由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造成其权利遭受损害,则该案外人既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再执行阶段先提出执行异议,如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另外,案外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多种救济途径并存,自然对于权利遭受损害的案外人十分有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程序,获得救济。但是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的重置有着自身的弊端,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会不利于原审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二)被告以及具体程序不明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提起撤销之诉的案外人是原告,但是应该列谁为被告新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双方当事人、还是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中一方当事人?如果只列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中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应该继续参加撤销之诉?另外,新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是应该适用特殊程序审理还是一般诉讼程序审理?如果适用一般诉讼程序,那么应适用两审终审还是一审终审?这些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方便案外人滥用权利救济制度

与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重置有关,案外人更多的程论文导读:9-61.周艳波.民事诉讼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定位.法治论丛,2009:117-122.陈贤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台湾地区立法例为中心.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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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救济选择机会,在便于案外人实现自身权利救济的同时,也为出于不良动机的案外人通过拖延诉讼等手段损害他人权利实现提供了方便。更何况撤销之诉规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如何界定,难有明确的客观标准予以判断,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使案外人故意拖延诉讼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有了可乘之机。
参考文献:
陈凤贵,李木楠.对《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的思考[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9-61.
周艳波.民事诉讼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定位[J].法治论丛,2009: 117-122.
[3]陈贤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台湾地区立法例为中心[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