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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动产动产抵押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407 浏览:31043
论文导读:,是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不移转占有地设定抵押,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从就抵押标的物拍卖或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模式。传统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而抵押权一般是建立在不动产之上,而动产则是通过转移占有的模式设定动产质权。但是随着融资担保交易的增加
摘要:动产抵押,是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不移转占有地设定抵押,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从就抵押标的物拍卖或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模式。传统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而抵押权一般是建立在不动产之上,而动产则是通过转移占有的模式设定动产质权。但是随着融资担保交易的增加,传统的只能建立在不动产之上的抵押权不能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动产质权又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造成资源的浪费,新型担保也随之出现,动产抵押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应运而生的。伴随着动产抵押制度的出现,对动产抵押的争议以未停止过,毕竟传统的抵押一般都是不动产抵押,而对动产只能设定质押,更主要的是动产物权从占有为公示模式,动产抵押如果采占有的公示模式,无法表彰动产抵押权,采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公示模式又与动产物权占有公示模式相悖,正是因为动产抵押权没有较好的公示制度,对于动产抵押的争议颇多。我国《物权法》虽然承认了动产抵押制度,但规定的对比简单,亦有很多动产抵押制度规则不完善,不利于动产抵押制度的适用。本论文共分六章内容,通过采用对比分析、价值分析等办法,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体系探讨。第一章简介了动产抵押制度概述。本章首先对动产抵押的概念进行界定,因为在研究一个不足之前,必须明确要研究的是什么不足,这也是与人进行论述对话的前提,动产抵押的概念是探讨动产抵押制度的出发点。在分别界定动产、抵押的概念基础上,进行界定动产抵押的概念,逐层深入,最后得出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不移转占有地设定抵押,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从就抵押标的物拍卖或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模式。动产抵押权,是从动产为标的物所设定的抵押权。动产抵押的概念采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建立在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准不动产”)之上的动产抵押,也包括建立在一般动产之上的动产抵押。其次,回顾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进展,通过纵向的考察动产抵押制度,对动产抵押进行历史回顾,发现动产抵押制度进展的轨迹从及现实基础。最后对比分析了动产抵押制度在各国的立法近况,即以横向角度分析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实情况,总结各国立法的得失,为借鉴先进的制度提供立法例依据。第二章对动产抵押制度的利弊进行了体系分析。以价值判断角度看,动产抵押制度有其利亦有其弊,其在克服动产质押的问题、推动物尽其用,鼓励交易、满足融资的现实需求上具有巨大价值;但动产抵押缺乏好的公示办法,动产抵押权登记公示模式与动产所有权占有公示模式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也导致抵押权人与第三人利益的冲突,严重影响着交易的安全秩序。通过动产抵押制度弊端的分析动产抵押弊端的症结在于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鉴于此,只要完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克服此矛盾,就可从发挥动产抵押制度的巨大优势。所从,动产抵押制度有其有着的价值,而且也不是让与担保所能够取代的。第三章专门对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模式进行了探讨。我国《物权法》动产抵押权与不动产抵押权同样采用了登记的公示模式,这并不能解决根本矛盾,因为在动产交易中,第三人没有义务去查询动产抵押登记情况,因为动产所有权是从占有为公示模式的。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动产担保立法,着眼于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安全、效率等价值目标追求,倡议采用登记和辅助公示模式相结合的动产抵押权公示模式,对于适宜于登记的动产,可采登记的模式,适宜于打刻、贴标签等模式的则采打刻、贴标签等模式。为保障动产抵押权的公示的效力,倡议建立动产抵押权公示保障机制,如统一的登记机关、完备的查询体系、健全的责任承担机制等。第四章研究了动产抵押的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行为,是动产抵押权发生的最主要理由。主要以五个方面研究了这一不足。一是动产抵押的设立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民法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对民法系统的构造作用重大,物权与债权存在不同的特点和效果,而物权与债权的发生亦有各自的理由,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也存在同等重要的作用,而在动产抵押设立历程中既有发生债权效果的债权行为,也有发生物权效果的物权行为。二是动产抵押的设立是要式行为还是不要式行为,以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从及交易的便捷角度考虑,动产抵押的设立亦采不要式主义,书面形式可从具有证据价值。三是动产抵押权的公示采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这是动产抵押权论文导读:
公示立法方式选择的不足,根据民法私法自治的精神,从及保障交易便捷和安全的原则,亦采对抗主义方式,鉴于登记模式仅仅是公示模式之一种,亦采公示对抗主义的称呼较为合理。动产抵押权经过公示便可从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经公示,不可从对抗善意第三人。四是动产抵押的标的采限制主义还是非限制主义。动产抵押交易的风险当事人自应知晓,既然选择了动产担保交易就应该为自己的选择负责,而扩大动产抵押权的标的范围也有利于债务人融资,因而没有限制的必要。五是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这个不足并非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设定动产抵押权的不足,但是在动产抵押担保交易历程中,也可能会因善意而取得动产抵押权,这也是动产抵押权法定取得的一种情形。第五章详细理论了动产抵押的效力。动产抵押的效力规则是动产抵押制度的核心,本部分通过五个方面临动产抵押的效力做了详细分析。第一,是动产抵押的一般效力,论证了动产抵押的时空效力从及对人的效力。动产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之一种,虽然在抵押登记时可能登记有抵押期间,此期间并不是抵押权的效力期间,期间届至还可从接续,并不会致使抵押权消灭。动产抵押对抵押权人来说,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次序权、保全权等;对抵押人来说,抵押人有占有利用处分标的物之权,协助实行抵押权之义务等。第二,抵押权人与第三人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不足。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虽拥有抵押权,而抵押人却占有动产标的物,当抵押人为处分,就会出现第三人与抵押权人的利益冲突不足,平衡第三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亦是动产抵押效力的重要内容。如何解决抵押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联系着交易安全价值能否实现。公示公信原则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原则,所从,解决抵押权人与第三人利益冲突,公示与否起决定意义。动产抵押权经过公示的可从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公示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应为善意,而且任何与抵押人交易的第三人都为第三人,即使是一般债权人亦包括在内。当然如果未公示的动产抵押权对债权不具有优先效力,还能称得上物权吗?回答是肯定的,动产抵押权虽未公示,在当事人之间仍为抵押权,仍然可从对抗恶意第三人,也具有追及力,所从仍不失为物权的属性。第三,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效力,可从根据抵押合同进行判断。而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联系,则牵涉到物权联系或者合同联系,依相应规则来确定二者的法律联系。第四,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也是动产抵押效力的具体表现。动产抵押除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之外,动产抵押权一般状况下可从及于加工物、附合物、混合物但应从标的物的原有价值为限,还要考虑到所有权的变动状况,具体不足具体分析;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以物和孳息,至于抵押物的代位物,因抵押物虽已消灭,但其价值转移至代位物,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可从及于代位物。第五,动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足。动产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本债自然是所担保的范围,另外利息、为保全和实行抵押权所支出的费用亦应是动产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至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则不应在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第六章主要研究了动产抵押权的冲突与实现不足。在抵押物被转让时,受让人的所有权就会与抵押权发生冲突,已经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买受人不能取得完整的所有权,抵押权人可从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未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买受人可从取得完整的所有权,抵押权人所受到的损害只能向抵押人主张赔偿。在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应依公示公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来确定各权利的优先次序。在动产抵押实现模式上,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是很完善,有必要引进私力救济,在通过私力救济实行动产抵押权时,不能损及抵押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关键词:动产论文动产抵押权论文公示对抗主义论文善意第三人论文动产抵押权的冲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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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8-17
绪论17-22

一、 不足的提出与探讨目的17-19

二、 本论文的探讨办法19-21

三、 本论文的探讨思路21

四、 本论文的探讨范围与框架21-22

第一章 动产抵押概说22-34

一、 动产抵押的界定22-27

(一) 动产22-24

(二) 抵押24-25

(三) 动产抵押25-27

二、论文导读:动产抵押的公示是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73-81(一)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的立法例74-75(二)动产抵押权公示立法方式评析75-77(三)动产抵押权公示立法的应然方式77-81四、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是限制主义还是非限制主义81-90(一)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的立法例81-83(二)争议的焦点——限制主义还是非限制主义83-85(三)
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进展27-28

三、 动产抵押在各国的立法近况28-32

(一)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动产抵押立法近况28-30

(二) 英美法系国家动产抵押立法近况30

(三) 我国动产抵押立法近况30-32

四、 小结32-34

第二章 动产抵押制度的利弊分析34-47

一、 动产抵押制度的价值分析34-39

(一) 克服动产质押的问题,推动物尽其用34-35

(二) 扩大抵押权的标的范围,满足融资的现实需要35-37

(三) 扩大担保交易人的选择自由,尊重私法自治37-38

(四) 鼓励交易,推动经济进展38-39

二、 动产抵押制度的弊端分析39-43

(一) 动产抵押制度弊端的体现39-42

(二) 动产抵押制度弊端的症结所在42-43

三、 让与担保能否取代动产抵押43-45

四、 小结——动产抵押的必要性45-47

第三章 动产抵押公示模式的选择47-64

一、 动产抵押公示模式的立法例47-50

(一) 国外动产抵押公示模式47-49

(二) 我国动产抵押公示模式49-50

二、 革新现有公示模式的必要性50-52

(一) 现有公示模式难从表征权利外观50-51

(二) 现有公示模式难从保障交易安全51-52

三、 革新动产抵押公示模式预想52-62

(一) 设计动产抵押公示办法的价值目标追求52-54

(二) 动产抵押公示办法具体设计54-57

(三) 建立动产抵押公示保障机制57-62

四、 小结62-64

第四章 动产抵押设定辨析64-94

一、 动产抵押的设立行为是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64-68

(一) 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作用64-66

(二) 动产抵押设立行为性质界定66-68

二、 动产抵押的设立行为是要式行为还是非要式行为68-73

(一) 动产抵押设立模式的立法例68-69

(二) 动产抵押的设立采要式主义与非要式主义的评析69-70

(三) 动产抵押设立行为成立模式的应然方式70-73

三、 动产抵押的公示是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73-81

(一) 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的立法例74-75

(二) 动产抵押权公示立法方式评析75-77

(三) 动产抵押权公示立法的应然方式77-81

四、 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是限制主义还是非限制主义81-90

(一) 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的立法例81-83

(二) 争议的焦点——限制主义还是非限制主义83-85

(三) 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应采非限制主义85-90

五、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90-91

六、 小结91-94

第五章 动产抵押效力探究94-127

一、 动产抵押的一般效力94-102

(一) 抵押合同之债权债务联系94

(二) 动产抵押权的时空效力94-96

(三) 动产抵押权对人的效力96-100

(四) 未公示动产抵押权的性质100-102

二、 抵押权人与第三人利益的冲突与协调102-111

(一) 抵押权人与第三人利益冲突的体现102-103

(二) 抵押权人与第三人利益平衡的解决案例103-104

(三) 以“第三人”到“善意第三人”104-106

(四) 第三人的范围106-111

三、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第三人利益的冲突与协调111-113

(一)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联系111-112

(二) 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联系112-113

四、 动产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效力范围113-121

(一) 动产抵押权对加工、附合、混合物的效力114-117

(二) 动产抵押权对以物的效力117-118

(三) 动产抵押权对孳息的效力118-119

(四) 动产抵押权对代位物的效力119-121

五、 动产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121-124

(一) 主债权121-122

(二) 利息122

(三) 违约金122-123

(四) 损害赔偿金123

(五)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123

(六)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123-124

六、 小结124-127

第六章 动产抵押权的冲突与实现127-151

一、 受让人的所有权与动产抵押权的冲突127-131

(一) 动产抵押物是否可从转让127-128

(二) 标的物转让对动产抵押权效力的影响128-130

(三) 标的物转让与动产抵押权的实现130-131

二、 双重抵押权的次序不足131-134

(一) 双重抵押权发生理由131-132

(二) 双重抵押权的优先次序132-134

三、 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不足134-137

(一) 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冲突的理由134

(二)论文导读:37四、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不足137-141(一)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冲突的理由137(二)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冲突的立法方式和学说137-138(三)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冲突解决的案例设计138-141五、动产抵押权的实现141-147(一)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条件141-143(二)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模式143-147

六、小结147-151结论151-156参考文

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冲突的解决134-137

四、 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不足137-141

(一) 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冲突的理由137

(二) 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冲突的立法方式和学说137-138

(三) 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冲突解决的案例设计138-141

五、 动产抵押权的实现141-147

(一) 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条件141-143

(二) 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模式143-147

六、 小结147-151

结论151-156
参考文献156-163
作者介绍及科研成果163-164
后记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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