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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影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51 浏览:12836
论文导读:
【摘 要】《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源于:论文网www.7ctime.com
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它的实施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同时也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巨大影响。本文多角度具体分析了《社会保险法》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产生的主要影响,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法;影响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发布,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部基本大法,是社会保险领域最高层次的法律,也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最重要的人力资源相关法律之一。《社会保险法》加大了监督力度和违法成本,给予劳动者更多保护,《社会保险法》将会促进人们社保意识的转变,也许会带来新一轮的用人、用工变革。自此,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所有用人、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上升至刚性的法律层面,标志着社会保险全国统筹的一盘棋正在进行中。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如何顺应变化、如何稳妥过渡、如何提升管理、如何依法完善程序等,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社会保险的现状

目前,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多层次的:编内“老人+新人(新进入高校的层次较高的人员,一般是博士毕业生及博士后出站人员、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引进人才)”—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2003年以来,各个高校逐步探索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中的、模糊的、没有养老保险的人事人员(2003年以来进入高校的层次较低的人员,一般是硕士、本科及其以下毕业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人员)—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编外“新人”—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临时性用工)。高校的编内教职员工参加的社会保险为3+1项,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合同制工勤人员的养老保险。高校的编外教职员工参加的社会保险为5项,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

1、高校的养老保险的历程

1985年,事业单位(含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次将新招入的编内工勤人员纳入劳动合同制管理,第一次为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启动养老保险。1996年1月以后,随着国家对企业养老保险提出建立统筹、逐步扩面、规范管理的要求,也必然影响了事业单位(含高校)的临时性用工对养老保险的诉求。以成都市为例:2003年颁布的93号政府令,将成都市辖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的管理范围,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2008年,《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其中第9 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聘用制员工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随后国家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 5个省市先期开展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但是,事业单位(含高校)的养老保险还未在全国全面启动。

2、高校的医疗保险的历程

2000年随着国家医疗改革的进程,要求事业单位(含高校)的公费医疗改革为医疗保险。2001年以来,事业单位(含高校)的医疗保险在不断的完善。

3、高校的失业保险的历程

1999年以来,随着国家对失业制度改革的进程,要求事业单位(含高校)开展失业保险。

4、高校的工伤保险的历程

2006年以来,随着国家对工伤制度改革的进程,要求事业单位(含高校)和社会团体开展工伤保险。2007年开始,高校开展工伤保险。

5、高校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历程

2003年以前,高校临时性用工和聘用人员无社会保险。2004年—2008年高校临时性用工和聘用人员,遵从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遵从国家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法》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社会保险法》对高校人力资源流动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将为高校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调配和流动的社会环境。但我国现存事业单位(含高校)编制内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中未全面启动养老保险的现状,阻碍了高校人力资源的合论文导读:
理流动,形成出口的“瓶颈”状态,突出的难点就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关系接续转移等问题,繁琐的程序和制度缺陷成为阻碍高校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壁垒。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深入贯彻,以及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进一步深化改革,社会将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有序流动的法制环境,高校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壁垒最终会自行消失,高校将会形成以学科建设为导向的人力资源的合理有序的流动。

2、《社会保险法》对高校人力资源的成本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一些地方政府修改、规范了社会保险规定,以成都市为例:撤销了《农村户籍员工的综合保险》,大成都行政区域的农村户籍员工的社会保险逐步向城镇户籍员工的社会保险并轨。农村户籍员工社会保险的单位费率由原14.5%,逐步提高至30.7%。虽然加大了对农村户籍员工的保障力度,也导致高校人力资源的成本的大幅度的提高。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随着事业单位(含高校)管理改革的深化,高校的编内教职员工参加养老保险已是大势所趋。目前,高校编内教职员工的社会保险的单位费率11%左右,将会提高至31%左右,也就是说:高校的教职员工的社会保险的单位费将达到工资总额的31%左右,《社会保险法》将对高校人力资源的成本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社会保险法》对高校人力资源的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1、高校人力资源的管理者对《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责任。

《社会保险法》强调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险费用和待遇,既是用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也是用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在具体工作中,不少高校对一些劳动者不自愿缴纳社会保险也比较矛盾,如果按照劳动者的意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又面临违法的风险,需要大力宣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用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因此,高校人力资源的管理者对《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责任重大,工作量也必然加大。

2、《社会保险法》对高校人力资源的管理者的素质要求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给高校人力资源管理者带来难得的政策提升机会,同时也会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新的变化也将促使高校产生对于高素质人力资源管理者的需求,未来的高校人力资源管理者不仅需要深厚的管理理论和实践背景,同时还要精通《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应当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以便达到可以准确把握政策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程序。

3、《社会保险法》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层的法制化工作重视程度

《社会保险法》将会使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层更加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工作,便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强制性,并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这将促使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层更加理性审慎的对待社会保险问题,高校人力资源的管理在制度上应该体现出法制和以人为本的精神,使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层更加关注教职员工个人福利,减少对于教职员工权利的侵害,从而减少高校和教职员工之间的冲突,促进人事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社会保险法》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地位摘自:毕业论文选题www.7ctime.com
和作用的提升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说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它让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更加突出,促使高校管理层关注人力资源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高校人力资源管理者在管理中的地位将会得到提高。《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增强高校教职员工社会保险方面的维权意识,高校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地位和作用,关系到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政策在效力高或低、强制力强或弱、执行力好或差,以及教职员工社会保险权利获得了明确的法律保障等管理工作。未来具有综合素质的人力资源工作者将会成为各个高校猎取的对象。

5、《社会保险法》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的要求

《社会保险法》将会使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促进高校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成为高校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如何保证“进口顺”“出口畅”,提高高校教职员工的生活质量,减少高校教职员工的生活风险,这是现今社会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的新的要求。新的以人为本的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使得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管理、工勤等多层次的岗位上,能够安心、放心、论文导读:
稳定的工作,也将会使高校在学科、管理等建设的过程中更加关注教职员工个人福利,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利,使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体现出的法制精神和人文精神,高校管理者将会调整管理价值观,完善以人为本的高校文化,促进教职员工关系的和谐稳定,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也将迎来一个新的提升和发展。
因此,对于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来讲,应该仔细学习《社会保险法》。在高校人力资源的规划、配置、激励及退出机制等一系列问题,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人事和劳动争议的发生,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查缺补漏,依法修订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高校自身的良好形象,合法用人、用工。
参考文献:
王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M〕.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谭颖.《社会保险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协同影响[J].人力资源管理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