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比较法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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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针对建筑行业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十分严重的不足,《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旨在对承包人特殊债权的特殊保护。随后,最高院以批复的形式对这一权利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本论文紧紧围绕《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足的批复》,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主体、客体、优先受偿范围、权利冲突与解决等为主线,结合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实践,浅析总结出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着的主要不足,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对我国的启迪,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性的改善倡议。本论文在权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本着最大限度保护承包人的原则,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界定为优先权,主体扩大到实际施工人和装修人,客体扩大到未竣工工程和未经质量检验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利息、垫资及质量奖、工期奖,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等其他权利的冲突不足,笔者倡议设立登记制度,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论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论文比较法浅析论文权利冲突论文登记制度论文
本论文由www.7ctime.com,需要论文可以联系人员哦。摘要4-5
ABSTRACT5-6
目录6-9
引言9-10
第一章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及探讨近况10-14
第一节 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近况浅析10-11
第二节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国内探讨近况考察11-14
第一节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有着争议14-15
第一节 大陆法系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考察23-26
第一节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认定29-31
参考文献40-42
后记42-43
致谢43
摘要:针对建筑行业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十分严重的不足,《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旨在对承包人特殊债权的特殊保护。随后,最高院以批复的形式对这一权利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本论文紧紧围绕《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足的批复》,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主体、客体、优先受偿范围、权利冲突与解决等为主线,结合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实践,浅析总结出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着的主要不足,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对我国的启迪,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性的改善倡议。本论文在权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本着最大限度保护承包人的原则,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界定为优先权,主体扩大到实际施工人和装修人,客体扩大到未竣工工程和未经质量检验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利息、垫资及质量奖、工期奖,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等其他权利的冲突不足,笔者倡议设立登记制度,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论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论文比较法浅析论文权利冲突论文登记制度论文
本论文由www.7ctime.com,需要论文可以联系人员哦。摘要4-5
ABSTRACT5-6
目录6-9
引言9-10
第一章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及探讨近况10-14
第一节 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近况浅析10-11
第二节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国内探讨近况考察11-14
一、 关于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国内探讨11
二、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的国内探讨11-12
三、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范围的国内探讨12
四、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国内探讨12-13
五、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登记制度的必要性探讨13-14
第二章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着的主要不足14-23第一节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有着争议14-15
一、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立法上未予以明确14
二、 论述界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有着不同认识14-15
第二节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范围不明确15-16一、 勘验人、设计人的主体资格不明确15-16
二、 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资格不明确16
三、 装修人的主体资格不明确16
第三节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范围模糊16-18一、 对“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认定模糊16-17
二、 已经作为商品房预售的建设工程能否成为客体值得商榷17-18
三、 未竣工或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作为客体有着争议18
第四节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不确定18-20一、 利润不应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18-19
二、 垫资作为优先受偿范围有着争论19
三、 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能优先受偿有着不合理性19-20
第五节 缺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20-23一、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20-21
二、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预售购买人的请求权冲突21-23
第三章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比较法浅析23-29第一节 大陆法系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考察23-26
一、 德国的立法例23
二、 瑞士的立法例23-24
三、 法国的立法例24-25
四、 日本的立法例25-26
第二节 大陆法系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特点及对我国的启迪26-29一、 大陆法系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的特点26-27
二、 大陆法系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对我国的启迪27-29
第四章 改善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9-39第一节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认定29-31
一、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宜认定为留置权29
二、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宜认定为法定抵押权29-30
三、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认定为优先权30-31
第二节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探析31-32一、 勘察人、设计人的主体资格探析31
二、 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资格探析31-32
三、 装修人主体资格探析32
第三节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客体范围的界定32-34一、 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认定32-33
二、 已作为商品房预售的建设工程作为客体的论述浅析33
三、 未竣工建设工程与质量有瑕疵的建设工程作为客体的合理性浅析33-34
第四节 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界定34-35一、 工程价款利息可作为工程价款一部分优先受偿34
二、 垫资视情况成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34-35
三、 其他可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情形35
第五节 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35-39一、 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登记制度35-37
二、 权利冲突的处理倡议37-39
结语39-40参考文献40-42
后记42-43
致谢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