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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发达国家发达国家技术转移经验借鉴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847 浏览:22769
论文导读:一定的预算比例转给FLC用于执行规定的活动,联邦政府机构以及联邦实验室还会对FLC的额外支持。日本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学校也对从事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教师给予鼓励。6、建立并完善信息系统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机构通过利用先进的网络资源,通过遍及全国的网络节点,收集并整合了技术转移供需双方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发达国家在技术转移方面的先进做法a以及这些经验对我国技术转移提供的借鉴。
关键词: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知识产权
技术转移是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是影响国家或区域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英国利用工业革命的技术成果发展生产,最早实现了工业化;美国利用欧洲的先进技术进行转移并加快技术扩散,迅速发展为经济强国;战后的日本通过成功引进吸收欧美的实用技术和先进技术,用20年的时间便形成了自己的工业体系;韩国通过技术转移很快地实现了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化,并向高新技术发展。发达国家通过分析自身经济腾飞的历程充分认识到技术转移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已经将技术转移上升到提高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战略高度,其成功经验对我国技术转移的开展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1、制定并不断完善技术转移相关法律

发达国家都十分注重技术转移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以美国为例,自1980年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规范技术转移活动,这些法律的制订将技术转移行为从个别机构的偶然行为上升到国家行为的层面,对技术转移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做了细致的规范,使得技术转移工作在法律依据的引导下有序的进行,对美国技术转移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国家制订了很多条例来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的开展,明确了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下属的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职责。
另外这些联邦立法之间都有着很强的传承性。1980年颁布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定义和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1986年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是对《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补充性法案;1989年颁布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是对《联邦技术转移法》和《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补充性法案;1995年的《国家技术转移与促进法》是对《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修正案;为适应新形式的需要,2000年联邦政府又颁布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进一步规范联邦政府研发成果的应用。正是拥有这些一脉相承又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美国的技术转移活动才得以高效、规范的开展,国家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活动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2、充分利用知识产权

发达国家十分注重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运用。美国年颁布的著名的《拜杜法案》和《专利与商标修正法案》,允许大学、科研机构等对政府资助的研发成果拥有知识产权,有效促进联邦政府资助下的取得的科研成果以专有或非专有的方式授权给企业,进行技术转移。日本也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从知识产权的流通入手,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发挥和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为避免专利的浪费,日本启动了“休眠专利”战略,对没有被有效利用的专利进行深入挖掘,另外政府还积极构建专利流通市场,提高转化能力,定期公布专利供求信息和专利指南,并为专利交易提供各种便利。

3、强化政府在技术转移活动中的推动作用

发达国家政府始终都没有放弃对技术转移活动的干预。政府在技术转移活动中不仅是管理者,同时也是推动者,政府对技术转移活动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立法和政策的制订上,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运用行政手段对技术转移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美国在《拜杜法案》中就明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联邦政府可使用政府介入权,将发明专利所有权转让给合适的申请人。虽然政府介入权到目前为止也并没有真正行使过,但是对于技术转移的促进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它像一把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督促着大学和研发机构迅速的将自身的研究成果进行有效的转化。

4、坚持本国企业优先原则

国家层面上,技术转移的战略意义是提升本国的国家竞争力,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因此技术转移的首要目标是本国企业。美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本国企业的优先权。大学要优先选择美国国内制造业和中小企业作为技术转移对象,即研发成果的商品必须在美国境内生产、制造。除非各方同意体现待审批所有权的发明专利的产品,或者通过对它的使用进行的生产将完全在美国境内生产的情况下,都在任何对任一待审批发明享有所有权的小型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以及任何小型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的受让人不得转让给自然人排他使用权。这些的法规的设定促进了技术在国内的转移,防止先进技术对国外的流失。

5、努力促进产学研合作

各发达国家都十分注重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的转化,并各自形成了适合自身情况的产学研合作体系,其中有很多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美国建立了联邦实验室联盟(FLC)来促进联邦实验室和企业合作,在联邦实验室中抽取一定的预算比例转给FLC用于执行规定的活动,联邦政府机构以及联邦实验室还会对FLC的额外支持。日本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学校也对从事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教师给予鼓励。

6、建立并完善信息系统

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机构通过利用先进的网络资源,通过遍及全国的网络节点,收集并整合了技术转移供需双方信息,为技术转移的促成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以美国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为例,该机构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收集信息,一方面收集政府资助的大学、联邦实验室的研究成果的信息,并通过自身的网络资源及6个地区技术转移中心的信息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寻找相应的企业,在找到合适企业后,NTTC介绍实验室或大学与企业直接接洽;另一方面NTTC还收集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利用自身的网络帮助企业寻找合适的研究机构和研究成果。

7、重视技术转移人才培养

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因为工作的复合性需求,既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又要对法律、财经等专业熟悉摘自:本科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了解,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从事技术转移的高端专业复合型人才匮乏已经成为影响技术转移活动高速发展的瓶颈。发达国家都十分注重本国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的建设,针对专业人员组织培训,提升技术转移人才的工作能力。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制定了专门针对技术转让人才的培养计划,旨在通过为在大学知识产权部、研究中心、技术专利转让机构等从事技术转让的人员提供免费培训课程,使其掌握技术转移流程的各个环节,提高其技术转让实践技能,从而构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网络。
参考文献
林耕,傅正华.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给我们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5(7).
雷昂.德国技术转移工作的经验及启示[J].科技创新与品牌,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