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阐释浅析香港特区国际人权公约监察机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814 浏览:71900
论文导读:
摘要:香港特区的国际人权公约监察机制具有自己独特内容,也正是这些机论文下载中心www.7ctime.com
制的建立与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使得香港特区的国际人权公约获得良好地执行,更深层次上而言,其充分保障了香港特区的公民人权。
关键词:人权 国际人权公约 监察机制
香港特区的国际人权公约特色的监察机制发展值得我国大陆地区学习借鉴。本文旨在阐述适用于香港的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实施情况的监察机制。香港特区现行机制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受到监察:

一、联合国的报告程序

在香港特区,民政事务局负责就所有人权公约拟备报告,只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则属例外,根据该条公约拟备报告是香港卫生福利及食物局的责任。香港特区所拟备的报告均会以中国报告的一部分来提交联合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报告则属例外) 。在拟备报告前,香港特区政府会公布有关报告的项目大纲,借以征询公众意见。在香港特区,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负责监察香港特区政府根据各条国际人权公约向联合国提交报告,以及其跟进相关联合国公约监察组织就香港特区的报告所提建议的进展。为加强香港立法会在监察各条人权公约于香港特区的实施情况所扮演的角色,香港特区政府不久前已同意,就各条适用于香港特区的人权公约的年度发展概要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二、法律机制

在香港特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重要性,是受《基本法》第三十九条保障。《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该两条公约“ 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人权法案条例》在1991年制订,专为在香港特区法例内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有关规定。1993 年,香港特区政府因《人权法案条例》对香港特区所有法例进行检讨,结果有40多项法律条文需要作出修订。此后,香港特区政府再没有就国际人权义务与香港特区履行该等义务的措施之间的差异进行大规模的检讨。

三、司法体系

有关公约在国际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具有约束力,而且有关公约所确保的个人权利,在香港已获得多重法律保障。法院负责诠释和落实各项通过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行使的权利。在这方面,法院会参考公约监察组织的意见,以及国际上关乎人权问题的判决。事实上,在所有奉行法治的司法管辖区(例如香港),法院都是保障各种权利的最后把关者。
四、立法会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经常促请政府就保障人权的表现作出解释,有关解释涉及一般事宜,也涉及与人权公约有关的问题;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并没有任何专责处理人权事宜的委员会。然而,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的其中一项职责,是监察及研究有关人权方面的政府政策及备受公众关注的事宜。

五、专责组织

香港特区政府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妇女事务委员会及申诉专员公署,开宗明义是为了由这些机构监察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情况。除平等机会委员会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外,上述其他组织不会经常处理人权问题。香港民政事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对香港特区政府继续漠视相关联合国公约监察组织的建议,及拒绝设立人权委员会表示关注。[3]在香港,最能体现上述原则的机构便是平等机会委员会。不论在独立性、自主性、多元性、调查权力、资源或提出法律诉讼方面,其都几近符合有关的要求。不过,其权限受制于与平等机会有关的条例的范围,在相关法例、独立的司法机关、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其他机构( 例如申诉专员公署、报界、非政府机构及立法会等) 的监察之下,人权已经获得妥善保障。

六、非政府机构

如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情况一样,香港的非政府机构积极监察人权公约在香港特区的实施情况。这些机构会向公众、立法会议员及国际社会反映关注事项,因此在监察工作上是举足轻重的;有报告指出香港的“政府内部并无设立相若机制,亦未有与非政府机构合作监察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情况”,这是不正确的。香港民政事务局每次进行草拟报告前的咨询工作,均与非政府机构及关注报告的人士召开会议。
无论在香港特区或国际方面,现时都有足够机制确保政府根据国际公约履行承诺,只不过对于政府须为承担公约的责任而采取什么措施,可能意见不一。举例来说,关于香港是否需要设立一个独立的监察组织(通常称为人权委员会) 的问题,便引起不同的意见。尽管香港特区政府不认为引入例如人权委员会此类新机构,会带来任何明显好处。但仍有一些立法会议员和民众仍然坚持设立人权会委员。有论者认为,香港特区不按照上述建议行事,有可能违反了国际责任。然而,实情并非如此,没有任何一条国际公约规定任何政府设立人权监察组织。有香港民政事务委员会委员建议政府应每年就适用于香港的公约的实施情况,向立法会提交报告,以加强现有机制。这报告会是政府按公约规定向联合国提交报告之余,额外拟备的报告。但是多数委员认为无需增设机制,不过,这样做会对香港民政事务局原本用于按联合国公约规定提交报告的资源,构成额外负担。
参考文献:
有关香港特区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汇报程序的讨论,参阅Andrew Byrnes,"Uses and Abuses of the Treaty Reporting Procedure: Hong Kong Between Two Systems," in Philip Alston & James Crawford, The Future of UN Human Rights Treaty Monitoring ,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香港民政事务委员会2002至2003 年度报告( 立法会CB(2)2643/02-03号文件)。
[3] 香港民政事务委员会2002至2003 年度的报告( 立法会CB(2)2643/02-03号文件)。联合国多个委员会曾一再表示关注香港特区欠缺一个具广泛授权的人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