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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擦博弈论视角下多主体国际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效应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601 浏览:111300
论文导读:
【摘要】国际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是是涉及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的贸易摩擦相关主体进行利益博弈、实现“共赢”的过程,即国际层面贸易摩擦国之间的协调博弈达成初步协定,同时国内层面的政府部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舆论)等多个相关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协调博弈并对国家总体贸易政策产生影响。无论是国际层面上一国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的协调博弈,还是国内层面各利益主体的协调联动,当博弈主体在反复磋商、协调从而“囚徒困境”达成协调(合作)博弈,不仅各博弈主体的福利得到改善,同时国家乃至世界整体福利也得到提高,即贸易摩擦协调(合作)的效率要高于非协调(合作)的效率。
【关键词】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博弈论;效应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家间相互依存关系日益深化,国际贸易摩擦的主体结构与客体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表现形式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等新的特征。作为追赶型国家,我国难以避免地遭遇贸易摩擦多发期。为构建健全高效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应对贸易摩擦的新变化,有必要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对国家间以及内部相关主体的协调联动加以研究,并从博弈论的视角对贸易摩擦协调效应进行更为实用和有效的分析。

一、多维度多元主体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核心内容

有效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主要通过建立多层次、多元主体参与的完善的预警机制、应对机制及其利益补偿等机制来实现的。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过程就是贸易摩擦国双方以及内部各主体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

(一)外部多维度协调机制

1.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制度保障——多边(区域)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最具权威的多边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方式。对于WTO成员个体来说,违背WTO规则或决定将面临所有成员的制裁或惩罚。各种形式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的权威性、程序完整性以及报复的威胁等,使其成为贸易摩擦协调过程中有力的制度保障。区域经济一体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最直接有效解决贸易双方摩擦的方式。由于区域经济内部成员经济相互依存并受到一体化规则的约束,因此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措施都会有悖于区域整体利益;同时由于区域组织成员有着相似的经济基础、风俗习俗和地理位置,国家间趋同性和互补性较大,这些都加强了成员间的合作基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
2.利益主体双边协调。双边利益主体协调是解决国际贸易摩擦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双边利益主体协调不需要源于:大学生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遵循复杂的程序和规定,只要贸易双方具有共同利益,就可以通过各自的妥协让步或安抚措施进行国际贸易协调,达到化解贸易争端和摩擦的目的。贸易摩擦目标国的政府、行业协会或企业通过向发起国的政府和官员实施政治游说对其贸易政策的制定施加影响,从而使其主动放弃发起贸易摩擦,或形成更有利于目标国的结果。
3.重点国家贸易摩擦协调机制。一国的对外贸易重点国家通常是指能够给该国对外贸易带来显著影响,或者成为其现实或潜在的贸易摩擦对象国,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国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对外贸易增长速度显著的国家;进出口产品具有竞争性的国家;频频发起贸易摩擦的国家等。21世纪以来,印度、东亚等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见表1),并超过发达国家,成为贸易摩擦的主要发起国。同时,由于某些国家的进出口产品具有很强的相互竞争性,对世界市场以及未来贸易发展空间的争夺会更加激烈,从而贸易摩擦发生的可能性将会增大。因此,加强重点国家间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协调措施包括政府或领导人之间的交流和互访;对其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贸易结构的变化进行实时观测;竞争性出口产业的行业协会间信息交流和协调;对其国内的决策机构以及利益集团进行公关从而影响其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等等。
4.“第三国”协调。这里“第三国”是指非协调参与国。国际贸易协调是在贸易利益具有高度关联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其协调目标和方案往往只对参与协调的国家有利,他们所实施的合作政策很可能会对他国造成负面影响。这些非协调参与国就会实施某种不利于参与协调国家的经济政策,导致所谓的“第三国问题”。假设国家A与国家B协调后决定对各自的经济采取通货紧缩政策,这样就严重影响了国家C的出口,导致国家C也采取紧缩的政策。这会加剧国家A和国家B的经济紧缩水平,而其紧缩的水平要超过两国在协调实施紧缩政策时所预计的水平。这样,国家A和国家B的经论文导读:据可查,并能有效抗衡各种贸易救济措施,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国际贸易现实中,由于司法审查层面差异所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并不少见,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所普遍认同和遵循的原则,因此,一国司法体系同世贸组织原则协调一致是规避贸易摩擦的客观要求。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司法统一原则以及司法
济状况反而比协调之前的情形还要糟糕。因此,与“第三国”进行贸易协调也是规避现实或潜在贸易摩擦的必要措施。

(二)内部多元主体协调机制

在规范贸易秩序、调整贸易政策和建立多层次贸易摩擦机制等方面,需要政府、企业、行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贸易摩擦协调联动机制,产生强大合力有效应对贸易摩擦。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应对贸易摩擦的协调机制“三位一体论”——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四大主体论”——政府、地方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相关主体整合划分为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舆论)等六个层次。
立法机构是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制定和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的权力。如国会是美国最高级别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能包括立法权、行政监督权、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欧盟通过欧委会与部长理事会完成对反倾销等贸易自主立法程序。[3]立法机构的突出功能就是对外贸易的保障功能。对外开拓世界市场,对内保护国内产业,并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公平竞争环境职能。在贸易摩擦协调机制中,立法部门主要通过实现本国法律同WTO规则的协调和适应、协调国家间法律差异以及协调贸易立法主体的关系来发挥作用。
司法部门在贸易摩擦协调机制中同样发挥着保护本国产品安全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的关键作用。当一国应对贸易摩擦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并能有效抗衡各种贸易救济措施,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国际贸易现实中,由于司法审查层面差异所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并不少见,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所普遍认同和遵循的原则,因此,一国司法体系同世贸组织原则协调一致是规避贸易摩擦的客观要求。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司法统一原则以及司法审查制度原则要求司法应充分公正、公开、独立和统一。摘自:毕业论文下载www.7ctim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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