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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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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 对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我国,行政垄断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本文在剖析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规制之不足的同时,介绍了俄罗斯有关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有益立法经验。最后,在结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和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等倡议。
关键词 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
行政垄断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理由,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不高,相关的法律规则尚不完善,行政垄断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破坏越来越大,如何从法律上解决行政垄断理由一直是学者们所激烈讨论的话题。下面,本文将从分析我国行政垄断的目前状况入手,探讨如何从法律上规制行政垄断。

一、我国行政垄断的目前状况

我国的行政垄断大部分源于对建国以来国家垄断的继承,同时我国的许多垄断行业往往具有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的二元性,使得行政垄断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我国行政垄断的特点可以表述为以下几点:

(一)行政垄断主体地位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垄断的违法主体是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这些主体一般情况下均具有某些经济职能,通过行政力实施垄断行为,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其主体地位具有特殊性决定了其对竞争的限制与妨碍比一般的经济垄断要更加严重,而对其进行调整与规制的难度十分巨大。

(二)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与较强的隐蔽性

由于行政垄断主体是一个公共权力机关,既具有行政权力,又有经济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所以行政垄断往往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很难反抗。同时,行政垄断一般是通过行政命令,地方规章等行政行为做出的,所以行政垄断行为往往散见于各个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之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很难被发现和追究责任。

二、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存在的理由

在我国,行政垄断被公认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的最大障碍之一,虽然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一度被人们寄予了厚望,但在对行政垄断的规定方面,却差强人意。下面,笔者将对我国《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规制存在的理由进行分析:

(一)对行政垄断认定标准模糊

我国《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垄断的认定标准,只是在界定行政垄断行为和列举行政垄断时,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对“滥用行政权力”的理解往往存在歧义和偏差,我们很难根据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行政权力”这一标准,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垄断。

(二)行政垄断的范围相对较小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列举了投资限制、商品流转的地域限制、购买限制、招投标限制等情形,但由于行政垄断在我国表现为违法主体呈多元化,内容成多元化的现象,法律列举的范围太小。事实上许多行政垄断行为都被细化成地方性法规,现行《反垄断法》无法对此种以立法形式做出的地方性保护垄断现象做出规制。

三、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举措

(一)完善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

通过参考俄罗斯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我们明确了行政垄断可以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规制。所以,针对我国行政垄断的目前状况,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采用“二元双层”的认定标准

在行政垄断的认定标准上我国应吸收俄罗斯的立法经验。所谓对行政垄断行为“二元双层”的认定标准即是以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加上“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为联合条件的“二元双层”标准。采用了“二元双层”的认定标准后,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滥用行政权力的标准,通过“作为”和“不作为”的形式扩大受到法律规制的行政垄断表现形式,一方面,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预防,这样一来,我们就能最大限度的限制行政垄断造成的危害。

2、扩大行政垄断违法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来看,我国行政垄断违法主体只包括一般作用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包括地方立法机关。目前,我国的行政垄断行为除了通过以行政行为的方式实施外,很大一部分还包括以地策略规的形式加以确定,所以我国的《反垄断法》的行政垄断违法主体应该逐步扩大,首先就应该将地方立法机构包括进去。

(二)强化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

我国《反垄断法》除了对行政垄断的规定尚不完善以外,最受学界诟病的就是其设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了。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我国《反垄断法》承认的反垄断执法是由多家机构共同执法,这种多头执法导致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下,三家机构常常难以处理行政性限制竞争案件,出现造成执法机构的互相推诿、互相争权,从而贻误反垄断工作。所以首先是要确定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确保发现行政垄断理由时不会因相互牵制而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

2、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

我国《反垄断法》应首先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和诉讼权。对有确切证据证明确实属于行政垄断行为的,可以直接对该行政行为做出停止令并做出行政处罚;对造成或已经造成行政垄断行为的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无效之诉,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只有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才能从根本上规制行政垄断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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