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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风险和防范-学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790 浏览:71418
论文导读:或少会存在抵触情绪,各方面不积极配合,给新公司将来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二)兼并重组小煤矿产权不清给新公司带来的风险由于原有煤矿管理体制的问题,造成现有一些小煤矿的产权不明确,如有的煤矿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所有;有的集体煤矿,其资产中含有国有资产;甚至有的煤矿名为民营企业,实为承包村集体的集体企业;还
【摘 要】 文章介绍了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范围、目标和模式,分析了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经营风险,提出了兼并重组中经营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煤炭企业; 兼并重组; 风险; 防范
引 言
为从根本上解决山西省煤矿企业“多、小、散、乱”的格局及安全基础薄弱的现状,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提摘自: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高安全生产水平,山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吹响了煤炭资源和企业兼并重组攻坚战的号角。

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范围、目标和模式

(一)兼并重组的范围

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包括现有山西省境内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在晋煤矿企业、市营煤矿企业和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单独保留和整合的市营以下地方煤矿。其中,因安全生产事故确定为关闭和资源枯竭、非法违法矿井不得作为基数进行兼并重组,其所剩资源可按《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有关新增资源的规定执行。

(二)兼并重组的目标

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通过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关小建大,扩大单井规模,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
到2010年底,山西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 500座以内。在全省形成2~3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5个年生产能力5 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使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

(三)兼并重组的模式

以三个大型煤炭基地和18个规划矿区为单元,以市、县(市、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并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与煤炭行业相关联的大型企业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但必须由煤矿企业控股,以实现专业化管理、煤炭与相关产业一体化经营。
股份制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兼并重组企业应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之间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

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经营风险分析

(一)重组方式中存在的风险

1.兼并重组方式可能会给新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兼并重组方式主要是以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首先将小煤矿的资源及实物资产进行评估,然后转让给新公司,相当于将其所有经营进行转让,重组后小煤矿将完全退出原有煤矿的经营。由于当地小煤矿组织形式、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不尽相同,隐身股东处处存在。虽然控股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同意出售,但是如果其他权利人将来向新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采矿权和资产转让协议,必然给新公司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2.小煤矿主或实际控制人对兼并重组的抵触情绪,给新公司的管理带来困难

兼并重组前小煤矿控制一人说了算,受利益驱使,违规超能力生产,生产成本低,利润空间大。但在国家政策的压力之下,小煤矿企业不得不与国有大集团进行重组,将自己的矿业权及相关资产置换给新公司,而且正常生产经营按公司法运转,生产成本会升高,股东红利减少。他们误认为他们的利益不能得到安全保障,或多或少会存在抵触情绪,各方面不积极配合,给新公司将来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二)兼并重组小煤矿产权不清给新公司带来的风险

由于原有煤矿管理体制的问题,造成现有一些小煤矿的产权不明确,如有的煤矿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所有;有的集体煤矿,其资产中含有国有资产;甚至有的煤矿名为民营企业,实为承包村集体的集体企业;还有的煤矿股权结构复杂。资源价款有的是以实际持股人名义缴纳的,有的是以原企业名义缴纳的。兼并重组中,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被兼并煤矿并不一定全部讲明,兼并方如果事前不理解这些情况,一旦实施兼并重组,将面临由于产权所有者不清,兼并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的境况。并由此可能会陷入产权纠纷中无法脱身,从而引发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重组中资源价款与实物资产评估带来的风险

山西省的这次兼并重组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是以资源价款、实物资产折价入股,资产、资源评估是双方交易的重要依据。由于小煤矿管理不规范,评估面临的问题多、依据少、难度大。另外,资产与资源的评估是否公开、客观、公平、公正,评估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评估中是否尽职尽责,三方沟通是否到位,国家政策是否理解到位等一系列问题都将给兼并重组及新公司以后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四)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收风险

被兼并重组煤矿向新公司转让采矿权、矿井及其他资产,按照现有税收政策,资产出售方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因此,被兼并方是否愿意承担税收资金无关重要。重组中兼并方虽然可以从被兼并方的报表或者账目中了解到被兼并方的财务状况,但由于小煤矿经营中长期采取交易,报表账目与实际不符,导致兼并方不能正确判断被兼并方的财税情况,一旦被兼并方拒绝缴纳兼并重组中应承担的税金,税务机关一般会要求兼并重组后的新公司承担原重组矿井缴税不足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加大了兼并方的收购成本,会给交易的安全性带来风险。

(五)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债务带来的风险

由于新公司以直接购买被兼并重组煤矿的采矿权与实物资产的形式进行重组,可以直接规避被重组煤矿自身债权债务对新公司带来的风险。然而,由于一些小煤矿财务管理不规范,很多债务往往不能在企业报表的账目上得到真实反映,实行“布袋账”、打白条,或者重组之前签订的一些合同、协议以及一些隐形债务都对新公司造成影响。

(六)兼并重组中的资金短缺带来的融资风险

由于山西省内小煤矿比较集中且数量多,纵观整个兼并重组工作,并购主体面临的难题之一就是资金来源不足。对兼并方而言,不仅并购这些小煤论文导读:
矿需要资金,而且建设并购后符合标准的矿井更需要资金,何况几大煤矿集团自身许多矿井也需要改扩建以达到政策的要求。据了解,每个矿井仅井下改造就需要投入资金6 000万到1亿元左右,这意味着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而企业通过投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要承担巨大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与信用风险。

三、兼并重组中的经营风险防范措施

(一)充分调查被兼并方的企业信息,并及时与其沟通,化解重组方式中存在的风险

1.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走过的路程看,不少风险源于兼并方对被并购企业情况不了解,往往根据一些局部信息就开始并购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才想起来解决。有些风险是长期积累下来的,解决起来相当困难;有些风险是潜在的,并购完成后才爆发出来。因此,兼并方在进行实质操作前应当对并购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多方调查,如工商登记、税务情况、银行还贷情况、房产设备抵押情况以及职工情况等等。全面充分了解被兼并方的信息,能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也能节约收购成本。
2.新公司要及时与被兼并方沟通交流,宣传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使其充分认识到兼并重组的必然性,认识到虽然这是一次基于国家及地方政府主导的资源整合,但参与兼并重组与大集团合作取得优势互补,相互合作,共同发展乃是保护其权益的最佳途径。新公司制定各项政策时充分与小股东协商,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制定有利于新公司的各种经营政策。另外新公司合理安排对方股东派驻新公司的人员,以缓解小煤矿股东的忧虑,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

(二)对产权不清的小煤矿进行产权界定

对于兼并产权不清晰的小煤矿,首先要明晰其产权,进而确定产权的所有者。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定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等文件与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制定妥当的产权界定操作办法。比如:由相关专业人士对越界巷道的界定等等,最终理清产权的归属,为兼并重组打下基础。

(三)确定被兼并方采矿权及相关资产的权属问题

1.对于采矿权与有关资产出售的授权问题

为避免纠纷,在签订和履行采矿权与资产的收购协议之前,要求采矿权及相关资产的出售方出具其内部股东会议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根据小煤矿组织形式而定)等决议文件,确保该协议效力不因对方内部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而存在风险。

2.审查小煤矿转让采矿权的权属问题

尽管采用购买采矿权和资产的方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风险,但是对于所购买的资产,兼并方应着力审查是否存在权属问题,被兼并方是否对该资产有处分权。在审查采矿权时要注意审查其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是否存在提供质押,是否有其他权利人对采矿权提出权利主张,采矿权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等行政费用是否足额缴纳。

3.审查实物资产的权属问题

对于实物资产首先要审查被兼并方取得该资产的程序是否合法,该财产是否还有其他权利人(或共有人),被兼并方对该财产是否已经支付了足额的价款,产权登记手续是否完毕,是否已取得必需的权属证明,相关投资是否设定担保等等。比如:对于地面构建物或建筑物要求出具资产权属证明,矿区供电线路提供供电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签署的权属证明等等。

(四)与被兼并方进行沟通,了解其税收状况,督促其处理

尽管山西省政府规定了对兼并重组后新组建煤矿企业的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被兼并煤矿以前所欠税款则没有优惠政策。因此兼并方有必要对重组小煤矿欠缴、漏缴的税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现其有未缴的税款及时沟通,使其在兼并重组工作完成前缴清税款;对于未来转让资产与采矿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应交的营业税等,要与其签订相关合同,尽可能排除由兼并重组后企业负担拖欠税款的可能性。

(五)对被兼并重组矿井的债务、担保合同妥善处理,解决潜在威胁

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被兼并方的债务,一般由兼并方与被兼并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被兼并方有兼并前对外提供的担保,在未取得被担保人同意解除或变更担保的情况下,兼并后成立的新公司一般也要承担担保责任。虽然这次兼并重组主要是以采矿权或实物资产折价入股,但被兼并方未披露的一些合同、协议等都将给新公司带来纠纷。因此,兼并方要掌握被兼并方在兼并前的债务以及对外担保,首先要全面审查被兼并方的财务资料及合同状况;其次针对被兼并方在书面资料上没有显示的债务或对外担保情况,可以向知情人员调查或向相关部门咨询;再者,与被兼并方签署债务及担保责任承担的协议,但该协议一般仅在兼并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只有经债权人和被担保人同意后,才对其产生效力。

(六)兼并重组融资风险的防范

为解决兼并重组资金问题提供了几项支持。一是市场融资,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已上市公司可优先增发或配售股票,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二是信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源于:论文格式范文模板www.7ctime.com
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三是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对兼并重组企业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探等项目,优先安排补助或贴息资金支持;四是设立专项资金,2008—2010年,国家安排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给予地方财政适当支持。按照国家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方向,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优先安排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用于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转产转型等,并且设立专项基金,与设立的专项基金一并,按不同产量规模,支持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鼓励兼并重组完成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组建集团财务公司,支持其依法依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