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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角度下检察职能-学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751 浏览:58115
论文导读:务、就业培训等帮助方式,使其增强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增强技能素养,更好的回归社会。通过平时的监管检察,部分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上方法比较单一,矫正手段多停留在建立矫正档案、电话汇报思想动态等,而谈话走访、公益劳动、就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平时帮扶活动开展的较少,缺乏常态性和实效性,“管理”多于“帮助”,没有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于今年3月1号开始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本文立足检察院监督职能,结合工作实践,重点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供商榷。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现状;问题;建议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检察院作为法定监督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着义不容辞的监督职能。纵观社区矫正实践现状,近几年以来取得的成绩固然喜人,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本文拟从创新社会管理角度出发,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及对象

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被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对象,但是在第5条、第6条、第25条至第27条、第30条、第32条等条款中,分别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要求。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着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不是接受社区矫正的监外服刑人员,而主要是担负监外执行交付、管理、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监督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履职活动是否合法。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于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对存在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违法。

(三)宝应县社区矫正概况

截止到2012年5月25日,宝应县共有监外执行罪犯505人,其中缓刑406人、假释 55人、暂予监外执行 10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4人。目前,全县监外执行工作机构已形成体系,县里成立了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科,配备了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检察院挂牌成立了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明确1 名检察干警专职从事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全县14个乡镇(1个开发区)共有24名专职工作人员、10名人员从事监外执行执法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一线社区矫正司法人员力量薄弱

乡镇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此外还承担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多项职能。从全县乡镇司法所人员配备上看,一半的司法所仅有所长一人,形成了“一人所”、“空壳所”,并且还兼任着计生、招商等任务,平时千头万绪、纷繁复杂的司法工作,导致司法所没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上投入过多的精力。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结构不合理

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关系到服刑人员得改造,也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稳定,这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既要熟悉法律法规、地方政策,又要其对矫正对象具有丰富的管理、矫正的经验。我县司法工作人员存在着年龄老化、创新理念不足、接受能力不强、法律政策理论水平不高等结构性矛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三)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监管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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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综合分析看来,绝大部分是学历低下、法律知识淡薄的农村人员,身上承担着养家糊口的重担,外出打工是其家庭经济主要来源。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有严格的规定,要经过司法部门批准,并且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这就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务工产生了矛盾。在日常监管中,司法行政部门出于现实情况的考虑和操作的难处,在请假制度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部分外出务工人员没有履行请假手续,部分人员到期后没有履行续假手续,难以对其进行跟踪监管,容易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四)管理帮扶活动开展不够常态

社区矫正的落脚点是改造、教育监管对象,需要司法部门平时对社区矫正对象既要“管理”,又要“帮助”,通过管理使其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好改造;通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就业培训等帮助方式,使其增强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增强技能素养,更好的回归社会。通过平时的监管检察,部分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上方法比较单一,矫正手段多停留在建立矫正档案、电话汇报思想动态等,而谈话走访、公益劳动、就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平时帮扶活动开展的较少,缺乏常态性和实效性,“管理”多于“帮助”,没有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解决的建议

(一)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员支持

选好选优矫正工作队伍。要选好矫正执法人员,从政法专业队伍里面挑选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执法者;要挑好矫正专职工作者,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文化程度高、熟悉法律、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居委会人员、老党员、老干部、大学生村官等。
注重业务素质提升。统一岗前专业培训,对新选用、聘任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着重学习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心理教育、社会管理、电脑操作等相关知识;做好定期业务培训。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不断深化,特别是刚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新的要求,要深入开展在职培训,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新问题、新变化、新挑战。

(二)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规范化的制度保证

要以制度抓落实。严格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特别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监管制度。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务工、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论文导读:
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坚持日常管控与动态管控相结合。
要以制度促保障。落实好司法部有关意见精神,加强与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的协调,将司法行政人员专项编制配备到位,确保乡镇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不足人员由乡镇聘任;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基金会,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到位,确保专编专用。
要以制度求创新。在风险评估、分类管理、日常管控、手机定位、信息管控等方面,要进一步开拓创新思维,加大创新力度,力求创新实效。

(三)协调配合社区矫正各种力量,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大的社会合力

密切司法部门协作。由政法委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同法院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工作,同检察机关做好预防和打击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同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推进对接联动机制,定期召开公检法司社区矫正联席会议,每月相互传递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对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时调整纠正,杜绝脱管、漏管现象。
争取政府部门帮助。力求党和政府部门的支持,获得政策、人事、资金保障。与民政部门加强联系,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各级志愿者协会的作用,就近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发挥好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作用,与人社部门定期共同开展社区服务、技能培训、社会救助、心理咨询等活动,引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加大社会力量参与。要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开展好法律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扩大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吸引热心人士参与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