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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西北法政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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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1913年西北大学学报《学丛》创刊号上发表的文章反映了早期西北大学的法政学术研究,以担当国家民族大义为其学术责任,以融会中西、独立研究为学术品质,以切事中时、致用求是为其学术宗旨,折射出近代中国法政教育之一斑,对当今法学研究仍具有相当程度的借鉴性,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了深深的足迹。
关键词:西北大学;法政;学术责任;学术品质;学术宗旨
1000-2731(2012)02-0011-04
肇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陕西大学堂的西北大学是中国最早的大学之一。本文所指“早期西北大学”是1902年至1927年间的陕源西北大学。从1913年西北大学学报《学丛》创刊号发表的以法政教育为主的文章来看,西北大学是中国西部法政教育的肇始高校。民国初期全国共设立高校11所,其中以法政为主的,北有西北大学,南有东吴大学(教会学校)。早期西北大学延聘留日归国学生钱鸿钧、马凌甫等任教。他们传播西学的法政思想,研讨立宪法治的方案,从事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教学,培养了陈钟秀、郗朝俊等一批法政人才,在我国近代法治历史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清末民初新式法政教育的兴盛与早期西北大学法政教育

清末民初,中国曾掀起了为时20多年的法政教育热,法政学堂快速扩张。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至1916年的10余年间,全国先后兴办了百余所法政学堂。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对中国近代法政教育的兴起和普及,对社会政治的发展都有相当的影响。这一时期新式法学教育的兴盛,表现了民初社会对教育变革的急切呼唤,也折射出志士仁人对法治现代化的追求,对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早期西北大学法政教育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发源时期(1903-1912),即陕西课吏馆到陕西法政学堂时期;西北大学初创时期(1912-1915);西北大学改办时期(1915-1924),即西北大学改办为陕西法政专门学校再到恢复成立国立西北大学。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陕西巡抚升允设立陕西课吏馆,是西北大学法政教育的发轫。陕西课吏馆“以通知掌故为根柢,以研究律例为措施,以博考约章备交涉”,“以修明政学为主,讲求吏治为先”,以造就“临民息事之才”。显然,设馆的目的在培养提高中下级官吏,使之通晓吏治,兼明西学。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4月,陕西巡抚曹鸿勋以政治维新交涉频繁为由,按照京师大学堂仕学馆章程,并仿北洋法政学堂和河南法政学堂成规,将陕西课吏馆改设为陕西法政学堂(后任陕甘宁边区副主席的杨明轩即毕业于陕西法政学堂)。
1912年,中华民国秦军政分府大都督张凤翔将陕西大学堂、陕西法政学堂、陕西农业学堂、陕西实业学堂以及陕西客籍学堂合并创设西北大学,其中法政学堂的师资较为雄厚,高年级学生多由法政学堂转来。这也奠定了早期西北大学重之以政法,杂之以理工的学科特点。学校下设法科专门部(法律科、政治科、经济科),开启了中国西部新式法政教育的先河。
1915年,袁世凯的亲信陆建章入陕,西北大学改为公立陕西法政专门学校,设法律、政治、经济本科。法政专门学校的初期师资和学生规模为以后国立西北大学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1924年1月,在军阀刘镇华主政陕西期间,联合甘肃、新疆两省,以陕西法政专门学校为基础,重新设立国立西北大学,在社会科学院下设法学系,后改设为法科专门部。

二、早期西北大学法政学术研究的特点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封建统治,中国的政治制度实现了由封建帝制到共和的历史转变。新式政权的建设,迫切需要从法学中去寻找理论依据,法政学术研究由传统律学转向现代法学,顺应了民初社会转型的潮流。
1913年7月1日创刊的西北大学学报《学丛》应是我国综合性大学中创办的具有学术性质的最早刊物之一。《学丛》发表的文章中,在校学生的研究论文占相当大比例,这些文章中又以法政研究文章为主。《学丛》诞生伊始,即确立了学报立足学术、重在实践,研判案例、介绍译述以及辑录思想火花的基本办刊方针,提倡“祛清谈、求实用、化党见、谋公益、改良社会,毋泥古而不通今;宏济时艰,毋见小而失大体,绵文武之遗泽,宏汉京之雅化”的学风。其发刊词指出:“夫世无论古今,以教育为要,学无论新旧,以经世为归。时至今日,守旧者,空疏无用,冒托国粹之名;新进源于:7彩论文网毕业论文致谢信www.7ctime.com
者,竞尚浮华,卒鲜专门之学,而人才日少,学风日坏,国政日非。”进而明确学报以“阐法政之真理,树大学之先声”的办刊方向。
西北大学法政研究屡开风气之先,不仅创办学术期刊探讨法政理论和时事,而且围绕一些法政理论和现实问题在每周末举办雄辩会,由师生论辩争锋。雄辩会由教师出题,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展开辩论,最后由教师点评。无论教师学生,只要见解独到,言之有理,就将辩论观点、教师点评以及辩论综述摘其要义刊登于《学丛》。
早期西北大学法政学术研究有如下特点:

(一)担当社会公义,研究时代课题

西北大学自1912年3月以法政学堂为基础设立伊始,在“祛清谈、求实用、化党见、谋公益、改良社会”的办学宗旨的指导下,就自觉担当国家大义,积极思考国家未来前途。法政研究和教学围绕制定宪法、选举总统、国体政体、法治国家、主权独立、武装军事、国际时局等主题展开。选题无不针对国家前途的宏旨,无不切中当时政治需要。
自戊戌变法到20年代初,宪政主义一直处于中国政治的中心地位。辛亥革命后,制定宪法与选举总统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议题。选举总统与制定宪法的先后问题成为学术界莫衷一是的话题,也是中学西学发生碰撞而产生的一个大问题,同时也是法治思想在现实政治中首遇人治思想碰撞而产生的一个大问题。国家决策的最顶层是依法运作还是奉行传统政治中“朕即国家”的运作模式,成为彼时中国颇费脑筋的两难问题。西北大学的师生依据西学法理,结合中国实际,对此发表了精到的见解,作出了西学中国化的大胆探索。
政科学生何天衢在《论制定宪法与选举总统之先后问题》一文中指出:“自国会开幕以来,我国人对制定宪法与选举总统论文导读:文《法治国论》、朱汝霖著文《论主权》、宫瀑著文《主权是否为国家的要素》、庞组时著文《专制制度的利弊》、吕伯熊著文《法律道德宗教三者为立国之要素》、马铭彝著文《国体与政体》、王怀斌著文《论神之原理》、周道南著文《释国权》、张世凯著文《释资本》等文,皆为“求是”研究的选题。廖金元《法治国论》论述了法治国的
孰先孰后之问题,聚讼盈庭,莫衷一是。主张先举总统者多基于政治上之理由,主张先定宪法者多基于法理上的理由。”他认为“举总统之说尤优,即就法理言之,亦实有相因而无相悖。”他从法理角度论证:“夫国家者无形之法人也,宪法者国家之意思表示也,代表国家之意思表示者为国家机关,机关准何?立法司法行政是也。议会不过国家机关之一部,而非国家机关之全体……”接着,他从政治角度论证:“宪法一日不实行而民国约法一日不消灭,总统当然遵循约法,此不待言而知也。”最后,他从事实上说明:“况就事实上论之,维持国家之统一者赖乎总统,抵抗外界之侵略者亦赖总统,故总统一日不举,则国家之根本一日不能巩固,即人民之幸福一日不能增进,此愚所以主张先举总统也。”
早期西北大学的法政研究就是从这一既宏大又具体的问题中,开始了自己法政研究之路。早期西北大学法政教育以担当国家大义和思考国家未来前途为宏旨,其立意已超出了一所地方性大学,体现了一所大学救时济世和阐明学术的时代使命和学术责任。在政治转型的社会背景下,早期西北大学以立宪和法治为法政研究的核心命题,回应了国家政治的需求。

(二)致用与求是

《学丛》序中写道:“学无论新旧,以经世为归”,“祛清谈、求实用、化党见、谋公益、改良社会。”从当时西北大学师生法政研究的选题和论文看,对制定宪法和选举总统的先后、征兵问题、党争对于国家的危害、国家税与地方税、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等问题的研究,无不贴近当时社会问题的实际需要。早期西北大学法政学人的学术活动不仅将世界范围内先进的法制建设经验介绍到中国,使孕育中的中国法律从世界范围内得到滋养,并能结合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提供了法治发展方案。同时,早期西北大学法政研究并没有忽视对法政之学的学理研究。研究者意识到中国法政制度的兴革改良,需要有相应的文化、思想、学理的启动和支持。他们在法政研究的实践中以“求是”而达“致用”,而不是弃“学”求“用”。如廖金元著文《法治国论》、朱汝霖著文《论主权》、宫瀑著文《主权是否为国家的要素》、庞组时著文《专制制度的利弊》、吕伯熊著文《法律道德宗教三者为立国之要素》、马铭彝著文《国体与政体》、王怀斌著文《论神之原理》、周道南著文《释国权》、张世凯著文《释资本》等文,皆为“求是”研究的选题。廖金元《法治国论》论述了法治国的本质问题:“是以立宪国家,法律占最高地位,国家机关的行动悉依之为根据焉,法治国之意义其即立宪国之谓欤。”值得注意的是,直至1996年前,我国法学界对法治和法制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才取得了一直认识:刀制之法治不等同于水治之法治。这个问题的解决,才有20世纪末诸多讨论法治的论作。从早期西北大学法政研究的论文看,世纪初西北大学法政学人研究法治问题时,就对其本质特征有准确把握。
从清末到20世纪40年代,中国的法律创制以“废除治外法权”思想为主导。北洋政府、民国政府初期,修法仍然是受废除治外法权的思路的支配。在中国法学界,对于通过修法而废除治外法权,很少有人表示异议,只是个别在华外国法学家指出了其中的弊端:把能否废除治外法权,作为立法的主导,谬误甚矣。但是,西北大学法科学生张永修却通过对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在发生之原因,设定之目的,范围之广狭,效力之强弱,利害之关系等方面不同分析,说明治外法权是国际法的通行惯例,而领事裁判权则损害主权当废止的观点。于当时来讲,此学术观点亦可谓深刻。其学术研究反映了以“求是”而达“致用”特点。

(三)融通中西与学术创新

清末维新派和保守派都看到,日本因接受西方法律的变法而强大;中国要强大,就要学习西方,取法日本。一些外国法学家,如庞德,也认为效法日本和选择大陆法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清光绪三十年至三十一年(1904年至1905年)的日俄战争更加强化了取法日本的意识。清政府和知识界一致认为日本的强大在于实施宪政,而俄国的失败在于沙皇没有进行宪政改革,要想强大就必须学习日本,建立以宪法为统系的近代法律体系。
早期西北大学法政学人追求经由融通中西达到法政学术创新。《学丛》发刊词提出,学术研究要注重“论谈”“参观”“择长”。不仅要传授已有知识,更要自己进行研究著为文章,谓之“论谈”。不限于了解一种经验一种观点,更要参照观察多种经验多种观点,谓之“参观”。不弃一鳞半爪、片言珠玉之长以为借鉴,谓之“择长”。在法政学术研究中,要根据时局确定研究的问题,而不是根据西方社会流行思想而定;要阐发中国传统固有的特质,依据实际思考问题,而不抱残守缺;要研究西学法政理论和实践,加以消化、吸收、利用,而不是全盘照搬。在学术研究范式方面,西北大学法政学术没有以西方法学话语体系作为衡量中国问题的标准。西学思想家提倡有限政府说,否定强力政府说,但早期西北大学法政学人则认为,在内忧外患的现实社会背景下,中国应建立强力之政府,“得有力之国会不如得有力之政府”;在自由思想方面,早期西北大学法政学人则认为,中国应首先强调民族独立的团体自由,而非首倡个人自由;在选举制度方面,美法之制可供参考而不可照搬,在制定法律方面,一定要考虑本国的国情和历史背景,“一地有一地之习惯,一国有一国之历史,不因其习惯历史,必不合乎人情风俗。试以民法论之,德法日本不先物权债权而后亲属权乎,而中国则不然。闻罔田于前清曾起民法之草案,则移亲属权于物权债权之先。一时法学大家称之中国特色,盖即因乎历史之关系者也”(今天法学界在讨论民法典结构问题,仍对此多有争论)。研究政治问题“毋摄于权势,毋长其器张,毋专谋于个人,抛弃其国家。庶几政治可收功于一时,而人民亦乐于政治之适当。非然者胶柱鼓瑟执而不化,不察其风土人情习惯,纯用唯一之手段,而无活动变通之机宜,非不合乎国度即不合乎民情,非不合乎法理即不合乎习惯,愈治愈坏,岂国家前途之福乎?”林长民指出:“夫一国之制,固有其所取法。然其发源虽同,往往因其固有之国情与其历史所沿袭,而变其质。学问之事,尤当明其统系之源,察其迁嬗之迹,本乎共通之则,蔚为一国国言,而后有惠学子而致之用,是为学问独立。”百年前西北大学法政研究学术独立的理论文导读:大学,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一笔宝贵财富。上一页123
念对于今天的法学研究仍有值得深思和借鉴的意义。

三、早期西北大学法政学术研究的影响和地位

早期西北大学法政研究和教育,推动法律制度兴革,宣治主义,培养国民法治素质,功不可没,对其后民国法政研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北大学政科毕业生后又被聘为西北大学教师的陈钟秀,1917年担任《政法学会杂志》主编,他在发刊词中指出:政治关系国家存亡,法律关系人类荣枯。“吾侪政法同人,今后所亟宜从事讨究者无他,学术问题而已矣。”此学术问题具体为“对于政治,研究原理、原则,确定今后共和立宪之轨道;对于法律,参酌法理、事实,决定今后取法采制之标准。”刊物在他主持下大力推动法政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
时任法学教师的郗朝俊,其后成为民国时期刑法学界最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与其同时代的法学家如王宠惠、居正、王觐、陈瑾昆、张知本、赵琛、蔡枢衡、瞿同祖等为中国近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作出了重大贡献。郗朝俊的《刑律原理》与王觐的《中华刑律论》《中华刑律论总则》(三卷)、《刑法分则》陈瑾昆的《刑法总则》《刑法总则讲义》,蔡枢衡的《刑法学》等著作成为近现代中国刑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范文格式www.7ctime.com
法学的开山之作,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这一时期刑法学的重大成就之一。在刑法中强调对人权保护、主张罪刑法定反对法律类推、主张法人作为犯罪主体等先进的法治思想,应当说与早期西北大学融会中西、学术独立的法政学术品质的影响密不可分。
20世纪中期,国立西北大学与陕西省教育厅合办暑期学校,先后聘请学界名流讲学。应邀的学者除鲁迅、吴宓以外,还有众多法政专家,有北京法政大学教授柴春霖,剑桥大学法学博士、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梁龙,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王凤仪。这是西北大学历史上光辉的一页,也显示出早期西北大学法政教育的地位和影响。
早期西北大学法政学人既是西方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者,又是近代中国立宪和法治的推动者,既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来解释当时的法律,又以自己的法律素养对当时法律中的缺陷提出种种批评。他们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成果既丰富了近代中国法学教育活动,又对近代中国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早期西北大学法政学术研究不仅是西北大学,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一笔宝贵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