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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依族、苗族传统教育习俗教育主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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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在教育研究中对人的分析显得尤为重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的传统教育习俗因其深厚的民族传统文化底蕴而呈现出不一般的状态,教育习俗中的教育主体也不例外。通过对布依族苗族传统教育习俗中教育主体的剖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主体具有身份模糊性、存在形态的多样性、良好情感关系以及客体的“文化性”四个特征,而这些特征都是现代学校教育中的主体所欠缺的。
【关 键 词】少数民族;教育习俗;教育主体;特征
1005-5843(2012)03-0017-03
教育是培养人的实践活动,而人则是教育活动的承担者和教育行为的发出者,且就像蒙田所认为的:“世界上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认识自我”。因此,我们要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传统教育习俗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我们就不可避免要对教育的主体——人进行分析,概括出此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教育习俗中的教育主体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主体存在有何独特之处,以及这样的特征对现代教育有何借鉴之处。

一、关于教育主体的探讨

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两者是同一活动中相反相成的两个要素,而主体一般是指有意识、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关于教师和学生在教育中的地位及其关系较为传统的观点是“教师中心论”和“学生中心论”。之后,有学者认为教育过程是教师的实践活动过程,学生成了被动的客体,于是提出“主导-主体论”对已有观点进行修正。随着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又认为当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以课程为背景的平等、的交往过程时,教师和学生就是交互主体的参与教育过程,二者的关系似乎是“双主体”的关系,于是又有了“双主体”之说,对“主体-主导论”加以修正。而在新的教育研究中,学者则认为“教”和“学”是一个过程的两个侧面,但不是两个过程……在教育中,教师和学生都是教育活动的行为者,二者共同构成主体——亦可谓“协同主体”或“关联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共同构成了教育的完整主体,既有教的一面,也有学的一面。“一体两面”构成了教育过程中的惟一主体,他们协同地认识和改造着满足其需要的客体。
由此可见,关于教育主体的论争是教育研究领域的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对教育主体的认知也随着人们认识深度的加深而不断完善。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每个学者在谈论到教育主体时,总会涉及到教师与学生这两个角色,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教师和学生都是教育活动的承担者和教育行为的发出者,都是教育过程的主体。而教育内容在活动中是师生教育行为共同作用的对象,是教育活动过程的客体,三者构成了教育活动过程整体意义上的主客体关系。因此,本课题涉及到的传统教育习俗的主体主要就是学生与教师,当然也不能忽视对主体间的互动媒体——客体的关注,因为教育活动实质上是一个双边的过程,主客体互动才是我们探讨传统教育习俗的主体之最大意义所在。

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传统教育习俗中的教育主体特征

(一)主体身份的模糊性

对于学校教育而言,学者一般认为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并且习惯于把教师认定为教育者,学生为受教育者,而对少数民族传统教育习俗中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界定远没有这么简单。黔西南布依族、苗族传统教育习俗中教育主体的复杂性、随机性以及双重性使得其教育主体的主体身份总体表现出模糊性的特征。像学校教育类似,在布依族、苗族传源于:7彩论文网期刊论文www.7ctime.com
统教育习俗中我们有时可以暂时较为明确教育的主体身份。比如,查伯经常用休闲的时间和孙子一起玩耍八音乐器,就八音乐器这方面的知识而言,毫无疑问是查伯的技艺好,而孙子只是一个习得知识的初学者,因此我们可以很容易确定查伯就是教育者而其孙子就是受教育者。而在有些传统教育活动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复杂性、随机性以及双重性使我们不能轻易地对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进行划分。例如,鲤鱼苗家人习惯在一些重大的节日活动中跳起他们极具民族与地方特色的板凳舞。老老少少拿着小凳子,起个节拍就开始跳起来。舞者当中有技艺很好的,有水平一般的,也有初学者。在这样一个互动的场合里,大家都在对自我的节拍进行调节与改善,以不脱离大众,并不存在明确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有时个体是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身份于一身的,有时每个个体都是教育者,又或者每个个体都是受教育者。总之,对主体身份的界定显得模糊且难以划分。实际上,在很多这样的非正式教育行为中的教育主体都会显示出这样的一种状态。可见,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的教育习俗中,这个非正式教育活动的主体关系远比学校教育对二主体身份确认更为复杂,教育主体的模糊性是其总体的特征。

(二)主体存在形态的多样性

高清海认为,集群主体、个人主体和类主体是人作为主体的三种历史形态,并且认为主体的历史成长过程为:起初人只能以群体方式发挥主体性,最先形成的是集群主体,随着个人走向独立才会形成个人主体,作为最高统一性的类主体只能形成在这一切之后。[3]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教育这一项人类活动中的主体存在也同样呈现群体主体、个体主体以及类主体这三种形态,黔西南的布依族、苗族教育习俗中主体存在形态囊括了其中两种,显示出多样性的特征。首先,布依族、苗族教育习俗中还存在群体主体的主体形态。群体主体是生命个体存在的最初方式与形态,其表现为生命个体的成长首先就需要依赖由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建立起来的群体主体,这种群体主体对于生命个体对其需求而言是不可或缺的。黔西南少数民族的传统教育习俗往往体现出这样的一种群体主体,如绿荫村制定的尊老爱幼、不老人、子女、媳妇和公婆、不歧视残疾人、家庭和睦、互相尊敬、不吵架、不打架等关于道德教育方面的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协商认可并成文的对绿荫村人们各种行为的一个约束。因此,在这个教育活动里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是绿荫村的村民,这种群教群育的教育习俗充分体现了每一个村民对群体的依赖,因此其主体的存在形式无疑是属于群体主体。其次,在布依族、苗族教育习俗中主体的存在形式呈现出学校教育所通常呈现的状态,即个体主体的状态。无论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表现为一对多、一对一论文导读:离“类人”主体还是有一段难以跨越却又必须跨越的时间距离。”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例文www.7ctime.com上一页12
及多对一关系,类似这样的教育活动中的主体都能够自己独立面对其所对待的活动。因此,这些教育活动中的教育主体存在形态属于个体主体。另外,主体存在的第三种形态是类主体。“类”主体就是人的自觉的存在状态,是一切个人都自觉为人的存在状态,是在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人和人达到了自觉融合的存在形态。”[5]可见,人类教育活动的主体存在要达到类主体的状态必须是在个体的全面发展以及人的自觉融合的基础之上,而少数民族的传统教育习俗目前显然都没有实现这样的一个状态,这将是人类教育进一步的目标。正如学者所说的:“放眼世界并回眸自身,追溯历史并展望未来,我们发现,人类在整体上离“类人”主体还是有一段难以跨越却又必须跨越的时间距离。”[6]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例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