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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迁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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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2003年第3期第34页.
摘要:迁徙自由作为人身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国宪法着力保护的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我国1954年宪法曾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然而此后的三部宪法皆未再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迄今为止,我国尚未真正实现迁徙自由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迁徙自由权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普通民众的关注,在宪法中恢复迁徙自由已无法回避。
关键词:迁徙自由 宪法权利 户籍制度 人权
1004-1079(2008)10-0194-01
迁徙自由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迁徙自由源于维持生存的自然权利,有助于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发展,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但迁徙自由在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中尚未作出规定,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阐述。

一、迁徙自由的含义

(一)国际公约和条约中的迁徙自由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一国境内有自由迁徙择居之权。”“人人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
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二)我国学者对迁徙自由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迁徙自由是指自由的在国内迁徙的权利,依法出入境的自由。”。
“公民的迁徙自由亦即迁徙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是指公民在本国境内享有离开原居住地移居异地的自由”。
“迁徙自由,就是选择居住的自由”。[3]
“迁徙自由是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在国内任何地方有自由迁徙和定居的权利,以及出国、移居国外和回国的权利”。[4]
“迁徙自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意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和定居的权利”。[5]

二、在宪法中恢复迁徙自由的必要性

(一)在宪法中恢复迁徙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无迁徙自由,即等于无劳动力市场。”[6]迁徙自由通过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实现人尽其才、安居乐业的终极价值,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在宪法中恢复迁徙自由是法治现代化的要求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7]

(三)在宪法中恢复迁徙自由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迁徙自由权不仅成为国内法所普遍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而且成为国际人权宪章和公约所规定的国际人权之一。
我国已先后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古老法律格言,我们既然签署了这两个公约,就必须遵守这两个公约,在宪法中确认迁徙自由权,履行国际公约义务。

(四)在宪法中恢复迁徙自由是保障人权的要求

人身自由被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迁徙自由作为人身自由的组成部分也自然是一项基本人权。
“迁徙是用脚来”,迁徙自由,赋予了人们移居他处的权利。
迁徙自由本质上是一项平等权,它为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提供了保障。平等原则是现代宪政和文明的标志,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三、保障迁徙自由权的途径

(一)在宪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提纲范文www.7ctime.com

法中确认迁徙自由权
宪政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在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中突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便我们实现这种自由权利的能力很低,但它不仅仅具有现实的一面,更具有价值的一面。迁徙自由权是宪法基本权利,是任何一部现代宪法都无法否认的。”[8]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当其受到其他法律侵犯时,可裁定该法律失效。[9]宪法确认迁徙自由也即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得以实现。

(二)改革户籍制度,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

中国原有的户籍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身份制度,通过把户口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来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人为地制造“不平等”。
在新的《户籍法》中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从而实现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
总之,建立与迁徙自由理念相适应的、开放性的、城乡统一的以公民为准的“一卡通”户籍管理模式,彻底打破二元户口界限,消除依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确立公民迁徙自由权宪法保障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78页。
岳智明:《我国宪法应恢复迁徙自由》,《河南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3]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4]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页。
[5] 杜承铭:《论迁徙自由权》,《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4期。
[6] 徐显明:《应以宪法固定化的十种权利》[N].南方周末,2002-3-14.
[7] [希腊」亚理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9页。
[8] 张杏:《论我国公民迁徙自由的实现———以改革现行户籍制度为视角》,《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20卷第3期第263页
[9] 李海霞:《户籍制度改革与迁徙自由》[J].浙江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