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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法律地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629 浏览:82177
论文导读:
摘 要:快递企业的服务实现了远距离物品递送及各种非现场购物,但其“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则会导致许多消费纠纷。电子商务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和两种法律关系,一为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为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为保障消费者诉权,应该建立起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独立地位。
关键词: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验货;签字
16723198(2012)14014801
1 问题的提出
在电子商务时代,快递企业的服务实现了远距离物品递送及各种非现场购物,使买卖双方的交易更加便捷,但消费者在收取快递货物时,时常遭遇物品遗失、破损、掉包等问题,快递行业的“先签字、后验货”行规是导致消费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即完成了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必须“先签字、后验货”。快递企业在消费者电子商务过程中充当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则值得思考。只有明确其法律地位,才能从法律的层面分析各种具体法律关系,从而明确责任承担的问题。
2 快递企业相关介绍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或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笔者在本文提到的电子商务仅指一方当事人是消费者的网上购物这种情况。
尽管电子商务有多种运作模式,但相似的一点就是都是远程购物,消费者与卖家不在同一地点,从而使得民营快递行业快速发展起来。消费者与卖家在达成交易时,基本有三种送货途径:(1)货到付款方式,即消费者先达成订立买卖合同的合意,合同成立后,卖家,按照传统的买卖合同履行方式进行;(2)快递递送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都是消费者与卖家首先达成订立合同的合意,消费者把钱汇到支付宝或者直接支付给卖家,卖家委托快递企业运送货物;(3)邮政特快专递等其他方式。
在最新的 《快递业服务标准》中,快递服务是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签收则指顾客(收件人)验收快件并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签字的行为。
3 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理论
根据前文对电子商务流程的分析,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与卖家通过签订电子合同,双方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在货到付款模式中,快递公司于买卖和合同成立后,与卖家达成法律关系,快递公司将标的物送给特定的买受人,在快递运送的模式中,买家则是在合同成立的同时,或者把钱交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直接通过网络银行支付给卖家,卖家再把东西寄送过来。

3.1 卖家的人

这种观点认为,在电子商务中只存在一类法律关系,就是卖家与卖家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快递企业只是卖家的人,卖家(被人)基于授权行为而使快递企业拥有权,快递企业帮助被卖家完成买卖合同的交付。快递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2 运输合同当事人

该观点认为,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应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民营快递行业发展的速度如此之快,如果抹煞其相关法律地位,则会导致行业的退缩,同时,否认其主体地位则会导致其对相关法律责任的免除。在民法相关规定中,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约定的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这种观点有两个分支:第一,买家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买家)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第二,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卖家)为收货人(买家)订立运输合同,该合同同时为为第三方利益订立的合同。

3.3 委托合同当事人

该观点认为,快递企业应该在电子商务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为委托合同关系当事人,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4 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首先,把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归为人,其并非电子商务中的主体,会把法律的天平倾向于卖家,其既然只是人,其地位与机器人无异,尽管会使得法律关系变得简洁,但却会使得买家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快递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若直接让买家向卖家主张合同违约,则又不符合民法中的效率本位。
从实践上讲,快递企业就是从事运送货物等服务,其本质与货物运输合同没有区别。从法理上讲,《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
付的初步证据。把快递企业与卖家之间的关系界定为运输合同关系,卖方为托运人,快递企业为承运人,买方为收货人,同时为第三人。
有些学者认为,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还存在很大一部分的货到付款经营模式,买家直接对快递公司进行付款,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应该存在与买家与快递企业之间。首先,运输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托运人将物交付于承运人,尽管随着实践的发展,运输合同已经超出实践性合同的范围,但是从习惯上看,我们仍认为托运人应为物质所有者,直接占有者;其次,从减少买家的风险来看,这种观点也是不合理的。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中,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学者“交付”有两种认识一种是货交快递之交付,第二是快递将货物交至买家之交付。结合淘宝网等交易的实际情况以及 《合同法》第141条的规定,笔者不认为买家和卖家对交付的地点没有做出约定,相反每个买家都会对快递运送的地址作出说明,所以按照141论文导读:,尽管我国立法有关快递行业的法律定位尚无具体规定,但这必将是理发趋势,快递行业也应主动回应,执行行业规定,推动行业发展。参考文献[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岑磊.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物流发展策略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200

7.[3]李电生,贾金玲.我国民营快递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条,卖家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也就是说在快递将货品交至买家,此时风险才转移。
结合上述对快递企业与卖家、买家之间关系的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建立起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独立地位。确定其独立的地位,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的相关诉讼权利。在解决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时,买卖双方之间的产品质量问题受买卖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而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当、雇员行为等原因发生的损失,则应该由快递企业承担,对于消费者,则应该依法确立其先验货后签字的民事权利。快递企业作为独立的承运人,买家验货的行为和结果可以作为卖家向承运人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材料。
5 对“先签字,后验货”行规的评析
在确定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之后,就可以直接分析“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因为《合同法》对于运输合同以及风险承担的相关规定直接赋予消费者以验货的权利,并且法律明文规定未提出异议的,才视承运人的交付的完成。
结合《快递业服务标准》的相关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源于:7彩论文网大专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定。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验收只是在却确定收到与否,其并未解决相应的验货的问题。由此,可得出“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与法,与行业标准不符,民营快递企业应尽快予以改正,尽管我国立法有关快递行业的法律定位尚无具体规定,但这必将是理发趋势,快递行业也应主动回应,执行行业规定,推动行业发展。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岑磊.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物流发展策略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2007.
[3]李电生,贾金玲.我国民营快递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8,(10).
[4]史泉.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J].济宁学院学报,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