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论银行信贷商业银行信贷支付管控风险、不足与应策略略研究学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382 浏览:137535
论文导读:
【摘 要】按照申请用途支付是信贷资金实贷实付中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后,对借贷人使用资金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与控制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信贷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途径进行使用的问题。为此,本次研究在在分析信贷资金管理工作存在的风险与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摘自:毕业论文的格式www.7ctime.com
实现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有效化转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信贷资金;支付管理;风险;问题;应对策略
1.引言
根据申请途径支付信贷资金不仅是对信贷资金实贷实付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保障。但是从近年来各行监管检查工作开展的实际成果来看,受认识偏差等因素的影响,信贷支付管理与控制工作的整体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低于预期,少部分基层银行还存在放松审查付款人所提供的资料背景真实性以及放松后期凭证查验与账户分析的严重问题。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基层银行在制裁、处罚借款人信贷违规支付的过程中避重就轻,未能发挥同业协作在支付监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审查、惩处不到位的背景下,一些企业在支付业务的过程中开始存在侥幸心理,并采取了如虚假第三方垫款资料、虚假购销合同等策略完成借款人自主支付以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等业务,以改变合同中所约定的信贷资金的用途与运行方向的办法公然违反金融市场的规章制度。以上问题的存在使信贷资金中的一部分无法参与到实体的贸易流转当中,始终在银行、企业、关联自然人乃至其它金融机构间反复循环,在对信贷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产生不良影响的同时,也使银行承担了不必要的信贷经营风险。

2.信贷支付管控的主要风险

2.1 经营风险

由于信贷资金在合同中约定的用途被单方面篡改,因此贷款的预期效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进而给银行带来经营风险。借助规避支付管理的方式,借款人单方面的改变了信贷资金在合同中的约定用途,使针对信贷资金的“实贷实付”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这样一来,失去监控的信贷资金就很难进入真正实体或被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在降低投资效益的同时,也会对第一还款来源产生不良影响。

2.2 投机与逃废风险

如果借款人将信贷资金用于套现或投机,那么贷款人想要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或财产状况,就会变得非常困难,进而给银行带来投机与逃废风险。当信贷资金转移支付后,有的会转至个人存储、有的会用于关联企业投资、有的会用于融资或偿还贷款,也有的会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资本市场或房地产市场去为借款人牟取更高的利益,贷款人很难掌握借款人的投资情况。一旦借款人因自身的财务问题无法按期、全额的偿还贷款,那么已经被划入个人权属名下的资产或被转移投资的高风险资产就很难回流,最终带来投机与逃废的双重风险。

2.3 贷款后移风险

如果借款人通过非贸易的形式将贷款资金汇入个人账户,将其用来偿付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其它贷款,并于再贷后,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原路返回,完成对前期借入的长贷资金的偿还,那么借款人当前存在的财务问题就非常容易被有效遮盖,进而带来贷款后移风险。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有一些贷款人在面对自身财务问题或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时,会先通过其它渠道进行融资,使用这部分资金偿还即将或已经到期的银行贷款。当借款人再次发放给贷款人的资金到帐后,贷款人就会用这笔贷款而来的资金偿还之前通过其它融资方式筹集的款项。这种借新还旧、循环融资的方法可以很好的遮盖贷款人当前存在的财务问题,账面体现的依然是本息按期支付的良好记录,这样一来,企业最终无力偿还贷款的风险就会向后移位。

2.4 监管风险

如果不能实现对贷款资金支付的严格管理与控制,不仅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也会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进行,从而带来监管风险。贷款人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标准不一、信贷资金支付管控力度不同等做法都会引起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例如,有一些基层银行为了更多的招揽客户,私自放宽信贷支付的管理与控制力度,这种做法虽然可以取得短期效益,但势必会对银行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与水平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还会因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受到银行监管部门的严厉责罚。

3.信贷支付管控薄弱的具体体现

3.1 支付方式、受托支付金额的针对性较弱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论文导读:
,支付方式、受托支付金额标准的选择和设定在绝大多数时候并没有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是采取了不同企业同一标准,一次完成全部设定,一旦设定就长期不进行改变的做法。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银行开始意识到这一做法的局限性,并着手通过制度化建设的方式对工作开展的具体方法进行引导和约束。例如,《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农行规章[2010]60号)中的第三十六条就明确提出,经营行应当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为依据完成贷款资金的控制与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在则进一步说明,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管理水平、经营规模、行业特征等因素以及贷款业务的种类,实现对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科学、合理约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有关信贷资金支付结算问题是大多数基层银行倾向于强调优化自身服务,而不是改进管理与控制策略。这一现象的存在主要是受当前金融市场竞争激烈的影响,为了更好的实现自身业绩,尽可能拉拢客户,部分基层银行在设定信贷支付方式的过程中,会存在考虑借款人诉求的倾向,进而忽略了贷款人对于管控工作的实际要求。一旦与客户达成约定,基本上不会再发生任何的变化,在设定贷款人受托支付金额时,也没有做到针对借款人经营情况的最新变化进行实时调整,因此起始金额过大的问题可谓比比皆是。另外,很多基层银行在开展支付管理与控制工作时,对于由家族或自然人控股的中小企业也采取了按照总行规定执行的做法,未能充分考虑此类企业财务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容易在日后引起凭证查验难、账户分析难等问题。 摘自:学年论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