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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确立盗窃数额一般原则-生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529 浏览:18822
论文导读:行为发生当时,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3、假冒、伪劣、残次品的价值认定。被盗物品是假冒、伪劣、残次品的应该按照受害方损失的直接价值予以认定。实践中对于该类物品的价值认定也存在着分歧。由于假冒商品不同于一般正规商品,我们认为,对盗窃假冒商品的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当以失主购买的价值作为计算实际价值的依据,
摘要:数额是指可以用某种度量衡来表示的量,在众多的犯罪情节中它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情节,因为数额的大小是评判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恶性的重要标尺。本文通过对被盗财物的价值、主客观价值相统一以及行为时、行为地的为基础的三个原则的分析来确定盗窃数额。
关键词:盗窃数额;价值;原则;

一、以被盗财物的价值为基础确定盗窃数额的原则

认定盗窃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综合考虑,在认定
数额中应该注意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盗窃物品的价值都应该以人民币的价值来衡量;二是盗窃罪中的数额仅指直接损失的价值,不包括间接损失的价值,间接损失的价值只能作为其量刑的参考;三是物品和货币是盗窃的主要对象。货币的价值一幕了然,认定起来比较容易。

(一) 盗窃罪对象的特征

从财物的三属性来考察,盗窃罪的对象应当具备如下三个特征1:
1、 从财物的经济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可以成为盗窃对象的主要有如下几种:(1)具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商品;(2)货币;(3)有价证券;(4)可以直接导致财产丧失的财产权利;(5)可以从中获利的特种票据;(6)从人体分离出来的器官等;⑺ 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之物。
2、从财物的物理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能够被人们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
3、从财物的法律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 从法律属性来考察,下列之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1)特殊条件下的自有物;(2)共有物;(3)有主野生物;(4)非法持有物;(5)违禁物;(6)假冒伪劣物品;等等。

(二)认定盗窃数额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2

1、无价物品的价值认定。无价物品是指没有明确的或难以确定的物品。这类物品,应该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人员核定,对其和价值作出鉴定结论。
2、差价物品的价值认定。差价物品是指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或高于被盗当时的价值。此类价值应以被盗时的物品价值进行计算。因为,物品的价值一般是考虑实际价值、折旧情况、市场情况综合得出的,因此,以被盗时的来认定盗窃的数额,可以正确反映盗窃行为发生当时,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3、假冒、伪劣、残次品的价值认定。被盗物品是假冒、伪劣、残次品的应该按照受害方损失的直接价值予以认定。实践中对于该类物品的价值认定也存在着分歧。由于假冒商品不同于一般正规商品,我们认为,对盗窃假冒商品的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当以失主购买的价值作为计算实际价值的依据,这也是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按照这个标准计算比较合理。如果犯罪分子盗窃假冒的商品进行销售的,其销赃高于失主购买的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以销赃计算被盗的价值。对于实际价值不明确的应当委托鉴定主管部门鉴定。鉴定应找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4、对盗窃对象的价值无认知的盗窃数额的认定。这类情形,行为对其盗窃所得的物品的实际价值无认知,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是,对盗窃的数额不清楚。行为人甲盗窃一台电脑主机,价值3000元。但是,电脑主机中安装有了终端软件,该软件价值15000元,且一旦与其相关的零部件脱离,就会自动报废。本案中,行为人事先不知道该软件的存在,其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认知能力远远达不到了解软件的用途及价值的水平。因此,这类案件的盗窃数额应当为实际盗窃的实物的价值,其衍生的价值,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

二、主客观价值相统一确定数额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盗窃数额的认定也应当遵循主客观价值相统一的原则。对盗窃案件的数额认定应根据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和给社会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盗窃的是机器零部件,使机器修复后能够使用的,只能按实际盗走的物品来计算犯罪数额。相反,在盗窃犯罪中将机器设备毁坏不能修复使用的,则以该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减去其残值为盗窃数额。这样有利于财物所有人的合法财产得到切实的保护3。
第一、如果被盗物品是某物的一部分,而此物是可以修复使用的,那么盗窃数额应以实被盗物品的价值为犯罪数额,(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例如上述所说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圈或铜条,盗窃数额即为铜线圈或铜条的价值;
第二、如果被盗物品是某物的一部分,而此物是不可修复的,由于其使用价值完全丧失,交换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那么应当以整体物的价值减去残留的价值为计算盗窃数额。

三、以行为时、行为地的确定盗窃数额的原则

流窜盗窃,是指跨省、市、县管辖范围流动作案的盗窃行为。流窜盗窃犯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地域的流动性;二是,作案的连续性。流窜盗窃因其异地作案、不易抓获、查证较难,往往给侦查、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且流窜盗窃在盗窃数额的认定和累计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举例说明,行为人甲在上海盗窃价值3000元的财物(当地数额较大的标准2000元),该人又窜至河南盗窃1500元的财物,在河南被抓获归案,该案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没有异议。但是,如何将盗窃的数额累计合理的适用量刑的幅度,在实践中存在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在上海盗窃3000元,在河南盗窃的1500元,应该将盗窃的数额累计,以河南的量刑标准予以量刑。对于流窜盗窃犯,有的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已接近数额较大的,应作盗窃犯罪处理。对于多次作案、情节恶劣的,也应以盗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确定盗窃数额时,即要考虑物品的社会价值,又应考虑盗窃的行为及手动。在认定犯罪事实时,既要看其作案所得的数额,又应看其作案手段、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上,对于流窜作案,特别是情节严重的流窜盗窃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必要时可以提高一个量刑幅度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人民学校)
注解:
①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126页。
②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126页。
论文导读:
 ③ 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74-678页。

参考文献:
[1] 蔡枢衡.《中国法制史》[M].广西: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
[2]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3] 赵秉志.《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4] 赵秉志.《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源于:7彩论文网硕士论文www.7ctime.com
5] 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6] 王礼仁.《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