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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视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所得税处理学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281 浏览:148930
论文导读: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行为为视同销售业务。这8种业务从增值税角度、会计角度、所得税角度上看,处理不尽相同。这给企业财会人员此类业务的处理带来不便,本文以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为基础,分别讨论其在会计上、所得税上的处理异同。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行为为视同销售业务。从增值税角度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需要缴纳增值税。从会计角度上来说,企业相关业务行为满足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才确认收入。从所得税角度上看,满足相关计量条件,应确认相关收益,计量及缴纳所得税。这给企业财会人员此类业务的处理带来不便,且极易出错,从而给企业带来多交税或偷税漏税的风险。

一、会计及税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业务处理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制度分析,基本可以总结出如下表格。

三、8种视同销售业务的财务处理

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可以发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基本可以分为三类。1.若所得税法上确认收入,则会计上也确认为收入;2.若所得税法上不确认收入,则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

3.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但所得税上需要确认收入,即无偿赠送业务。

第一类,销售业务在发生时会计、增值税和所得税均按照销售处理,所以在业务发生时会计一方面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另一方面结转成本。由于该收入已经在本期的销售货物的收入中反映出来,所以既不需要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销售额,也不需要调整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1】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电热炉作为福利发放源于:毕业生论文网www.7ctime.com
给单位所有职工。该批产品的成本为70000元,对外销售为100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00
第二类,销售业务在发生时会计和所得税均不做销售处理,只有增值税做销售处理。在业务发生时,会计不确认收入,按账面价值结转,使得会计账面上没有反映销售货物的公允价值,所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只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销售额,不用调整所论文导读: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875号.冯庆梅,王巧霞,孙华.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与收入确认探讨.经管空间,2012(4).作者简介:马红波(1983-),男,湖北枣阳人,讲师,研究方向
得税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2】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厂房建筑建设使用,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00000元,对外销售为120000元。
借:在建工程 1204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0 (210000*17%)
第三类,销售业务在发生时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而增值税和所得税做销售处理。在业务发生时,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使得会计账面上没有反映销售货物的公允价值,所以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既要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销售额,也要调整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3】某企业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该产品的成本为150万元,市场200万。(假设当年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1000万)
增值税:200×17%=34万元。
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捐赠成本=150+200×17%=184万,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数额184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184
贷:库存商品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200万,此处需要增加计提广告费和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视同销售成本150元万。同时,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1000×12%=12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64万。
参考文献: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5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S].[2008]875号.
[4]冯庆梅,王巧霞,孙华.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与收入确认探讨[J].经管空间,2012(4).
作者简介:马红波(1983-),男,湖北枣阳人,讲师,研究方向:会计教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