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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宪法当代中国宪法体制与政治宪法学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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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法哲学、政治哲学。主要著作:《法理学的世界》、《西方文明中的法治和人权》、《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法治探索》、《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制轨迹》等。在当代西方世界的自由主义宪法思想语境下,学者们在区别政治宪政主义(politicalconstitutionali)与法律宪政主义(legalconstitutio
摘要 中国的政治宪法学是新兴的理论现象,尽管它受到西方理论的影响,但也有其特殊的背景。当代中国的政治宪法学话语值得研究,它提出一种与居于主流地位的规范宪法学不同的思路,它的思考进路有利于中国宪法体制转型的真实状况及其面对的困境。在当代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理论脉络中,高全喜教授是一位重要源于:论文致谢怎么写www.7ctime.com
的学术人物。本文介绍了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的核心概念和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与评估。
关键词 宪法 政治宪法学 转型 革命 立宪
【作者简介】
陈弘毅,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研究方向:宪法学、比较法学、法哲学、政治哲学。
主要著作:《法理学的世界》、《西方文明中的法治和人权》、 《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法治探索》、《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制轨迹》等。
在当代西方世界的自由主义宪法思想语境下,学者们在区别政治宪政主义(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与法律宪政主义(legal constitutionali)或司法宪政主义(judicial constitutionali)的不同时,一个显著区分就是前者将其思考重点放在宪法和其相关的政治体制所依存的政治基础及其实施的条件上,而后者则关注宪法在司法层次上的解释和适用,尤为关注法院对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行为的合宪性的司法审查(违宪审查),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解释和实施。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看,目前中国有关政治宪法学的讨论是值得关注的,尽管这方面的讨论的兴起还仅仅是最近几年的事。和西方政治宪政主义一样,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特征也可从与司法宪政主义或规范宪法学的比较中呈现出来。但与西方有所不同的是,西方政治宪政主义学者的分析框架建立在西方式的政治体制之上,他们的研究主要是考虑在此基础上,如何发展或进一步强化其原有的宪政制度,例如政治、选举、议会运作、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政治问责性、公众审议和协商等;而当代中国政治宪法学讨论的时代背景,则是中国领导下的政治体制、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急剧改变或社会转型以至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在这个语境下,对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理解正处于现代化进程的一个十字路口的当代中国所面临的困境。
本文将通过介绍和评论中国政治宪法学的主要倡议者高全喜教授的学术思想,来探讨当代中国的政治宪法学。本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将介绍高全喜教授在政治宪法学研究方面的主要学术观点;在第二部分,笔者将就高全喜教授的有关学术观点进行讨论和评估。
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
高全喜教授主要研究西方和中国哲学,尤以对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研究为长。近年来,他开拓了政治宪法学这个研究领域,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倡导者。本部分尝试对高氏的政治宪法学思想作一全景式描述,并且介绍其主要内容。
高全喜在其著作中表示,当代中国关于政治宪法学的讨论起源自北大法学院陈端洪教授在2008年发表的一篇题为“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①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陈表示他不同意那些主张“宪法的司法化”的学者的观点,后者认为中国法院应该在宪法解释方面扮演积极的角色,并且发展以宪法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宪法学。与此相反,陈认为中国“在原则问题、价值问题、政治问题、意识形态问题上应走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宪政主义道路”,虽然陈也支持“训练司法的专业能力”和“发展日常的具体的法治”②。
陈端洪关于政治宪政主义的观点反映在他对“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和“立宪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的强调。他对“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作出了区分。就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来说,陈强调在立宪时刻行使制宪权的“主体”就是“中国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在具体分析中国宪法的文本时,陈特别重视序言部分,他提炼出了中国宪法的五个“根本法”,并且依据其重要性排列了先后顺序:(1)“中国人民在的领导下”;(2)社会主义;(3)集中制;(4)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5)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
高全喜意识到了陈端洪的文章在宪法学研究方面的重要性, 即首次在中国提论文导读:
出政治宪政主义和司法宪政主义的区分。高表示他赞赏陈的问题意识和方法论,但是在诸多具体观点和研究路径上,他与陈存在分歧③。尤其是,高批评陈倾向认同 “一切存在的就是合理、正当的”④,因而忽略了正当性和规范性的问题⑤。高把陈视为当代中国政治宪法学研究的左派:“我们两人分别代表着政治宪法学的‘左’和‘右’,我们之间的差别,从某种意义上远远大于我们与规范宪法学及宪法解释学之间的差别”⑥。
那么,高氏是如何理解政治宪法学的呢?他认为政治宪法学研究的主要是建国、制宪、立宪时刻、宪法的政治基础、宪法变迁、“宪法精神以及内在的动力机制”⑦等课题。在借鉴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和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的宪法学思想的基础上⑧,高强调研究“立宪时刻”(即建国和制宪的时期)的重要性,并且对宪法制定的“非常政治时期”⑨(立宪时刻)和“日常政治”(即宪法运作的“日常状态”或“日常的法治时期”⑩,包括其司法解释)作出了区分。对于高而言,宪政的关键在于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过渡、亦即从革命到宪政的过渡。
高氏关于政治宪法学的论述中,最为重要的观点之一就是,伴随革命所建立起来的宪政应被理解为一种“革命的反革命”,它的性质是在巩固革命成果的同时建立起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并以宪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来约束和驯服那个由革命所产生的“利维坦”的政治权力。因此,高认为,虽然政治宪政主义的目的在于建立有限政府,但不要静态地把政治宪政主义等同于有限政府。他指出,宪政必须在革命以至通常伴随着革命的战争的语境中予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新的民族国家(即上述的“利维坦”)诞生,其人民取得新的公民身份,作为主权者行使其制宪权,从而创造一个新的政府架构。对于高氏而言,宪政的秘密在于“利维坦时刻”(即民族国家的建立)和“洛克时刻”(即用以规范和驯服这个“利维坦”和它的政治权力的宪政秩序的建立)之间的关系,这便是政治宪法学所最关注的课题,而司法宪政主义则忽略此课题。高氏认为,当政治宪政主义完成其任务,国家从“非常政治”过渡至“日常政治”后,司法宪政主义才有其用武之地。 高氏比较了英国和法国在政治宪政主义方面的实践经验。在高看来,法国大革命是人民行使其制宪权建立现代国家的典型,但是,法国大革命所释放出来的能量是政治激进主义的而非宪政主义的。根据高的分析,唯有那种能够限制伴随革命而来的绝对制宪权的保守主义,才能带来真正的宪政。而法国的情况正是缺乏这种保守主义的力量,而导致不断地革命、流血,以及持续的“利维坦时刻”,迟迟未能建立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因此,法国大革命虽然产生了现代民族国家,但没有成功建立宪政。
在高氏看来,正是17世纪的英国,尤其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才为西方的政治宪政主义提供了成功的范式。根据他的分析,光荣革命是一场融汇了保守主义、传统主义以及渐进改良主义等元素的革命,因而造就了宪政。高写道:“我们理解政治宪政主义必须回到英国,回到英国的光荣革命。在英国光荣革命那里,才有一种激进主义的现代革命政治与宪政主义的保守主义的结合。我认为,政治宪政主义最经典的文源于:论文格式要求www.7ctime.com
本是英国的光荣革命。光荣革命既不是霍布斯的政治,也不是普通法的宪政,而是一种新形态——真正的政治宪政主义。”
高氏认为,光荣革命是体现“非常政治”的立宪时刻,一个现代国家由此诞生。但是,传统势力在其中也起到了限制专制王权的作用。保皇党、辉格党(Whigs)以及激进的共和主义者之间的斗争最终导致了一个政治妥协。“利维坦时刻”得到了《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和《宽容法》所代表的宪政措施的妥善安置。根据高的分析,这些宪法性文件“都具有这种政治宪政主义或保守主义的核心价值,它们有效地达成了利维坦时刻的宪政之反动,达成了革命与反革命(anti-rev论文导读:的领土疆域——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辛亥革命是由汉族领导并由反满情绪所推动的。因此,高氏指出,新的共和国不仅仅是革命的产物,而且一定程度上是产生于权力从清廷向共和政府的自觉及和平的转移。所以高论证说,旧政权的《清帝逊位诏书》和新共和国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起构成了共和国的宪法基础;这两份宪法性文本共同
olution)的结合,实现了一种政治宪政主义的正义”。“这种正义瓦解或消除了施米特所说的敌友政治,制止了决断时刻的重复循环,塑造了一个‘不分敌友’的公民政治统一体”。
在高氏看来,洛克的学说便是政治宪政主义和光荣革命的最佳理论表述。高强调,洛克的《政府论》不应视为仅关于常态政治的理论,而应该置于那个建立新的主权国家的“利维坦时刻”的政治背景中去理解。高认为,洛克所倡导的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分权架构以及自然权利,其目的都是为了“安顿和守护”这个新生现代国家。根据高氏的分析,洛克的理论充当了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转化的理论“”。因此,高强调,虽然洛克的理论看来好像只是关于“日常政治”的基本原则,但只有置于“非常政治”和国家建立的“利维坦时刻”的背景中才能充分得到理解。这套理论可以作为,对从非常政治走向常态政治的过渡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现在让我们考察高氏如何把他的政治宪法学应用于中国的情况。首先应当指出的是,高强调历史意识在中国政治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他认为,我们必须采用一个至少包涵一个世纪的中国现代宪政史的宽广视角,然后对这段历史中的不同时期作出划分,同情地理解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情况,以及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对每一时期予以分析和评价。
高氏以“时代精神宪法化”为基准,把中国的现代宪政史划分为“三个时间层次”:(1)建立于1912年的中华民国及其宪政传统(高称之为“第一个现代中国”);(2)由中国国民党在1928年建立的“党制国家传统”以及1949年由中国建立的“党制国家传统”(“第二个现代中国”);以及(3)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包括1982年宪法的制定及其随后的修改(“第三个现代中国”)。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现代中国的立宪史,高指出“至少从‘中华民国’开始,宪法意义上的中国大致出现了三个半,或者说,我们的现代历史中大致有三个半的现代中国以及‘宪法中国’”:(1)建立于1912年的中华民国;(2)国民党及其“党国体制”领导下的中华民国;(3)在中国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 )至今还未统一的中国,但是这个中国有希望有一天“凝聚为一个自由、宪政、的新中国”。
高氏认为,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研究应该同时兼顾描述性和规范性的研究;它应该揭示出中国的宪政或政治体制的真实情况,也要面对正当性、合宪性和正义等课题。高尤其着意于对隐藏于现代中国宪政史上那些事实、事件及文献背后的宪政思考和政治形态的发现与挖掘。在《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这部专著中,高示范了如何运用政治宪法学方法来研究问题。书中的研究对象是1912年的清帝逊位。
对1911年辛亥革命以及现代中国第一个共和国的诞生的宪法学研究,一般集中在1912 年3月在南京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宪法学者很少关注当时的清帝逊位事件以及由皇太后代表清朝幼帝于1912年2月颁布的逊位诏书上。高指出,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来看,这一诏书是十分重要的,它在建构中华民国的宪法基础及其正当性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912年初,辛亥革命的成功仍没有得到保证。虽然很多省份都宣布脱离清帝的管辖,革命党也在南京建立了共和国政府,但是清政府依然控制着北京和不少疆域,袁世凯依然掌握着能够对革命党发动内战的强大军事力量。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清廷被迫宣布退位并把权力移交给袁。革命党和袁达成交易,让袁取代孙中山成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清帝逊位诏书》不仅宣布了清帝的退位,而且授权袁世凯与在南京的革命党就建立共和政府和召开国会等事宜进行谈判,以“构建‘共和立宪国体’”。同时,《诏书》的作用还包括把清帝国治下的多民族的臣民原来对清廷的效忠以及整个清帝国领土,都移转给新的共和国,使“五族共和”成为可能,并确立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辛亥革命是由汉族领导并由反满情绪所推动的。因此,高氏指出,新的共和国不仅仅是革命的产物,而且一定程度上是产生于权力从清廷向共和政府的自觉及和平的转移。所以高论证说,旧政权的《清帝逊位诏书》和新共和国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起构成了共和国的宪法基础;这两份宪法性文本共同构建了新的共和国。《清帝逊位诏书》所体现出的和平演变的精神对于革命的暴力和激进主义有遏制或平衡的作用:“这个和平方式的革命建国……弥补了论文导读:
辛亥革命建国的激进性和片面性”。因此,《清帝逊位诏书》代表了“真正的保守主义的宪法精神”,它成全了“中国版的光荣革命”。 虽然在1912年这个“相对来说比较好的政治时期或者立宪时刻”,革命的激进主义与和平的政权转移得以成功地结合,但宪政却始终未能在中国实现。对高氏来说,现代中国政治史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从“革命”过渡到宪政的“日常政治”:“革命成功之后的常态化回归……成为中国宪政的‘死结’”。在高看来,在现代中国史里,革命激进主义有余,“保守改良主义”或“革命的反革命”则不足,而“革命的反革命”却是宪政的建立所十分需要的。比如,正如高氏指出的,虽然1949年的《共同纲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临时宪法)以及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初看起来是意味着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的过渡,但是它们最终还是要让路给“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的激进主义。
高氏认为,即便是今日的中国,也未曾完成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的转化。他指出,今日中国的情况既非“非常政治”,亦非“日常政治”或“正常的宪政法治状况”;它还处于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个过渡时期。高指出,在宪法的层面上,这个过渡反映于1982年制定的宪法以及其后的修正案。由于这个过渡还在进行中并且尚未完成,所以可以说中国的立宪时刻尚未完结。高认为,在这个过渡未完成之前,在中国实施司法宪政主义的条件并不存在,所以相对于研究司法宪政主义来说,对政治宪法学的研究更为迫切。高又指出,对于当今中国来说,西方在近代早期(也就是西方现代国家建立时期、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过渡的时期)的宪政经验更有参考价值,而不是西方今天所实行的司法宪政主义。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政发展而言,高氏提出以下的三阶段论:(1)起初是“革命宪法”(例如作为“文化大革命”时代的产物的1975年宪法),然后是(2)“改革宪法”(由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所代表),最终是(3)“宪政宪法”。这令我们想起孙中山先生关于革命建国的“三序方略”,也就是(1)“军政”,接下来是(2)“训政”,最后是(3)“宪政”。高指出,在他区分的三个阶段的最后阶段,便是“宪政国家”的形成,即完成迈向“宪政体制的转型”。这也将标志着中国立宪时刻的完成。
在高氏近期的研究中,他讨论到1982年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并从中国宪法长远发展的角度去思考其意义。他认为1982年宪法是一部“改革宪法”(有别于先前的“革命宪法”),整体而言,这部宪法以及其修正案反映出一种“新的宪法精神或宪法设计”。基于1982年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他对中国终将演化到“宪政宪法”的阶段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高氏运用政治宪法学的方法研究了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他指出,1982年宪法的主要目标或隐含于其中的主调,便是结束“文化大革命”时代的激进的意识形态和实践——包括阶级斗争和“在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论。在肯定由中国领导的中国革命的历史逻辑及其成就的同时,1982年宪法把“革命”终结:它追求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秩序及有效的法制,并且恢复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停止运作的国源于:毕业论文总结www.7ctime.com
家机构(如人大),又重新肯定宪法的最高权威。因此,高氏在这部宪法(及随后的修正案)里发现了“革命与去革命化的双重内涵”。他认为这部宪法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过渡的开端;它代表了“宪法出场,革命退场”的逻辑——高认为这一逻辑对于所有由革命诞生的现代国家是普遍适用的:亦即是说,以宪法作为根本法去限制和终结革命。高认为,在后革命时代的这个过渡过程中,宪法的政治性(如施米特所强调的)应该逐渐让位于宪法的规范性和法律性。论文导读:

高氏同时也分析了1982年宪法所体现出来的政治结构或“政治宪法”,在这方面,他主要援引了田飞龙博士——一位年轻的政治宪法学学者——的概念框架。根据田氏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宪法结构”中最根本的原则或宪法之“道”就是人权,它在1982年的宪法中具体体现为三个“肉身”:(1)基于真理的的领导代表制,(2)基于程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以及(3)“非代表制的参与制”。高氏分析了这三个体系以及它们各自的问题。
第一,关于党的领导代表制,高认为,中国最为重要的宪法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党与国家的关系”,也就是的领导、宪法的至上性和人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他指出,1982年宪法已经显示出政治体制从党的领袖的个人统治向更为的党的领导的过渡,并要求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就是在中国的政治宪法中引进一个重要的规范性元素。高又认为,“三个代表”思想是关于领导和代表性的理论的重大发展。但是,最终的问题仍待解决,就是“党的领导原则最终要规范于宪法的人权原则、人民原则和宪法法治原则”。
第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高氏指出这一制度的确是人权的最直接的体现。但是,他认为,除非的领导真正地(而非只是象征性地)被置于宪法的制约之下,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以及司法独立的原则是难以完全实现的。
第三,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外的参与制度,高强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性,他指出这个制度可追溯到国民党执政时期,并在执政下有了新的发展。高认为这个制度未来将如何演变,以及它与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主权的关系如何,对于中国的政治宪法学研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对于1982年宪法的四个修正案,高氏作出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们“蕴含……重大的宪法性意义”,“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五四宪法乃至最初的八二宪法的新的宪法精神或宪法设计”。高氏指出,总体来说,这些修正案有三个主要特征。首先,它们“对‘人民共和国’……重新理解和定位”;第二,它们“将社会从国家中释放出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初步分离”;第三“是依法治国、私产保护和人权条款入宪,确立了新宪政设计的指导原则和精神基础”。高氏指出,1982年宪法在经过四次修订后,“形成了多元复合的宪法体系”,“构成了一部新的宪政设计。这个新的宪政设计寄生在旧的宪政结构中,在受到旧的宪政秩序挤压的同时,又从中汲取生命的动力”。虽然“新的宪政设计今天仍是一种寄生性的存在,但悖论的是,这反而是其生命力之所在。……唯有寄生,才能存活并成长”。这便是“渐进式改革”的逻辑,也就是介乎“非常政治与日常政治之间”的“转型宪政”。 最后,高氏指出,1982年宪法制定以来的修宪活动,反映出这样的一个趋势,就是“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和原则已经逐渐被纳入中国宪法。从这个角度看,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不仅仅是对“文化大革命”的思想的摒弃和对原有的1954年的社会主义宪法的“简单回归”,它已经“超脱了单纯的社会主义宪法的教义性设定,而有着回归百年中国共和宪政主脉的强烈价值指向与制度协同”。高氏所说的百年中国宪政传统,就是开端于1911年辛亥革命、清帝逊位和1912年中华民国的建立这段历史的宪政传统。高氏的“大回归论”的理论视野还涵盖“一国两制”在港澳的实践和“海峡两岸的最终和平统一”;有了这个视野,“以大陆中国为主体的现代中国的宪政转型才能够具有真正明确的价值基础和制度取向”。
反思和评论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看,现代中国所走过的宪政道路以及其未来的发展路向,是一个在理论和论文导读:
实践上都十分重要的课题。在这方面,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为我们对现代中国的宪政实践和其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十分有用的概念框架。
在当代西方国家,由于法院已经在涉及宪法性权利和其他宪法解释及适用的问题的案件中建立了大量重要判例和宪法学原则,所以宪法学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宪政主义和司法宪政主义而非政治宪政主义,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正如上文指出,中国的情况与西方不同,在中国大陆,法院无权对宪法作出解释或在案件的诉讼中对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政府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虽然如此,但在西方学术思潮影响之下,近年来,在中国宪法学领域,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和对宪法性权利的内容的规范性研究逐渐兴起并成为学术主流,这便是高全喜所谓的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高氏的政治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学术贡献之一,便是提醒我们,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的研究并没有处理当今中国的宪法、政治和法律体系所面临的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相对于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政治宪法学似乎更有能力去揭示和理解这些问题,并为其解决提供有力的学术资源。高氏正确地指出,当今中国宪法的最根本问题是政治宪政主义或政治宪法学的问题,除非和直至这些问题得以解决,否则司法宪政主义或法律宪政主义(及以它们为基础的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只能流于学术空谈,并无现实意义。 因此,高氏批评那些专注于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的学者,认为他们忽视了中国宪法体制的真实状况和具体问题。笔者认为,高氏在政治宪法学上的学术工作,主要是在理论、哲学和宏观历史的这些层次。在本文这个结论部分,让我们回顾他在这些领域的学术贡献。
可能是由于在20世纪,革命对于中国人来说是最深刻的经验,革命塑造了中国的现代史,所以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强调的是“革命”和“宪政化”两者之间的关系、张力和互动。这里说的“宪政化”,是指一个现代宪政国家的建立,即国家权力受到宪法的有效规范和约束。很多现代国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诞生于革命之中,但是,革命并不必然导致宪政化,中国的个案便是一个例证。高全喜的洞见之一,便是指出了“革命”和“宪政化”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张力和矛盾。革命通常是以激进的方式去打破一个现存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很多时候是通过暴力的、流血的行动。而宪政化或宪政的制度化,则要求建立一个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并对革源于:大专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命力量作出限制和规范。革命涉及的是敌我的区分,宪政化则意味着这种区分的取消。
由于革命和宪政化之间存在着矛盾,所以高全喜提出一个有创意的理论观点,就是需要某种“革命的反革命”,才能成就宪政化。“革命的反革命”是一种具有保守主义色彩的力量,它的取向是和平的、改革的,而非暴力的或革命的。在一场革命期间或者在革命之后,这样的保守力量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起作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宪政化能否实现。因此,高氏把十七世纪英国的“光荣革命”视为宪政化的典型,并把洛克的政治哲学视为宪政化的经典文本。在现代中国,宪政化之所以未能成功,似乎主要是由于激进的革命力量过于强大,以及支持宪政化的保守力量的虚弱。所以高氏回到中国的现代宪政史中,去寻找一种倾向于和平改革的保守主义力量,并终于在1912年的《清帝逊位诏书》里找到它的典范和体现。此外,他又从1982年的宪法及其修正案中,找到渐进改革力量的作用。
至于当前中国宪政的状况,高全喜的“诊断”结果是,今日中国既非处于正在建立新宪的“非常政治”状态,亦非到了司法宪政主义可以或者应该取代政治宪政主义的“日常政治”状态,而是处于一个过渡阶段。这个过渡时期的挑战包括若干政治宪政主义的根本问题的解决,比如党与国家(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问题,以及人权、宪法至上与的领导的关系问题。就中国未来的宪政发展来说,虽然高氏未曾提出具体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但笔者认为,他提出的关于宪法发展的“三段论”和“大回归论”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是他的政治宪法学最重要的贡献。“三段论”区分了 “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和“宪政宪法”,并指出“宪政宪法”便是当代中国宪法体制向前迈进的目标和理想。“大回归论”则提醒我们,历经四次修订的1982年宪法,已经不能纯粹被理解为对1954年的社会主义宪法的回归,它已经有所超越,甚至可理解为向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宪政主义大传统的“共和宪政主脉”的回归。论文导读:喜:“政治宪法学的兴起与嬗变”,《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创刊号),第22、32、25、24、26、27~28、29、38、40、41页。高全喜:《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50页。
高氏未有细述这个“共和宪政主脉”的具体内容,他把丰富的想象空间留给了我们——我们可以重新审视百年中国的宪法史和政治史,从而发掘可用于促进未来中国宪法发展的资源。
注释
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第48

5、486页。

高全喜:“政治宪法学的兴起与嬗变”,《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创刊号),第2

2、325、24、26、27~28、29、38、40、41页。

高全喜:《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50页。 [3]源于:论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