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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构建构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642 浏览:111315
论文导读:
【摘要】西北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非常丰富,成为其区域的资源优势。如何保护本区域的资源优势,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为实现将西北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资源向优势资源转变,更好的通过“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内容,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关键词】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兴起,西北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据统计,近10年来国内涉及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论文多达160多篇。加上西北地区幅员辽阔,少数民族众多,收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扩展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190项,如何保护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构建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以下做起。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客观规律,注重利益合理分配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族本族群群体智慧的结晶,本组组员应当是享有真正权利的主体。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本民族群众的意见。不宜采取圈隔固守、异地转迁、搜集保存等直接的行政手段干预,而应该源于:论文的基本格式www.7ctime.com
在充分尊重其非物质文化发展规律和实际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化和现代化方向进行开发利用,从静态维护转移到内在生命力的维护上来。尤其要重视利益的合理分配,培育少数民族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激励少数民族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二、积极立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区特色法律制度

健全法制对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制度层面上的建设更显成效。尽管我国于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西北民族地区各地文化差异较大,民族地区缺乏地方立法保护。西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始终与本地区的特色相伴,外来因素影响较小。如果只注重从全国范围内制定法律法规来保护,势必会在实际中损害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到一个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进行保护,必定会发挥法律制度的积极功效。当注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这既是民族文化自治权利的体现,又能更好的反映出非物质文化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三、加快知识产权理论创新的步伐,使其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融合

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中,可以发现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性。但从根本上讲,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尽管关于其独创性、权利主体和权利性质的不容易被认定,但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群体权利和财产利益的必然丧失。因此,要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的理论创新的步伐,使其能够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紧密契合。

四、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

1、著作权保护制度。为了能够有效地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中的无形文化表达,应当借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示范条款,采用独特的保护非物质文化表达的机制。此外,还应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表演和录制品条约,建立强有力的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表达的版权和相关权利机制。
2、商标权保护制度。含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商品或服务可受《商标法》的保护,并且可以寻求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达到保护目的。此外,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时,或商标由于虚假表示而形成与其相联系的事项构成,或商标对其造成侮辱或有损名誉时,国家应拒绝注册该商标或在任何时候撤消该商标。
3、专利权保护制度。对于少数民族医药、手工技艺、铸锻技巧、织染和蜡染技术等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可以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并且应在“申遗”的基础上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制度,当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非物质文化有特定的文化和精神意义,或这种申请有可能被认定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时,应拒绝该申请。
五、建立和论文导读: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认定等方面的制度内容同时,还需要大力培育司法专业人才。参考文献: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河北法学,2007,(25),65-70王莉霞.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研究进展.人文地理,2009,(5),7-11曹新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法商研究,200
完善实现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分配制度
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制度联系的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分配机制,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各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通过财产性利益实现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物质基础。
转化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旅游资源,积极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渠道。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向市场,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其保护自谋资金,实现双赢。

六、加强责任认度

权利实现的过程同时也是义务履行的过程,而侵犯权利或不履行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没有完善的责任制度,法律所追求的制度目的就不能很好实现。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责任制度不完善、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在明确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认定等方面的制度内容同时,还需要大力培育司法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25),65-70
王莉霞.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研究进展[J].人文地理,2009,(5),7-11
[3]曹新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2),7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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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彭金山.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N].中国艺术报,2010
[7]江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列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N].江苏经济报,2011
作者简介:
赵龙飞,男,河南南阳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