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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制度改革土地管理制度革新下农民权益保障研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970 浏览:133906
论文导读:
摘要: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众多重要领域的改革息息相关。对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其最直接的受众是农民,在改革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是其关键问题。本文探讨了在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下,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并从产权主体、土地征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维权组织等方面,提出了保障农民权益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农民权益 保障 问题
一、引言
在2006年的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在近30年的农村改革中,我国农村实现了三大进步:首先是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其次是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重大改革;最后是农村综合改革的实行。农村经营体制的改革建立起了农村基本市场机制、经济制度,使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得到了有效保障;国民收入分配改革统筹了城乡发展;农村综合改革有效解决了农村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二者间不相适应的问题。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全面开展下,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怎样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成为了当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内容,也是推进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重要问题。

二、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土地产权不明确

当前的农民承包经营权、土地产权是由国家制度安排的结果,而非市场自发交易所形成,该制度下,农民的土地权益是不完全的,具体表现就是土地产权的含糊不清。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宪法》中,明确指出“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其所有权代表者”。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定义则很模糊,乡镇、行政村、村小组都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各级组织的责、权、利并未划分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土地犹如准公共品,其产权的外部性很强。在土地流转中,农民的经济权益、社会权益、政治权益常常会受到损害。

(二)征地制度不健全

尽管我国征地制度在几十年的实践过程中,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改进,目前的征地制度体系也较为完备,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是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对农民权益产生了不小的损害。首先,在我国宪法中,虽明确指出征地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却未具体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容,这就导致了个地方政府从自身情况出发,任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以至于将兴办企业、招商投资也纳入了公共利益范围;其次,在各地征地过程中,频频出现滥用征地权的现象;最后,农民的申诉权、参与权、知情权得不到体现,没有建立利益主体(农民)的协商谈判机制,相关纠纷、争议的裁决机制也有待完善。

(三)缺乏相应的维权组织

在我国,除了农民外,其他社会阶层基本上都有较好的利益诉求组织(如妇联、商会、工会),这些组织代表着不同阶层的利益与政府、其他经济组织进行谈判、沟通。而农民则没有这样的维权组织,所以农民的利益诉求难以通过维权组织反馈给上级部门、政府,这也是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证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保障农民权益的建议

(一)明确产权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化,可有效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将村民小组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并拥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村民小组是土地产权主体。这是因为在村民小组这一级中,对土地制度历史变迁、地块分布、地块面积、土地质量等信息最为清楚,对于侵权行为的屏蔽也最有利。

(二)健全土地征用制度

首先,要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明确的界定,在这一方面可参考国外经验,使用列举方法加以规定,具体而清晰地列举出各种公共利益项目,列举范围以外的内容则为非公共利益。其次,要保障农民的申诉权、参与权和知情权,对征地程序加以完善。知情权让农民在了解征地缘由和经过的过程中,对征地事项进行监督,以保证其合法性;参与权让农民通过参与协商谈判,来保障自身利益;申诉权可让农民及时披露各种损害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防止出现违法征地。最后,要对补偿制度加以完善。对于以非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地,要在农民经济补偿上反映出土地的增值收益。

(三)健全法律法规、社保制度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首先要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完善、有冲突的问题加以解决。如《土地管理法》中,“征地必须基于公共利益”与“任何个人、单位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相矛盾。再如,在《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增加了征地告知程序,虽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却未赋予其参与权,该法规也并未规定详细的纠纷裁决、争议协调细则。另外,为论文导读:文献:陈辞,马永坤.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下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统筹城乡背景下的成都经验.经济问题探索,2011,(8):185-188吉朝珑.农民权益保障视野下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重构.河北法学,2008,26(9):124-126胡健敏,曾令秋.我国征地行为中农民权益保障的思考.农村经济,2011,(8):27-31韩文丽,马位正.现行土地制度与
及时调节征地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关的土地征用法规。
对于农民社保制度的完善,主要指在社保体系中纳入失地农民。笔者以为可设计一个便于操作的、与城市居民接近的社保体系,先考虑养老保险,再考虑医疗、失业保险,逐步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最终建立起整个农村的社保体系。社保资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部分征地款、国家财政拨款。农村社保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城乡统筹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维权组织

建立起代表农民权益的维权组织“农民协会”,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农民协会代表农民可直接与村组织、省市级政府乃至政府对话摘自:毕业论文工作总结www.7ctime.com
。农民维权组织的建立,不仅可以保障农民权益,更能整合、统领各类经济合作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它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组织一起构成了相对完整的农村社会体系。
参考文献:
陈辞,马永坤.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下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统筹城乡背景下的成都经验[J].经济问题探索,2011,(8):185-188
吉朝珑.农民权益保障视野下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重构[J].河北法学,2008,26(9):124-126
[3]胡健敏,曾令秋.我国征地行为中农民权益保障的思考[J].农村经济,2011,(8):27-31
[4]韩文丽,马位正.现行土地制度与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4):62-64
作者简介:洪怀秋(1975年8月— ),女,天津宝坻人,本科,天津市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