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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联合国以劳工权益保护角度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193 浏览:89379
论文导读:况成立:“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25条包含着两个要素:损害要素(或期望值要素)以及可预见性的要素。具
摘 要:传统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5条规定的根本性违约确立的判断标准主要是损害性要素以及预见性要素。其典型情形主要包括1.延迟给付

2.完全不给付3.给付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存在第三方权属争议5.违反附随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劳工权益保护日益重视,新的问题不断涌现。生产厂商作为卖方,其对于劳工权益的侵犯而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消费者抵制问题,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能否据以主张根本性违约,值得探讨。
关键词:劳工权益保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富士康
一.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25条规定了根本违约。其定义主要包括了两个构成要件:损害要件与预见性要件。
传统上而言,一般认为根本违约包括以下典型情形:1.延迟给付

2.完全不给付3.给付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存在第三方权属争议5.违反附随义务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工权益保护日益受到关注。例如富士康集团受到近期以及2010年跳楼事件的影响,其产品面临着对其产品质量的质疑以及消费者抵制的危险。再如先前的耐克、GAP“血汗工厂”的报道对其产品销售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生产厂商作为卖方,其对于劳工权益的侵犯而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消费者抵制问题,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能否据以主张根本性违约,值得探讨。在笔者看来,以上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二、“根本性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性违约在以下情况成立:“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5条包含着两个要素:损害要素(或期望值要素)以及可预见性的要素。
具体说来,要构成根本性违约须符合以下的要求:
1.一方必须构成对合同的违反。对任一种合同义务的违反均包括在内,即使是违反附随义务也可能构成根本性违约。
2.违约必须达到一定的性质和程度。这种违约应当使得对方对该合同的正当期待利益无法实现或者实质性受损。
3.只有违约方能够合理预见违约可能会根本性地损害期待利益的实现时,才能认为这种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其检测标准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判断者既要从违约方的角度进行主观分析,又要从其他处于同样位置的理性人的角度进行客观分析。
因此对于根本性违约的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三、构成根本违约的典型情形

众多案例和文献为研究根本性违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虽然无法将所有根本违约的情形逐一罗列,然而以此为基础可归纳出根本性违约的典型情形。

(一)延迟给付

总体上说来,仅仅是一方在规定日期未进行给付并不必然构成根本违约。只有当时间是关键要素时,延迟给付才构成根本性违约:即对买方而言,准时履行合同至关紧要,且在缔结合同时卖方对此有清楚的认知。

(二)完全不给付

(1)首先,需要对双方明示的或者非明示的合同进行审查;合同双方必须明确规定何条款是关键性的(2)若合同没有规定某种违约行为有关键性,则判断该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需要审查其本身的严重性程度。(3)即使某一违约行为很严重,但不必然意味着这一违约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因为违约方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除非立即终止合同对买方而言存在合法利益

(三)存在第三方权属争议

当标的物面临着第三方权属争议时,情况类似于给付不合要求的货物。并且,卖方能否合理的补救也需要纳入考虑。

(四)违反附随性义务

违反附随性义务也可能构成根本性违约。就已确立的原则而言,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是损害程度以及能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新近发展趋势

以上情况是典型的根本性违约。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情况涌现。诸如劳工权益、环境保护都是目前热门议题。发达国家也力图推行其劳工权益标准。除以签署条约来统一各国的标准,另一个不可忽视的方式便是国际贸易。由于劳工权益与国际贸易联系日益紧密,通过在国际贸易上的限制,生产厂商便需要遵循这些劳工权益标准,否则其产品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甚至会导致消费者的抵制,致使买方无法实现其销售的目的。
近期的富士事件是生动的一例。据报道称,今年跳楼事件后不久,苹果公司以产品外观不符合标准且功能不良为由退回50论文导读:怎样写论文www.7ctime.com上一页12
0万部I-phone手机。而2010年的连环跳楼之后,集团的股价大幅跳水;《洛杉矶时报》、《时代杂志》英国《卫报》等均对连环跳事件进行了专题报道,甚至呼吁抵制其加工的产品;针对这种情形,苹果、惠普、诺基亚、戴尔四家IT巨头纷纷表示会对富士康用工情况进行调查;在我国香港,民间团体以及香港工会组织职工联盟的代表均到富士康香港总部进行了,并且呼吁消费者抵制有关的电子产品以施加压力。
类似的事件也发生在耐克、GAP等品牌上。自耐克被报道出在亚洲的“血汗工厂”后,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收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消费者们纷纷抵制购买有关产品来表达不满,敦促企业提高劳工待遇。
劳工权益日益受到重视不仅仅是人权保护的需要,更反映着国际贸易的趋势和要求。生产厂商作为卖方,其对于劳工权益的侵犯而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消费者抵制问题,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能否据以主张根本性违约,值得探讨。

(一)侵犯劳工权益的行为会造成对CISG第35条产品质量要求的违反。

根据CISG第35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怎样写论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