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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刑法行政刑法法律性质怎么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480 浏览:33042
论文导读:
摘要:长期以来,对于行政刑法法律性质的定位,法学界仍争论不断,存在着“行政法说”、“刑事法说”以及“行政法、刑事法双重属性说”之争。笔者认为对行政刑法法律性质的定位不同,实质上是对行政犯罪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同,因此本文主要从界定行政犯罪、行政刑法的概念入手,来阐述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行政刑法 行政犯罪 行政法说 刑事法说 双重属性说
德国刑法学家、“行政刑法之父”郭特希密特在其1902年出版的《行政刑法》一书中首次提出行政犯罪和行政刑法理论,并迅速引起德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关于行政犯及行政刑法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1989年召开的以“行政刑法与刑法在法学上及实务上的区别”为中心议题的第14届国际刑事法学大会使得我国学者开始接触这一理论。但自行政刑法这一概念和理论产生以来,关于其法律性质的争论就一直不断。

一、 行政刑法法律性质的争论

关于行政刑法法律性质的争论,法学界主要存在着三种观点,即行政法说、刑事法说和双重属性说。

(一) 行政法说

该学说认为,行政刑法应当归属于行政法。最早提出行政法说的是德国行政刑法理论的奠基人郭特希密特,他认为,“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的意志支配范围,其手段是法规;行政的目的在于增进公共福利,其手段是行政活动;违反法的行为是刑事犯,违反行政活动的行为就是行政犯,二者有本质的差异”,并且,“称行政刑法是根据其外形观察所得,从本质上来看,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领域。”该理论的出发点在于,根据三权分立理论,司法与行政是对立的,二者应该具有不同的适用领域、目的和追求。而刑事犯与行政犯有着本质的区别,即刑事犯不仅包括形式要素(违法性)还包括实质要素(法益或权利侵害),行政犯只有形式要素(规范违反),在质的区分过程中,行政刑法所追求的目的以及所使用的手段与行政法均一致,即都是使用行政处罚手段来达到维护行政秩序的目源于:论文致谢怎么写www.7ctime.com
的,因而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郭特希密特的观点问世之后,对欧陆国家法学界的影响很大,许多国家的理论界及立法界均持此种观点,如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
在我国,也有学者赞同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这一观点。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刑法其实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惩戒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二) 刑事法说

该学说认为,行政刑法应当归属于刑事法,其理论观点主要由日本和中国的一些学者所倡导。如日本学者福田平认为:行政刑法与固有刑法的指导原理相同。由于固有刑法的诸原则大多在行政刑法中是妥当的,故行政刑法并非只是与固有刑法的形式相同,而是形成统一的刑法的一个部门。当然,不可否认,在行政刑法中,固有刑法的一般原则被修正以适应行政刑法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并不否定作为其基本性格的刑法性格。因此。应认为行政刑法是作为刑法的特殊部门属于刑法。而且,基于这样的理解,能够对有关国家刑罚权的法律体系作统一的理解。还有的日本学者把行政刑法作为特别刑法或附属刑法来进行研究,他们是从刑事法的角度来研究附属于行政法中的刑事法律规范的。
受日本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也持相同或近似的观点。但大陆学者较日本学者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行政刑法的刑事法性质的理解更宽泛,认为行政刑法不仅包括附属于行政法律法规中的刑事条款及刑事法律规范,而且也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中有关行政犯罪方面定罪确责的规定。

(三) 双重属性说

双重属性说认为,作为行政刑法界域的行政犯罪,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范,情节严重又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这种违法行为具有违反行政法和违反刑事法的双重属性,即要构成犯罪,首先必须违反行政法,但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行政犯罪,只有既违反行政法,同时又符合行政刑法规范的特别要件,才可能构成行政犯罪。行政犯罪的这种双重违法性决定了其法律责任、法律渊源、执行机构和适用程序以及指导原理也具有双重属性,即对行政犯罪既要追究行政责任又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刑法规范在法律后果部分既包括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双层次的法律规范;对于行政犯罪所引起的刑事责任应由司法机关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而对于其所引起的行政责任则应由行政机关适用行政程序予以裁决;行政刑法既受行政法原理的支配,也受论文导读:
刑法原理的支配。

二、 行政犯罪概念的界定

对行政刑法界域的把握依赖于对行政犯罪的基本界定。行政犯罪之于行政刑法犹如犯罪之于刑法,刑法通常被定义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则行政刑法可以被定义为规定行政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犯罪是刑法的基础,是刑法的基本内容,行政犯罪则是行政刑法的基础与基本内容。行政犯罪不仅仅是行政刑法的主要研究对象,而且还是研究行政刑法理论内容与体系构建的基本前提与重中之重,行政犯罪诸多问题的解答直接关系到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 行政犯罪的产生

行政犯罪作为一个实体的法律概念或法律术语被提出是在十八世纪的德国。犯是行政犯的原型,此后这一实践的发展引发了学者们对行政犯和刑事犯的深入探讨,进入十九世纪,德国法学界基本上形成了“刑法”的概念,而且还制定了“刑法典”。进入20世纪后,违反行政刑法的行为大量出现,对于将违警罪从刑法分则中分离出来的呼声越来愈高,再次引发了学界对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别的探讨。因此,行政犯罪的概念是在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中发展起来的。
然而,行政犯的思想观念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法时期,古罗马法中“自体恶”与“禁止恶”的区分思想被认为是行政犯的最早渊源。同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有异曲同工之效的是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方法。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在《犯罪学》一书中把犯罪分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自然犯罪即是触犯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怜悯和正直情感的犯罪,为任何社会所不容,是真正的犯罪;而法定犯罪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属于自然犯罪之外的犯罪,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对于何种行为为法定犯罪的规定是不同的,该类犯罪不是真正的犯罪,随着规定其为犯罪的法律的废止失效,行为又会被合法化。源于:论文写作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