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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探究我国古代乡村治理方式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922 浏览:10779
论文导读:
摘 要 在我国古代社会,国家对于社会管理的方式的演变主要是逐渐由地方分权向郡县制集权发展的过程。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较低,国家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程度是有限的,这也使得乡村社会拥有一定的自主性。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我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代表的乡村治理制度具有皇权与绅权、皇权与族权相结合的半自治性特点,通过司法、道德、乡规村约等政治文化手段,对乡村进行管理。
关键词 乡村资源 乡里制度 官绅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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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形成原因和背景

中国自秦汉集权国家建立以后两千年时间, 封建专制主义下的乡村管理成为历代统治者所关注的焦点。事实证明,乡村治理模式的选择和治理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封建王朝的命运与兴衰。在中国古代社会,传统的农业经济除了养活庞大的人口, 只能积累下非常有限的社会资源。加之, 国家不可能开辟新的资源集中的途径,社会剩余资源全部来自乡村农业,这也决定了国家的资源来源必须从农业剩余中提取。从历史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现象:当封建王朝发展到末期,官僚机构不断扩大和皇室贵族生活走向腐化奢靡时,都会加大对于乡村资源的压榨和获取,这使得乡村经济不堪负荷,人民生活日益困苦,激发王朝末期农民起义,加速了王朝覆灭。所以,在王朝新建之初,国家一般采取减少资源提取, 轻摇薄赋的政策, 使社会资源与国家力量形成良性循环, 有意识地控制国家机构的规模, 缩减王室和官僚机构的开支, 希望依靠从广大的社会提取较微薄的农业剩余, 以维持国家的生存,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但是,这种看似合理的保护和维持虽能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乡村社会的均衡稳定,但是却也使得乡村经济无法实现经济形态的转型和经济总量的增长,最终跟不上官僚机构膨胀发展的速度,最终又使得王朝不得不面临必然灭亡的命运。
其实我们不难理解这一“怪圈”,当国家为了维持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资源关系,就会选择降低对于乡村资源的提取量,这就使得当时官员俸禄较低,导致制度性官员腐败。在我国古代社会,社会组织的发育一直趋向于停滞的状态,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组织的控制能力较低,所以难以实现对于官员的控制。员不仅仅满足于较低的俸禄时,他们便会加大对于乡里的盘剥,加重了乡村社会的负担。长此以来,也就必然导致了王朝末期乡村经济的逐渐衰败。乡村社会的稳定决定了王朝的兴衰成败,于是封建国家为了更好地管理乡村,制订了一系列针对乡村治理的制度和方法,这些制度与方法也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革。

二、我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变革

为了更好的加强对于乡村资源和乡村社会的管理,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我国古代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也经过了不断的发展和变革,形成了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代表的乡村治理制度,其治理模式也逐渐并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随着中国封建专制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受到的干预和控制逐步增强,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被清末地方自治所取代。

(一)乡官制模式——主导时期(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直至隋文帝开皇十五年)。

乡里制度是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典型形态,而乡官制则是乡里制度早期的具体形态与模式。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同一组织形式大小不一,并历代因循,随势而变,但大体上不离“官有秩,各有掌,重教化” 的窠臼。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后期的各种组织形式中,乡和里的作用凸现了出来,并成为了中国乡里制度的最为重要的两级,同时出现了村。其在官职的选任上也一直是道德型和知识性的,乡官主要由官派产生,辅以民间推选,并享有俸禄品秩。同时,在这一时期,封建专制主义还没有达到高度集权的程度,乡村社会基本处于半自治状态。
(二)由乡里制到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模式转折——官绅结合时期(隋文帝开皇十六年至宋神宗熙宁三年)。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是乡里制到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模式转折时期。这一时期,乡和里的地位逐渐沦落,乡里自治功能逐步弱化,的控制与统治逐步增强,乡村权力越来越多地被上调到更便于直接控制的州县官吏的手中。

(三)职役制模式——士绅主导时期(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

我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三阶段则是从乡里制度转变为职役制,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县为基层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论文导读:士绅官僚是传统中国政治结构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阶层,他们在经济上拥有土地,在政治上通过考试和捐纳等方法成为官僚。按照权势和职责也可以划分为上层和下层两个集团,但对乡村治理产生主要影响的则是居住在乡村的下层士绅。士绅在行政官员眼中
绅权的士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在唐宋时期我国实现了由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之后,开始了由唐宋以前的乡官全面控制向元明清时期的民间自我谋求发展的蜕变,以期达到与职役制相辅相成的效果。为了达到对土地和人口更有效更直接的控制,必须加强集权,而有效的途径就是:削弱基层的权力,将其收回到国家能直接干预的县、州、府级。于是封建专制更加强化,地方乡里自治的色彩日趋淡化。
从以上我们可以得出,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乡村治理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主线,结合历朝历代的具体实践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与特点。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变迁体现出乡村治理的内在规律,即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治理的介入应当适度,乡村治理不应被过多限制,唯有增强其自治性,方能保持其活力。在当前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尤应注意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权,保障村民自治的自治性。

三、我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特征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后,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是以宗法观念来对于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通过税收来集中乡村社会资源,通过科举制度将文化和知识联结起国家和乡村社会,使得正统封建理论在乡村社会思想领域占绝对领先和主导地位,逐步使得乡村社会成为半自治化的政治经济实体。

(一)皇权与绅权相结合。

费孝通先生在曾在《中国士绅》一书中提到中国权力源于:毕业设计论文致谢www.7ctime.com
的运行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轨政治” ,即指人们可以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相平行的轨道进入到不同的层级社会系统,并且不同权力和权威分别在两个系统进行内部循环,具体来说也就是皇权与绅权的有机结合在一起,皇权在上层社会内部循环,绅权在下层社会发生作用。士绅官僚是传统中国政治结构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阶层,他们在经济上拥有土地,在政治上通过考试和捐纳等方法成为官僚。按照权势和职责也可以划分为上层和下层两个集团,但对乡村治理产生主要影响的则是居住在乡村的下层士绅。士绅在行政官员眼中非常重要,可以与地方官平起平坐。官吏倚重士绅辅助,以方便行政,同时也害怕他们带领民众对政府产生威胁。所以士绅作为特权阶层,在法律以及赋税徭役上都享有一定的特权,一旦他们犯罪则不受刑罚处置,并在税赋征收中获取利益。但是同时,士绅们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作为本地的利益的代言人与政府进行博弈;在社会方面,他们承担着一系列公益活动,为当地居民排解纠纷,组织兴修公共工程等;在文化方面,他们弘扬儒学教化乡里,有时还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许多事物。

(二)皇权与族权相结合。

在我国古代乡里组织往往与宗族组织相结合在一起。同一宗族之间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宗族之间互助性非常强。宗族内拥有共有财产以保护族人的利益和资助宗族子弟教育。为了巩固宗族内部的关系,加强宗族在当地的地位,宗族内主要以土地和姻亲关系相维系。在一个宗族内部,设有族长,并立有族规。族长是一族的控制者,拥有一定的特权,可以依照宗族家规管理本族内部事务,解决宗族内部纠纷,惩罚违反族规者,对本族人实施福利救济、传承本族文化并代表宗族与官府交涉,以维护本宗族利益。
由于我国古代乡村是以宗族聚居形式存在的,宗族内部关系稳定与否也就关系着乡村社会的安定。所以,在我国封建社会,在乡村社会中较有权势的宗族往往受到了皇权的认可,这也进一步使基层行政组织和宗族组织相融合。

(三)司法控制与宗族管辖相结合。

长期以来, 学术界有一种主流观点, 认为中国古代的官治行政以县级政权为终端, 即所谓的“王权止于县政” ,县以下之广大乡村社会,统治者采无为而治之策, 听民自为、自营。因此, 对于乡村的社会成员来说,国家的法律基本不起作用。其实不然。虽然,我国古代的政治权威确实将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当作农村管理的中坚力量,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国家法律在乡村管理中所产生的价值,比如当时“ 鸣官”、“送官治罪”的现象的存在。我国古代社会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法律对乡村进行控制时有其独特的方式,论文导读:上来说,这种乡绅自治是“有限的”,即这种自治是在皇权的制约与控制下运行的。综上,我们从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变革和对于其特点的总结中可得出乡村治理的内在规律,即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治理的介入应当适度,乡村治理不应被过多限制,唯有增强其自治性方能保持其活力。在当前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的
即调控主要以人为对象, 对触犯国家法律的乡民进行制裁, 进而达到维护乡村正常秩序的目的。村民往往不是求助于正式的司法制度本身,而是求助于这种法律之外的团体和程序。若村民们发生一般性纠纷, 通常他们也不直接寻求国家法律来解决, 而是首先求教于宗族等传统性社会力量。只有当族内的权威人物和机构不能处理, 或其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时候, 才会选择“ 鸣官”。从这一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源于:论文库www.7ctime.com
古代乡村治理中,司法控制与宗族管辖之间是密不可分的。

(四)乡绅有限自治。

由于中国乡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相当分散,村庄之间相互隔绝,因此,皇权无法无所不至地对其进行绝对控制。 只要乡绅能够服从国家管理,他们在完成国家交办的任务之后,则可以获得有限的自治权。当然,国家也始终注意宗族势力的消涨,防止宗族势力越过国家能够容忍的低线。因此自汉朝以来,政府就对宗族势力保持警惕,一旦宗族势力过于强大,国家就会对其进行打击。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这种乡绅自治是“有限的”,即这种自治是在皇权的制约与控制下运行的。
综上,我们从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变革和对于其特点的总结中可得出乡村治理的内在规律,即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治理的介入应当适度,乡村治理不应被过多限制,唯有增强其自治性方能保持其活力。在当前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尤应注意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权,保障村民自治的自治性。
(作者:安徽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方向)
注释:
彭勃.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古代传统的中西比较[J].新东方,199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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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翔 陈建华.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特点及其变迁[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140.
李雪彦.我国古代社会乡村社区治理的政治艺术[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8):13.
骆正林.中国古代乡村政治文化的特点——家族势力与国家势力的博弈与合流[J]. 皖西学院学报,2007(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