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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制理由设计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22 浏览:17015
论文导读: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军事法。其中行政法又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无论是一般行政法还是特别行政法又都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1、实施阶段的问题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法律的实施就是法律在生活中的具体应用,从而实现目的的行为。是法律运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这对于法律也有着
【摘要】在我国,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规划的地位越来越凸显,城市规划是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历史状况、资源现状,进行合理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的一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为满足我国社会持续发展,精神、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以人为本而制定的城市规划基本原则,也进一步指导我国城市建设与规划更快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法制规划 问题分析 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是建设系统的一部大法,是搞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执行好坏。是城市规划能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关键。目前《城市规划法》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从而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近几年来,我国大部分城市在规划建设中都没有按基本方针的指导来进行,进而不断出现了一些与方针背道而驰的现象,由于规范的脆弱这些现象也屡见不鲜。为此,我们的国家、政府和城市居民已付出了沉重的政治和经济代价,对产生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机制已刻不容缓。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以下法律部分: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军事法。其中行政法又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无论是一般行政法还是特别行政法又都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

1、 实施阶段的问题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法律的实施就是法律在生活中的具体应用,从而实现目的的行为。是法律运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这对于法律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制订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实施,实现法律中涉及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使法律意志得以明确的实现。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曾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中国古人徐干说:“赏罚者不在于必重,而在于必行。必行,则虽不重而民肃。不行,则虽重而民怠。”
1.1 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活动方面来看
因为没有成套的法定方法和步骤即程序法,由于它对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城市功能体现、发展方向的明确、建设目标方向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方针进行科学的评价,这样一来就较易受到领导和执行者个人行为的影响和干扰。
1.2 从守法方面来看
由于规划设计单位是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管理,当政府部门的执法过程出现偏差时,设计单位和专业设计人员往往难以用基本方针去说服上级主管和政府部门的领导对这种偏差进行纠正,也就是说,城市规划设计人员的守法行为缺乏基础,从经济和体制上也不可能按照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方针来编制城市规划文件。

2、执法中的若干突出问题

2.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亟待明确

《城市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二条则规定:“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这使得行政主管范围与法定实施范围不一致。而且对于城市规划区的确定,则显得法律严密性不足,随意性较大。在每次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中,都需要对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进行调整。近年来出现的城郊结合部、规划区与非规划区的边缘建设管理失控,出现了许多违章建筑;属于不一定分布在规划区范围的工程建设,如航空港、码头、铁路枢纽等等的合理布局规划,往往失去有效的规定管理。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上述因素有关。

2.2 加强对城市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力度

按现行《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从停工处罚— — 行政复议或法院诉讼—— 裁定或判决——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起码要数月甚至几年,这样规划部门只能眼看违章建筑从基础开始直到整栋搂层差不多完工而不能直接拆除,等到执行时劳民伤财,损失惨重。这种有法不能执行的状况,加大了规划执法的难度。这就需要法律规范在结构上包含有能够作出迅速、有效、有力的强制处罚的内容。法律必须赋予规划部门能将违法违章建设工程消灭在萌芽状态中的权利。

2.3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的处罚依据必须重新界定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可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源于:论文格式字体www.7ctime.com
响程度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另一类是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论文导读:
款。由此可见,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的唯一依据是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但是,由于《城市规划法》对违法建设行为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规定过于原则,对违法建设行为中哪些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哪些属影响城市规划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详细定性,只是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这可视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很明显,这样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许多地方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对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的规定也同样较为原则,难以操作。
规定指出:1、对用地性质、城市景观、城市环境、文物保护、风景名胜、重要工程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2、侵占学校、医院、体育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的违法建设;3、侵占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管线、人防、消防或防洪排涝通道及设施、规划保留或保护的水体、广播电视或电讯通道及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的违法建设;4、侵占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用地的违法建设。实际上,这些行为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上述情形中违法建设者进行的建设活动往往发生在公共或他人用地上,而不是发生在自有用地上。在实际生活中,违法建设行为大多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而在自有用地上进行的。因此,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的法律规定应更多关注自有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唯有这样才能为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更加丰富的法律依据。

3、实施监督的问题

在当今社会,法律监督制度有待加强和完善,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维护法律最严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制约权力集中、抵制贪污腐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的制定和管理体制中,没有任何专门机构能够政府在能否按规定行事中行使执法并对其是否科学进行评估,司法机关只能对其是否违法进行监督,对其是否按原则和方针办事则是无能为力的。
从事设计的单位人员在设计过程中主要根据任务书进行方案设计和规划。在这个委托直至审查通过的范围里,对守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政府和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设计资质和执行规程规范方面进行审查,但在任务书的内容违背城市规划的原则和方针时,整个设计和方案审批的过程却没有一个步骤来对此进行监督和评价。
从法制的角度来看,上述原则和方针并没有很好有效地落实,也没有什么监督机制和体系,更谈不上相应的处理措施了,所以单单只靠执法者和守法者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更不能为贯彻实施方针和原则作保证,由此可见,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些原则和方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待加强,这种情况下出现偏差也是在所难免的。
结语
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认清全球化、外来资本和文化对我国空间规模和生产效率的影响,避免我国已经存在的地理空间不平衡进一步扩大,通过执行城市规划原则和方针,提高我国的城市空间效率,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我们认为,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必须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体现正当法律程序的精神和彰显城市个性与文化特色的新思路进行整体性的理性变革与重构,从而重新界定与配置政府的规划职能,以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罗毫才.中国行政法讲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
我设(城市规划法)修改[J].城市规划,1998,(3-4 5 6)
[3]袁锋.市场经济下的规划法制管理刍议[J1.城市规划,19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