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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诱导性民族文化犯罪诱导性作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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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由于民族文化与刑法法规所依据的主流文化难免存在冲突与矛盾,民族文化往往对于犯罪具有诱导性作用。一方面,民族文化对于犯罪具有缘起作摘自:硕士论文开题报告www.7ctime.com
用,在此种情形下,对于适宜民族发展、不失合理的民族文化,我们应灵活、变通地适用刑法规范;对于已显愚昧落后、涉及基本人权的民族文化,我们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同时,更应合理地加以引导。另一方面,民族文化对于犯罪具有指引作用,此种情形中,我们更多要做的是理解并尊重民族文化,达成民族和解,促使文化融合。
关键词:民族文化 犯罪 诱导性作用
1007-0745(2013)06-0248-02
2012年,台湾史诗电影《赛德克·巴莱》引起广泛关注。该片观后,我们不由得对于两个名词引发思考:民族文化、民族问题。民族文化、民族问题也历来被各国认为是诱发犯罪、影响社会稳定而应对乏术的不安定因素。远有中东地区的圣战组织、基地组织,近有我国的、势力,如此等等都是发轫于其独有的民族文化。因此我们对于民族文化与犯罪间关系的研究实属必要。而这其中,民族文化对于犯罪的诱导性作用是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本文所言的诱导性作用,特指犯罪的发生根源于民族文化或者是民族文化因素对于犯罪的发生、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促进、指引作用。

一、民族文化诱导犯罪的原因分析

所谓文化,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曾下过这样的定义:“文化或文明,从其广泛的人种史的意义上说,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风俗以及一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名成员所掌握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在内的一个复杂的整体”。而作为社会人而言,我们时刻生活在某种社会文化之中,并深受其影响。文化对于特定人群的精神气质、人格塑造及价值取向的形成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所言:“个体生活历史首先是适应他的社区代代相传下来的生活模式和标准。从他出生之时起,他生于其中的风俗就在塑造着他的经验与行为。到他能说话时,他就成了自己文化的大小的创造物,而当他长大成人并能参与这种文化的活动时,其文化的习惯就是他的习惯,其文化的信仰就是他的信仰,其文化的不可能性亦就是他的不可能性。”我们甚至可以说,每一个人作为个体,都是某种文化的载体、践行者。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法律,特别是刑法规范,是特定的社会文化的具体体现。而犯罪,至少从形式上我们能够这样定义,即违反刑法规范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而,犹如规范违反说者所言,犯罪实质上是对于蕴涵于刑法规范后的社会、文化的违反。
至于民族文化与诱发犯罪的原因关系,美国犯罪学家索斯坦·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倒是给我们提供了一条有效地思考路径。他认为,犯罪产生于文化冲突,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的产物;由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与主流文化相冲突,所以遵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就必然会产生刑法的犯罪行为。塞林认为文化冲突是社会变迁过程的自然结果,社会变迁导致产生无数的社会群体,每个社会群体对于生活情景都有自己的定义,对社会关系也各有各的解释,而对其他群体的社会价值却全然无知或每有误解。根据塞林对文化冲突的分类,文化冲突可分为外部的文化冲突和内心的文化冲突,所谓外部的文化冲突,是在社会分化过程中,某种同质的文化和价值体系向异质性转化时产生的副产品。当某种同质的文化价值体系变为不同质的若干文化和价值体系时,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文化冲突,引起犯罪行为。但塞林认为,这种文化冲突引起的案件轰动一时,但是却不常见。所谓内心的文化冲突或心理冲突,是指个人从具有相互冲突的规范的不同群体中获取自己的行为规范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文化冲突就被人格化,深入到人的人格中,变成了一种心理现象。这种被人格化了的、互相冲突的行为规范之间的矛盾,具有最强的犯因作用。
虽然塞林的提出文化冲突理论着重于研究美国的移民犯罪问题,但却不可否认该理论对于我们分析民族文化诱发犯罪的原因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当中,刑法规范,某种意义上而言,必然是在一国中占主导地位的民族文化(人口占大多数或者是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主导地位的民族)的反映与体现,正如德国刑法学家H·迈耶曾指出的,蔑视民族的良好风俗秩序的行为就是犯罪,刑法的直接机能不是保护法益,而是论文导读:
维护民族的良好风俗秩序。于是乎,这样的刑法规范往往难以兼顾、甚至忽视了其他民族文化的特殊性。从而,由于规范范围内民族文化间的矛盾与冲突而引发犯罪似乎就“顺理成章”了。
是故,由于不同民族文化间的矛盾与冲突,进而诱发犯罪,似乎对于一国的刑法规范而言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二、民族文化诱发犯罪的样态分析

(一)民族文化对于犯罪的缘起作用

如前所述,民族文化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已深深地融入到各民族灵魂之中,民族文化有时会以民族习惯法的形式出现,如瑶族的“石碑”、侗族的“款”、苗族的“榔规”等等。这些习惯法与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规范不免具有冲突。换而言之,由于刑法法规制定时难以避免的局限性,我们可以这样说,某些带有浓烈民族文化因素的行为是自始被“规定为”犯罪,而并非只因为此类行为有如何的社会危害性、该负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这些民族文化、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刑事法律在诸多方面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如在婚姻家庭领域,许多民族盛行抢婚、公房制,而这可能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重婚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聚众罪等罪名相契合。在云南屏边苗族自治县每年三月的对歌中都有抢婚的习俗。男女双方一旦有了婚约,男方不管女方是否同意就强行抢亲,强行同居。而我国彝族、景颇族、黎族的部分地区则盛行公房制。公房制源于群婚制度,远古时代,人们按性别居住在两幢公房内;黑夜来临,男人们必须去外氏族的女公房内过夜。而现代,公房已成为成年青年男女夜晚交游、谈情说爱的场所。这样的婚姻制度说明部分民族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有关规定。在精神信仰领域,有关鬼神传说、动用私刑的民族文化亦与刑法存在着激烈冲突.以下以实例说明:被害人朱某长期被村里部分群众认定是会“放蛊”的人。1982年10月朱某去被告黎某家讨要石灰,临走时朱曾拍着黎肩膀表示感谢。后黎感到身体不适(当时已怀孕四个月),即认为是朱放了“蛊”。黎遂找朱索要所谓“退蛊药”,朱则说解释她不会放“蛊”,也没有退“蛊”药。此时正值村里开群众大会,黎某丈夫向某便当着到会群众的面暴力追问、追逼朱,要其承认放“蛊”,拿退蛊药。在此同时,另外一些认为也被放“蛊”的村民也参与其中,并用拳、棒朝朱乱打。朱某在难以忍受的持续四小时的群殴之下,承认放“蛊”,并答应给退“蛊药”。朱某此后卧床不起,两天后身亡。要想对该案做出合情和法的处理,我们就必须对当地的巫蛊文化有所了解。在该案发生的贵州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大多具有“巫蛊”情节。人们在受灾染病之时,更多想到的是可能是中蛊的缘故。更有甚者,巫术、蛊术在一些地区被认为是医术的代名词,被认为与医术具有同等的意义和作用。但精通巫术、蛊术的人,往往都被群众孤立、唾弃。因而,像上例中,用暴力向恶意放蛊的逼取退蛊药的行为,在当地群众看来是可以接受、甚至是理所当然的。他们也压根没意识到,这一历来被认为理所当然、甚至是已被无数次实践的传统行为实质上已严重触犯刑法。
任何一种民族文化能够得以产生、发展,乃至延续、繁荣,必有长久以来促使其成长的民族养分。其实,从某一角度而言,民族文化无所谓先进与否,关键要看的是它是否适合该民族、是否有利于该民族的发展。因而源于:论文致谢范文www.7ctime.com
,在笔者看来,那些意图以所谓国家的先进文化与文明取代被认为是愚昧落后的民族文化,从而实现文化统一、社会和谐的行为必然是徒劳无功的;相反,此举势必会引发更多的文化冲突,更强的民族抵制。譬如前文提到的一些少数民族所特有的婚姻家庭文化制度即是如此。这些特有的制度往往源于该民族特有的历史文化,也是被历史证明适合于该民族发展的。即使它的某些方面的确已背离人类文明的发展大势,我们也应顺应其自身的发展轨迹,相信其自身的发展优化能力。我们无须以现代文明人的高姿态一厢情愿地对于某种民族文化进行肆意的改造甚至抛弃,如此行为只能凸显我们自身的孤傲与狭隘。因而,笔者认为,对于适宜民族发展、不乏合理性的民族文化,我们应“依法”灵活、变论文导读:
通地使用刑法规范:1.《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2.《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当然,民族文化也不能成为“免罪金牌”,上文所言的民族文化也只限于适宜民族发展、不失合理的文化。不可否认的是,某些民族文化中的确蕴含愚昧落后、逆人类社会发展之潮流的因素。笔者认为,就犯罪层面而言,那些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缺乏合理性的行为,无论其是具有文化冲突方面的原因,刑法规范都应毫不迟疑地予以否定,毫不保留地予以执行。如此方能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维护刑法应有的尊严与权威。同时,我们更应做的就是对于此类民族文化的善意引导,促使其更快的发展与自我优化。上述所举的放蛊实例,被害人被群殴致死的情况就属于此类。尽管具有特有的文化因素,但被害人被故意伤害致死,就应该被追究,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处理中,司法机关更应注重的是摆明事实、讲清道理,力争得到群众的认同和理解。

(二)极端民族文化对于犯罪的指引作用

无数的历史事实向我们彰示,某些民族性的暴力犯罪、反叛事件都笼罩在其特有的民族文化背影之下,甚至民族文化有时对其犯罪起着重要的精神指引或是理论指导的作用。
以本文开端提及的台湾电影《赛德克·巴莱》中的故事为例,许多影院在宣传该片时,将其定性为抗日爱国题材,笔者不这么认为。该片以台湾日据时代真实发生过的“雾社事件”为素材,讲述的是赛德克族反抗日本统治的故事。赛德克族是世代居住在深山的台湾原住民。但自从日本殖民统治台湾后,他们的传统猎场被侵占,族人则沦为为殖民者搬运木材的苦役,并经常受到当地日本的肆意辱骂和责打。莫那鲁道是赛德克族马赫坡的头目,年轻时骁勇善战、桀骜不驯,一直不甘于受日本人的压迫,伺机反抗。一天,莫那鲁道的次子达拉奥结婚,达拉奥友好地邀请途径于此的日警吉村喝酒。但吉村却认为该族的酒是肮脏的,并有手杖将酒打翻在地。双方因此爆发了冲突。被殴打受伤的吉村,事后不依不饶,誓言要向上级禀报、严厉报复。以此为导火索,莫那鲁道遂联络六社民众,借日本当局在雾社地区举行运动会之机,首先向日本统治者发难,掀起了一场悲壮惨烈的反日斗争。
笔者之所以不认为雾社事件不是一场抗日爱国斗争,是因为他们反日并非基于爱国,而是更多的源于他们特有的民族文化与信仰。赛德克族男人历来以成为“赛德克·巴莱”(意为“真正的人”、“真正的英雄”)为目标,传说只有成为“赛德克·巴莱”,死后灵魂才能度过彩虹之桥,到达祖灵之家。而要成为“赛德克·巴莱”,就必须砍下敌人的头颅,血祭祖灵。影片中莫那鲁道在雾社起事之后曾言明:“今天我们虽然成功的血祭了祖灵,取得了通过彩虹之桥的资格,不过接下所要面对的不是欢庆的酒宴,而是选择死亡的方式。”这说明包括莫那鲁道在内对日本近代文明与军事实力有清醒认识的,在起义之初便预料到了失败的必然性。他们发动起义的真正目的,是以日本人的血来血祭祖灵,以此成为“赛德克·巴莱”,带领族人死后顺利到达祖灵之家。在此后的斗争中,赛德克族人所表现出的对于死亡无惧无畏的精神,也正是根深于此种文化与信仰。因此,笔者认为,民族文化在赛德克族的“反叛”运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精神指引与促进作用。
对于此类现象,笔者认为,我们根本的解决之道不是武力打击(尽管大多数时候,此种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而是对于民族文化表示出应有的理解与尊重。相反,对于某些民族文化的蔑视、误解甚至肆意践踏,往往是致使民族反叛的根本动因。还是以雾社事件为例,赛德克族世代居住于深山之中,以狩猎为生,因而他们视猎场为生命,森林为圣地。而自从日本占据台湾后,不仅抢占了他们的猎场,还大兴土木,强迫他们砍伐森林,搬运木材。再加上平时日本的谩骂与侮辱,族人自觉一直深受歧视与压迫,一些民族文化与传统在当局蔑视与践踏下已难以为继,对于日本统治着的愤恨其实由来已久。日警吉村之所以与好意请他喝酒的达拉奥发生冲突,也是因为他对该族的待客之礼以及文化产生了误解并表现出了蔑视。
故而,笔者认为,理解并尊重民族文化,达成民族和解,促使文化融合,方是解决民族问题、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出论文导读:24794,2012/6/20登陆。上一页1234
路。
三、结语
民族问题之所以被现今的各国政府视为棘手的难题,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中掺杂着民族文化的因素。我们只有清醒的认识民族文化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承认并理性认识民族文化对于犯罪的诱导性作用,进而理解、尊重各民族文化,在必要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加以引导,促进文化发展与融合,方可真正实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之大计!
参考文献:
曾小华著:《文化、制度与社会变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美]R·本尼迪克著:《文化模式》,何锡章、黄欢译,华夏出版社,第1页。
[3]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1 、482页。
[4]高锦蓉:“试述公房制——普那路亚婚制的遗迹”,载《中南民族学报》1985年第2期。
[5]引自王飞:“少数民族人员犯罪生成与文化适应、冲突、解组及失衡”,民族新闻网http:///law/ShowArticle.asp?ArticleID=24794,2012/6/20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