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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197 浏览:58931
论文导读:》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保护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追究触犯食品安全犯罪的人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追究一个人的法律责任,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与《刑法》规范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一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我国各类食品案件的频发,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本文在界定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的各种问题,包括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法规竟合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食品安全犯罪适用中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

一、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案件频发,出现了诸如三鹿奶粉、猪肉以及地沟油等事件,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刑法,作为打击违法犯罪最严厉的手段,对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每天都在和食品打交道,而如今的食品环境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步,食品安全问题也已经被人们推上了风口浪尖。
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刑法》以及《食品卫生法》当中。《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节当中,具体而言,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食品安全法》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护制度体系的核心。如该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参杂有毒、有害食品的非食品原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保护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追究触犯食品安全犯罪的人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追究一个人的法律责任,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与《刑法》规范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基于“罪刑法定”的规则,没有《刑法》中相应条款的存在,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只能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存在,《刑法》中的具体条款也将无法使用。例如,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认定就以相应的卫生标准的存在为前提。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随着食品案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构建也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的研究却很少。而食品安全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适用是保障食品安全强有力的后盾,对于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着重从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源于:毕业www.7ctime.com
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以及法规竟合问题这四个方面来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在认定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以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或者一定的危险程度为要件。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就要求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伍万元以上。如若未达到该数,则不能认定为触犯刑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罚。又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就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属于结果犯,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为构成要件,属于危险犯。可见,以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或者一定的危险程度是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对于以上两种罪的不同规定并非随意妄为,而是有着深刻的现实依据的,相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带来的危害会更大些,若在造成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的结果时才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即使犯罪人能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已经不能挽回了。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生命,坚决杜绝牺牲他人生命为自己谋利的行为,我国刑法中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为危险犯,以防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犯罪的对象起着重要的作用。若犯罪对象涉及假药,就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若犯罪对象涉及伪劣产品,就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犯罪对象涉及不符合安全的食品,就有可能构论文导读:其覆盖面更广一些,但在具体的适用上,往往不能提供具体的指导,而其规定上的模糊性往往造成不同理解和解释,也为一些犯罪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由此看见,在具体的适用上,特别法比普通法在适用上更有指导意义。第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采纳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条文进行
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见,犯罪对象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概念。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而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责任的问题。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三类食品安全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可以作为该罪的主体,但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若专门为了从事上述三类违法活动而实力公司或企业的,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专门从事上述三类违法活动的,则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是按照自然人的相关规定来处罚。

(四)、法规竟合问题

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简严之,法规竞合的核心要件就是“一个行为、一个客体、数个罪名”。在处理法规竞合问题的时候,往往适用一下两个原则: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都应当实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是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别的规定,普通法则是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以及相关犯罪的一般的规定。从所覆盖的范围上来说,普通法所覆盖的面更广一些。然而,在具体适用法律的时候,就要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原因在于:特别法是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别的规定,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方方面面尽可能的囊括在内,并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定刑,实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对于具体的犯罪而严,更能在特别法中找到犯罪的依据或者说所触发的法条,更好的制裁了食品安全犯罪活动。而普通法则是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法律的一般的规定,虽然其覆盖面更广一些,但在具体的适用上,往往不能提供具体的指导,而其规定上的模糊性往往造成不同理解和解释,也为一些犯罪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由此看见,在具体的适用上,特别法比普通法在适用上更有指导意义。第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采纳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条文进行定罪处罚。例如,《刑法》第149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之法规竞合的特别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发生法规竞合,应依照《刑法》第149条的特别规定,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选择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三、食品安全犯罪适用中的问题与完善

虽然《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中都有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规定也不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环境,各种作案手段层出不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足以应对。具体来说,食品安全犯罪适用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主体范围小,打击面过窄。这就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第二,主观方面存在的缺陷。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犯罪,而将过失犯罪排除在外,从而有可能造成刑法适用不当的后果[3]。因此,在食品安全犯罪适用问题的完善上,应该从扩大主体范围和增设过失食品安全罪两方面来努力。
参考文献
顾加栋,张柏生.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9(1):26-28.
杨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11):5.
[3]叶鹏.论食品安全罪的完善[J].青春岁月,201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