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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浅析网络舆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影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22 浏览:14774
论文导读: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研究古今中外众多学者对舆论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由于学者们从各自的学科领域出发,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舆论的定义至今仍非常多样化。但“议题”、“公众”和“共同意见”却是学者们提出的关于“舆论”的众多要素的交集。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舆论就是社会公众对某一焦点性问
[摘 要]网络舆论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与发展而出现,并以其区别于传统媒体的特点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这新兴网络舆论监督的大背景下,如何让法官在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满足广大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文章建立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采用网上调查、线下访问相结合的方法收集数据并进行深入分析。文章从网络舆论的特征入手,着重分析了网络舆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同时,为促进网络舆论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良性互动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期在协调好二者关系的基础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键词]网络舆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影响;良性互动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使其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形成新的社会控制模式,伴之而产生的网络舆论则成为了公共领域的重要表达方式。2008年被称为“中国网络监督元年”,网络媒体以其独有的优势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也造就了中国庞大的网络群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2年7月19日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摘自:毕业论文提纲www.7ctime.com
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网民规模的大幅增长使得网络舆论风起云涌,以势不可挡之姿影响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网络舆论的概念及特征

(一)网络舆论的概念

从汉语语源的角度考察,“舆”,在《说文解字》中做“车舆”讲。“舆人”则是指造车之人,“舆论”是“舆人之论”一词的简称,即是指下层百姓的言论。现代意义上的“舆论”则源于西方,公元1762年,卢梭首次将拉丁文中的“公众”和“意见”联系在一起,提出了“舆论”的概念。他认为,舆论就是公众的意见。
美国学者沃尔特·李普曼认为,舆论是指,“他人脑海中的图像——关于自身、别人、他们的需求、意图和人际关系的图像,就是他们的舆论。对人类群体或以群体名义行事的个人产生着影响的图像就是大写的舆论。”
我国有学者进一步将舆论解读为:舆论是公众对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
研究古今中外众多学者对舆论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由于学者们从各自的学科领域出发,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舆论的定义至今仍非常多样化。但“议题”、“公众”和“共同意见”却是学者们提出的关于“舆论”的众多要素的交集。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舆论就是社会公众对某一焦点性问题的意见表达,相对于国家制度、法律而言,舆论更多表达的是来自民间的声音。由此可将网络舆论解读为,网络舆论是社会公众通过计算机、手机等工具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对社会某一焦点性事件的意见或言论。

(二)网络舆论的特征

网络舆论作为舆论的一种,在具有舆论的种种特性基础上,因其载体的特殊性,又有区别于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其他特征。

1.网络舆论的广泛性

网络舆论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主体和内容两方面。相对于传统媒介如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技术的日益革新使网络成本低廉、平台广阔的自身优势愈发明显,也为广大普通民众参与网络舆论提供了更为坚实的物质和技术保障。网民数量的激增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年龄的社会公众能够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通过思想的碰撞形成更具广泛性的网络舆论。笔者的问卷调查显示,在269位受访者中,仅有14.29%的受访者表示基本不在网上参与任何评论,其他的受访者或多或少都会在网上发表自己对事件的看法,网络舆论主体的广泛性可见一斑。
网民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自由的发表言论、交换意见。通过问卷调查,笔者发现网民日常关注的对象相当广泛,国家政治、经济发展、法律制度、自然环境等都可能成为网络舆论的内容。

2.网络舆论的时效性

网络舆论以其特殊的载体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只要可以利用网络,便可以实时接收和传递信息。报纸更新事态通常以天为周期,电视新闻基本可以做到每小时更新,而网络克服了传统媒介的这种滞后性,能够全天候地传播信息,公众由此掌握了时间的控制权。
网络舆论的高效性依托其广泛性而存在。网络是一个公共平台,庞大的网民群体利用互联网论文导读:案件的信息都可以被放到这个平台上予以传播、讨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所有的案件信息都摊开到阳光下,凭借着强有力的公众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也会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纵观“孙志刚事件”、“案”等几个深受网络舆论影响的案件,不难看出网络舆论对法官判案发挥着重要的监督效能,这是公众法制观念的进步
发表评论、交换意见,并以极快的速度形成一股统一的且具有影响力的舆论浪潮,使得民意能够更快地得到重视,提高了舆论监督的效率。

3.网络舆论的交互性

交互性是网络舆论最显著的特征,它打破了传统媒体“单一传受”的局限性,将媒体与受众的单向传受关系发展为双向甚至多向的互动传播关系。在网络这个开放的公共平台上,网民既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可作为传播者,在传递信息的同时发表自己的意见。

4.网络舆论的匿名性与性

网络是一个借助互联网技术构成的虚拟世界,公众在网上发表意见也是利用网络中的虚拟身份。由于真实身份在互联网中得以隐匿,网民能够获得更多的安全感,从而更加大胆地表达想法。
正如美国著名学者约翰·佩利·巴洛所说:“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外面正在创立的新世界里,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网络舆论匿名的特点赋予了公众言论上更多的自由性,网民可以根据其关心的任何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畅所欲言。

5.主流观点的非法律性

网络舆论多是来自普通民众的声音,绝大多数的网民并未接受过专业的法律学习,他们发出的声音多是依据传统的道德观念,而并非是从法律法规的专业角度看待问题。通过调研所得的数据让笔者深感担忧,调研显示:64.29%的受访者以道德观念为依据发表评论,以对弱者的同情为依据的也高达34.07%,同时还有部分受访者发表评论是基于仇富仇官心理以及个人的情绪化。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普通群众占主导地位的网络舆论中,其主流观点缺乏“法律性”,这种“理性”与“非理性”的碰撞也注定网络舆论必定与法官审判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二、网络舆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概述

自由裁量权之渊源可追溯到英国衡平法时期,衡平法的出现第一次从词源意义上明确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被视为衡平法对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两大特殊贡献之一。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地运用,但是其含义的界定相当模糊,至今仍没有比较权威的定义理论。本文中笔者采用我国学者武树臣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他认为:“法官裁判之度量,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发挥主观能动作用,选择、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做出评价判断,并做出处分的裁判自由度。”
法律相对的稳定性、普遍性与确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多变性往往会造成摩擦,当法律不适用于新的社会现象时,司法就会形成“空白领域”,此时法官判案时主观能动性的正确发挥便显得尤其重要,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对司法实践而言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网络舆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影响

1.网络舆论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强有力的监督作用

近年来,网络舆论以其广泛性、时效性、交互性等先天优势,逐渐以强硬之姿站出来,成为一股有力的监督力量。笔者的调研数据显示,有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在现实中处理事件时会受到网络言论的影响,相信这也是每一个社会人的普遍心理。“法官虽然是独立地根据自己的良心去从事司法行为,但法官受到来自主观的法律感觉、正义感、世界观、道德信念等的影响”,法官作为司法审判者,虽然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但作为社会人,他也存在不理性的一面。在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难免会受到来自性格、习惯、道德、情绪等各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再加之强大的物质利益诱惑,法官能否正确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便产生了极大的变数。
基于上述分析,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力进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而网络舆论正是以其广泛性和开放性在这方面发挥着极大的监督价值。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宽广的平台,一起具体案件的客观事实、蕴含的法律理论、审判结果等一系列有关案件的信息都可以被放到这个平台上予以传播、讨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所有的案件信息都摊开到阳光下,凭借着强有力的公众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也会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纵观“孙志刚事件”、“案”等几个深受网络舆论影响的案件,不难看出网络舆论对法官判案发挥着重要的监督效能,这是公众法制观念的进步,也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网络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提供更多的信息

网络舆论的交互性促使人民法院的工论文导读:的思维,使法官在合理吸收民意后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后,在网络舆论兴起的大背景下,法官可以借助网络平台与公众进行有效信息的交流与互动。案件结束后,网络舆论通常都会对判决结果以及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评价,但是由于舆论的判断标准与司法裁决标准存在差异,因此极有可能得出不同结论。一旦这种差异产生,舆论通常会表
作方式发生了改变,不同于传统舆论下人民法院只能被动地接受监督,网络平台上法官审判与公众舆论得以互动,而这种互动的良性发展则可以在极大程度上促使法官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首先,不同于司法的严谨性,网络对案件信息的收集没有范围的限制,程序上也没有严格的规范。因此网络舆论所挖掘的案件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比产生于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信息更全面。虽然司法审判遵从严格的证据规则,所再现的也只是法律事实,但法官如果能够通过网络舆论了解到更多客观事实对于案情的分析推导也是有极大的好处。
其次,代表网民普遍意志的网络舆论可以为法官提供经验借鉴。面对一个具体案件,某个或某几个法官的阅历终究是有限的,而网络舆论的广泛性就决定了其有着深厚的经验资源可供法官参考。网络舆论是社会各阶层,有着不同经历的人的普遍意见,这种大众的声音可以开阔法官的视野,拓展法官的思维,使法官在合理吸收民意后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最后,在网络舆论兴起的大背景下,法官可以借助网络平台与公众进行有效信息的交流与互动。案件结束后,网络舆论通常都会对判决结果以及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评价,但是由于舆论的判断标准与司法裁决标准存在差异,因此极有可能得出不同结论。一旦这种差异产生,舆论通常会表现出对法官审判结果的不接受,甚至是责难。这种情况下,法官与民众的交流便显得极为重要,通过互动让公众知悉案件事实,了解判决依据,从而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大大提高司法的公信度,也可以加强法官公正、从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信心。

(三)网络舆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消极影响

1.网络舆论的过度渲染容易“误导法官”,使其不能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网络舆论的时效性要求信息传播要快,然而司法审判却带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官的裁决是在对既存的证据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判断的基础上,针对过去发生的事情探寻最切合案件事实的所谓法律真实,有着极高的程序性,同时也注定了司法审判是滞后的、被动的。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是摘自:毕业论文模板www.7ctime.com
“法官”这个特定角色必须完成的社会任务,然而法官不是虚幻的神,他与普通人同出一个社会环境,共食人间烟火,这也注定了法官的审判受到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因此当网络舆论无视司法程序,对某些案件的性质妄加评论,对情节过度渲染,抢先对案件做出定性报道或者掀起带有倾向性的舆论浪潮时,法官便很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一旦法官的思维被网络舆论所牵制、所局限、所误导,那么他也失去了法律所赋予的“中间人”的立场。试想一个带有浓厚主观色彩的法官还是否能够客观认定法律事实,正当运用法律法规,从而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下正确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2.网络舆论容易给法官造成压力,迫使其滥用自由裁量权

网络舆论的匿名性与性极有可能导致信息的虚假化,诱导不明真相的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例如“杭州飙车案”、“华南虎事件”等在网络上引起的热议至今仍叫人记忆犹新。由此不难看出,一旦某个具体事件触动了公众的“情感沸点”,这种导向不明、泥沙俱下的言论便可能会形成力量巨大的网络舆论,误导民众意见一边倒,从而给法官施加某种看得见或看不见的压力,使得法官由关注案件本身转移到更为关注判决是否能获得社会认同。如果法官为迎合所谓的“民意”而屈从于网络舆论,这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几乎是必然的了。摘自:学年论文www.7ctim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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