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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才培养高职高专法律类人才培养革新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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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法律职业类教育有其国际标准地位和对应岗位,但中国整体法科教育发展历史使得中国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偏离了国际教育标准,并造成了现今的困顿。发展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既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发展需要,但必须创新思维、回归到它应有的教育定位。
关键词:法律辅助类人才;高职高专;创新;回归
1673-291X(2012)36-0148-04
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法律职业类教育属5B类高等教育,它定向于实际工作,要求的最低起点是专科层次,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即属这种法律职业教育。但中国教育实践和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都存在对《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偏离,这其中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基于现实、面对未来,要求我们析清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定位,创新建设专业课程结构、教学体制,以回归其教育标准中应有的位置。

一、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岗位及规范缺失

(一)岗位目标

现行《高职高专专业目录》明确法律大类专业有20个,培养对应法律实务岗位、法律执行岗位和司法技术岗位所需人才。这些岗位广泛地分布在司法机关、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并以法庭书记员、法警、律师助理、法务助理等的职业身份担当,学界将它们一并称为“法律辅助类人才”。法律辅助类人才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行政机关领导的助手,与他们共同形成层次分明、互相配合协作的法律职业体系。

(二)教育定位

在主要的法治国家中,法律职业的划分比较合理、分工比较明确,一般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学、科研的教师、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如法庭书记官、司法秘书等。法律职业构成决定法学教育,第一类和第二类职业人才由《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5A类高等教育实现,即中国的法律本科教育、研究生、博士生教育,第三类职业人才则由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因此,法律职业岗位上的区分决定了法律教育上的分工合作,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育应定位培养法律辅助类人才。

(三)岗位与教育规范及其缺失

在中国,法庭书记员的岗位设置和教育定位得到了规范明确。组织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并作为单独序列进行管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这只是个例,而且《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本身存在缺陷,即它未明确大学专科必须是法律专科,而且是大学专科以上,这导致法院书记员不够专业化,不符合该岗位的技能要求,还导致法律本科、甚至研究生也在担当该岗位,化解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分层次、分结构的价值实现,造成人力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对法警、律师助理、法务助理、行政机关事务执行员等职业岗位,尚无职业岗位定位、职责、教育要求等规范,这些缺失导致这些内容都由用人单位自行设定,由此引发职业分类的混乱和人力资源开发的缺陷与乱象。

二、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的历史与现状

上述规范缺失和教育乱象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中国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作为法科教育的一部分,与其他法科教育的发展和现实联系密切。

(一)定向补缺——岗位目标高于应然的教育定位

为补“”十年的法科教育空白,批转《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时指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随后,恢复重建政法院系、开展司法干部教育培训和组织举办法律职业教育相继展开。在这个背景之下,1980年起创建的职业大学也陆续开出法科教育,其培养目标不仅没有与法律本科教育严格区分开来,而且出现培养方向的同质化。毕业学生多补充到公检法司和其他政府机关中去,解决的是一个法律类人才空缺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1985年开始招收政法专业班级,毕业学生分配到苏州公检法司或其他政府机关,1994年后开始招收定向培养班,毕业学生几乎都到苏州各局及派出所。这个阶段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的岗位目标与本科法律专业人才的实际去向相重叠,实际培养目标高于应有的教育定位。经过近二十年的法科教育发展,本科法律专业教育和专科法律专业教育一起已经解决了实践部门的法律类人才空缺问题。

(二)过渡摸索与膨胀发展并存——应然岗位目标教育定位的回归与心理失落

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从“小政法”向“大政法”转变,法学教育的服务领域从政法部门向立法和行政执法、行政监督部门延伸,向市场经济领域延伸。1995—1998年,大家开始以理性来实践这个转变。转变思路还未清晰起来,却在1999年进入到高等教育大扩招通道。高职高专法律类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致谢www.7ctime.com
专业的膨胀发展,不仅没有促使转变思路较快清晰起来,反而在经济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增加了困惑感。
福建省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院校从1999年的几所发展到2003年的近二十所,其中一个学校的招生人数从1999年的390人增至2003年的1 600人。但对于确定怎样的培养目标、如何设置与培养目标相一致的专业、配置什么样的师资、辅之以怎样的教学手段等都在摸索之中 。另据司法警官学院教育部委托课题《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内容与实践教学体系研究》的统计数据,目前全国共有325个学校设置了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专业在校学生总数为282 865人 [3]。膨胀发展后,经济利益得到满足推迟了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的改革转变,但随后的就业困难将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回到了转变思维上来。各学校对法律专科教育定位、知识结构和职业岗位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摸索和发现。笔者所在学校则经历了专业名称和课程体系多方面的摸索,从1999年政法专业、2000—2001年法律专业、2002—2003年涉外经济法专业、2004—2006年法律事务与商务英语、涉外法务秘书专业、2005年至今稳定为法律事务专业和法律文秘专业,课程结构从与本科雷同、到突出应用型课程、再到法律与英语、与商贸、与文秘等职业所需知识结合的复合型知识结构。我们认识到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要解决就业问题,应将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律辅助人才。各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在膨胀发展和传统法律职业岗位缩减中追索,渐渐发现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在法科教育中的层次、任务和培养目标,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处在法科教育的最末端,并与法律本科教育、法律研究生教育一起完成整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和建设,它培养的是辅助型法律人才,对应的是辅助型法律职业岗位。这是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的回归,但对教师和学生、家长来说,则是心理失落。

(三)现状隐忧与生存检视——岗位目标难实现质疑生存发展

过渡期间的摸索成果,并没有带来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的优质发展。这有摸论文导读:段不应继续,但必须积极突围、夯实基础、回归它的应有定位。笔者提出以下三个思路:(一)确立共识——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在中国,至今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社会经济发展等各种因素将推动划分合理、分工明确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1.三个因素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律

索成果未得到有效推广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率低的事实。随之信任危机和生存困境接踵而来。
据教育部公布的2009年本专科专业就业状况显示,专科中法律类专业毕业生数量是42 000~57 000之间,就业率是60%~70%之间,与其他学科相比,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如果将毕业生就业岗位与专业岗位目标比对,实现专业岗位目标的比率更低。就业状况或许能随时间而有所改变,但它引发的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发展隐忧近在眼前,怎样发展?要不要发展?但最为迫切的隐忧是民众、包括一些专业人士对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定位的不认同。
各高职高专院校把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如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书记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人员[4]。应用型法律人才太过宽泛,把除研究型人才外的所有法律人才都包括进来,显然不合适也不准确,因此实质的培养目标职能是辅助型法律人才。
但在就业压力下,上述定位实际上也是众多法律本科学生、甚至法律研究生的就业目标。在这情形下,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毕业生难以在公、就业市场竞争中胜出,使得这个定位实际上被虚化。现实中,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等岗位虽然存在,但它们的入职门槛都高于源于:论文封面www.7ctime.com
高职高专,而速录员、文秘、行政、前台等岗位,它们的入职门槛又不局限于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渐渐的,这个定位无法得到民众、甚至无法得到部分法律专业人士的认同。 因此,就业状况、目标定位将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建设置于了生存发展的困顿阶段。

三、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建设的突围思路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从政策上支持了高职高专的专业建设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从实践中开始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分类管理机制,近年来法院法官过于疲惫、律师过于操劳等现实也在要求法律辅助类人才的配备。因此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建设的困顿阶段不应继续,但必须积极突围、夯实基础、回归它的应有定位。笔者提出以下三个思路:

(一)确立共识——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

在中国,至今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社会经济发展等各种因素将推动划分合理、分工明确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1.三个因素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法律作为服务业的一种,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1)社会进步。2010年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位居世界第二,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和初步繁荣,社会已经大大进步;(2)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社会分工专业化。自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各领域的工业化程度已经很高,城市人口急剧增加、规模急剧扩大,与之相应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相统一的发展规律,必然促进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3)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促进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

2.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法律辅助类职业

护士、配药师与医师,技术员与工程师是比较成熟的职业共同体搭配,法庭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行政司法官、法警、速录员等与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经理等也构成一个职业共同体,前者都属于法律辅助类职业。以律师事务所为例,一般有以下层次人员构成事务所职业共同体,即:律所主任(一般也是合伙人)、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律所行政、律所前台,在一些较大规模的事务所还可能有更细的分工,如市场开发人员、案件调查人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等等,除前面三类和实习律师外,其他都属于法律辅助类职业。随着律所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细化,相应的职业岗位也将细化,因此,法律辅助类职业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3.法律辅助类职业需要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

法律辅助类职业的工作内容复杂程度一般不高,但工作品质要求达到一定高度,需要专业化的教育和训练。它要求对法律知识有认知、对相应技能熟练和精准,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特点符合这个要求,当然现行的专业知识体系、教学体系等还可能存在一定差距,但这不是需不需要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问题,而是如何进行专业建设和专业教育的问题。美国的社区大学、法国的大学技术学院、德国的专科大学、日本的短期大学,是这类教育必要性的证明,同时它们成熟的教育模式中国也可借鉴。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也要求,充分开发人力资源,科学划分职业(岗位)分类,合理配置人才类型结构和专业结构。
不论是从社会经济发展、人力资源科学合理配置要求来说,还是从部分发达国家在法律辅助类职业教育培训上的成熟经验来看,法律辅助类职业都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社会各界可以就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的建设和发展达成共识。
(二)析清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知识能力需要、建设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知识课程、能力课程体系
高等教育的实质是职业教育,但包括高职高专在内的高等院校都存在“重学术轻技术”的问题,这种情况使得高等院校定位不明,同质化倾向严重。高职高专近几年的发展瓶颈也在这,有的学校循惯例“重学术”,但高职高专无论是师资和生源,都与“重学术”之路不符,而“技术”又未掌握透,导致高职高专教育,特别是法律教育处于一个混沌状态。因此,析清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知识能力需要,将“技术”掌握透,是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走出混沌状态的必由之路。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与机械制造技工岗位一样,也是一个技术性岗位,需要相应的技能。因此在专业建设中,应该通过社会调研掌握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所需要的技术种类、技术内容、训练体系,再针对这些调研成果开发课程,通过对这些课程的教学和训练,使得学生在校期间掌握这些技能,实现高职高专教育与社会需要之间的无缝对接。笔者所在的学校近些年来,一直在调研的基础上做课程创新开发,比如针对法院对速录员的需求,设置了速录技巧课程,通过大量实际训练,让学生基本掌握快速反应、迅速记录技能;针对律所优秀论文查重www.7ctime.com
、政府机关对辅助人员文书处理能力要求,设置了办公自动化实训、档案管理课程。这种社会调研和分析工作,是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常规要求,因为紧跟社会、紧跟时代的职业要求,是职业教育价值所在。

(三)提升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品质、促社会建立科学合理人力资源配置

法科毕业生就业难,律所法院等法律服务机构或国家司法机关招收符合要求的毕业生难,这两难间凸显了法科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之间的脱节。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比本科法科教育问题更严重。这导致了律所、法院等法律服务机构或国家机关在招收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员工的时候,宁愿取有风险的法科本科、研究生,也不愿取素质和风险并存的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毕业生,前类毕业生的风险是不稳定,做一年两年后会因技能提升跳离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后类毕业生的风险则是基本素质不够、达到不到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需要而离开。因此,现今法科毕业生出现了“高就论文导读:
低、低不就”的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从宏观把握,需要将法律本科、研究生教育设置严进严出机制,实现法律精英教育与法律职业精英要求的对接,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设置宽进严出机制,让符合这个职业要求智识水平的人能进来,但出口一样需要严格把关,以使毕业生的品质符合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需要;从微观把握,仅就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来说,提升它的教育品质是唯一出路,这需要创新思维,笔者建议。

1.集中法律知识课程,强化认知和理解能力

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学制一般两至三年,在突出技术培养的前提下,无充裕时间深入学习14门法律核心课程,将部分课程集中优化是一个有效解决途径。比如将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集中成一门课程,可借鉴司法考试安排将之命名为理论法学;将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集中成一门课程,可将前两门课程知识点融在国际经济法课程中;将知识产权法学融在经济法学中,其他课程仍独立保留。如此,既保留了法律核心课程知识内容,又节约出“技术”教育时间。在教学中,侧重对知识点的传授和理解,不对涉及到的理论问题展开讨论和分析。

2.开发“技术”课程,强化法律辅助职业岗位技能

技术课程有两类,第一类是在法律核心课程中讲授法律知识的同时,强化其中技术性内容的讲解,比如三大诉讼法课中,对实务中的起诉状等文书写作、对起诉立案到申请执行等程序事务,着重其中的技能培养;第二类是对部分职业岗位所需技能单独开设课程,强化技术内容的训练,比如开设办公自动化实训课程、速录技巧、档案管理、现代礼仪、会计原理与应用、法律语言技能实训等,简要讲解课程内容后,重点开展技能训练。并建立对应的考核机制,在重视课程过程同时,强调课程目标的实现。

3.引入实务师资,将用人单位师徒训练体制提前进入学校

职业教育强调双师型,但此处的双师多指教师和律师或其他法律职业身份,没有将不具备律师资格、不具有法官身份的法律辅助职业人才包括进来。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既然是培养法律辅助职业人才的,就必须将已经在法律辅助职业岗位上打拼多年、具有实战技能和经验的职业人才引入到师资队伍中来。具体做法可以通过与实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采取聘用实务师资短期教学,或者派老师到实务部门学习培训再回到学校教学。如此可以将新员工到用人单位的师徒培训体制提前到学校进行,这既完善了学校教育教学体制,又大大节约了用人单位对新人的培养成本,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在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培养出社会所需人才,且用得好、留得住的推动下,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人力资源配置一定会趋于合理,再转而推动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回归到应有位置、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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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凤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