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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法学法学教育考试改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360 浏览:33462
论文导读:忙的,基本上平时都可以不学习,考前把老师画的重点背一背,这样考试就能过关了,学生也不会再去关注这些法律知识。从中可以看出,这样的应试模式不管是在学生还是老师都不能提高各自水平,这种短期的记忆,不会对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产生任何的帮助,仅仅让其通过了短暂的学校考试。有学者指出,这种考试既无法考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又
摘要 当前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而考试是历来在教育环节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法学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学专业考试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 法学考试 培养目标 法学职业
:A

一、目前法学教育考试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考试与培养目标脱节。

2011年,教育部会同政法委联合出台了《教育部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为新时期法学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出法律卓越人才计划的目标定位,“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培养目标发生了变化,明确地把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作为了提高法律人才能力的重点。而现在的法学考试基本上都是“重理论知识,轻实践能力。”而考试时也是仅凭几天记忆就可过关。根据新的要求,法学考试不能仅单一的定位于评定学生对法条的记忆程度,而应注重考查学生的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为一体的综合素质。就当前的教学目标而言,法学教育阶段学生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学素质,国内有学者将之概括为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等。 笔者认为从深层次讲,法学教育应当对新的培养目标的需要做出全面的回应,但从我们的考试来看,没有反映出这一点。

(二)法学考试形式单一。

在国内,很多从事法律职业的同行都会异口同声地来形容自己在大学所受到的法学教育:“我学的那点东西早已还给老师了。” 这其中虽有很多原因。法学考试模式单一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从老师的角度来看,老师都是考查学生对其上课所讲授内容的掌握程度,这并无可厚非,但如果只集中在考查学生理论性的知识点的记忆,而忽略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能力的时候,出现的后果就是学生考完就忘,法律人的思维也难以培养。不可否认,有些试卷中会出现案例分析题,但此类题在整个试卷中的比例比较小,这也使得学生不够重视。从学生角度来看,法学院系的学生在考试之前是最忙的,基本上平时都可以不学习,考前把老师画的重点背一背,这样考试就能过关了,学生也不会再去关注这些法律知识。从中可以看出,这样的应试模式不管是在学生还是老师都不能提高各自水平,这种短期的记忆,不会对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产生任何的帮助,仅仅让其通过了短暂的学校考试。有学者指出,这种考试既无法考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又压抑了考生的原创精神,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三)法学考试难以衔接职业的需要。

法学专业对于在校期间的测验类型的考试,是测量人才培养的一个检验机制,是日常教学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但学校中测验性的考试也必须与法学职业需要相互衔接。从理论上说,大学四年知识储备通过法学专业考试,应当意味着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但由于,在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形式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学生即使通过了法学专业考试,拿着合格甚至全部优秀的成绩单,也无法适应单位的工作。由此得出,目前我国的法学考试与法学职业的需要脱节,并且需要改革而与之相适应。

二、法学教育考试的改进

(一)适应当前新的培养目标。

考试具有评价,激励,导向等作用,改进法学考试,突出考试的工具性,为培养目标而服务。这就要求在法学考试从内容,方式,形式等方面的改革来适应新的培养目标。适应新的培养目标,需要从考试的各个方面去适应,例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不同的阶段,机动的选择测验的形式,而不是通过一次期末考试就决定学生的成绩。在法学课程中由于教育内容的不同,可以按照教学内容的需需要,安排特殊的考试形式,例如为适应培养法学人才的实践能力的需要,可以多安排口试考试或是实习考试同时应用笔试考试,在试卷中扩大案例题的比例不仅仅是主观题客观题也可以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继而可以完善学生的分析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综合理解能力以达到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笔者认为这样的考试更有价值,更能适宜当前的培养目标的要求,也为完善法学考试制度提供了机会。

(二)多元化的考试形式。

由于法学这门课程自身的特殊性质,仅仅掌握理论知识是不足够的,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而从各个高校法学院目前的考试情况来看,大多沿用笔试考试。论文导读:法学考试不仅要考察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并且要适应法学职业的需要。在一般的情况下,法学职业的培养都被认为是法学教学和职业培训的任务,其实法学考试也可以在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上作出贡献,由于法学考试一直是单一的考察方式,即笔试考试,并且题型有限,每门法学科目都是以一次期末考试来评定学生对于这门课的掌握程度,进而忽视
而这完全不能适应法学教育的双重属性,即不仅考察学生的理论知识也考察学生的实践能力。所以单一的考试模式无法适应现行法学教育的要求,亟待需要有多元的考试形式。在考试类型方面,要改进以往期末考试一锤定音的做法,有目的在课程中安排阶段性的测验,发挥考试的作用。在考题类型方面,在常规的主观题与客观题之间,应当加大主观题的比例。而在主观题的范围中,又应当加大案例题的比例。客观题虽然评分时客观,也可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但有时过于重视唯一的正确答案而忽略了学生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以应当加大主观题的比例,毕竟法学是应用型为主的学科,学生去分析一个源于:科技论文写作www.7ctime.com
法学问题的同时可以考察学生对这个知识点的掌握,同时可以考察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发挥出考试检验教学效果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往往好的考试总会给学生留有发挥其分析实践的能力的空间,不能仅仅为一些标准答案所束缚。在考核形式方面,可以运用多元的形式,比如口试,口试的考察可以检验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德国口试是非常常见并且严苛的考试,对检验学生的应变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及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都是有很大作用的一种考试形式。我国的口试考试运用不是很广泛,在法学改革的大背景下,正是法学考试改革的契机,各个高校可以尝试口试的考试,口试考试也是能够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考试形式之一。研究报告和论文形式的考试也逐渐成为一种考试形式,法学学习需要有写作的水平,理论功底,对于法学中的一些课程,以课程论文的形式作为考试内容,有助于学生的科研能力的考察及对此门课程的研究成果的了解。

(三)适应法学职业的需要。

法学教育的改革有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与法律职业相衔接,而法学专业考试方法的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过程的中的一部分,就此而言,为了适应职业教育的需要,法学考试不仅要考察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并且要适应法学职业的需要。在一般的情况下,法学职业的培养都被认为是法学教学和职业培训的任务,其实法学考试也可以在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上作出贡献,由于法学考试一直是单一的考察方式,即笔试考试,并且题型有限,每门法学科目都是以一次期末考试来评定学生对于这门课的掌握程度,进而忽视了考察学生与人交流沟通的能力,法律的运用和实践能力,而这些能力往往决定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将来从事法律职业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上得出,法学考试应当改进使之适应法学职业的需要。例如增加口试,考察学生的交流沟通与思辨的能力和实践能力,以便法科学生毕业进入社会能够更快适应法学职业的需要。□
(作者:彭倩,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教育,知识产权;冯小卫,新疆阿克苏军分区政治部)
注释:
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0页.
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9页.
参见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学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