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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中混合成员及其法律地位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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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 国际组织中的各类成员及其在组织中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组织法上的基本问题之一。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成员主要是国家,但也包含其他形态各异的成员主体。这些其他成员主体可以总括为国际组织中的“混合成员”。对国际组织中的混合成员及其在组织中法律地位的研究、界定,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发挥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中国港澳台地区作为国际组织中混合成员的一类,通过研究其参与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为其更好地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提供法理依据。
[关键词] 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混合成员;法律地位;港澳台地区
[]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2)05-0064-06
一、引言
除单一类型成员组成的国际组织外,国际组织是由各类成员组成的。国际组织中的各类成员及其在国际组织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国际组织法上的基本问题之一,该问题关系到一国际组织的性质和成立目的。所有国际组织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无论采取何种名称、实现何种目的,也无论是全球性的还是区域性的,是政府间的还是非政府间的,都必须有一定的成员组成。成员组成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混合多样的。为了发挥国际组织效用的最大化,国际组织成员的混合参与晚近皆存,即除主权国家外,成员类型可以形色多样①。同时,各类成员在国际组织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也各不相同,存有差异。
在国际组织的成员问题上存有两种不同的指导原则,这两种原则是由国际组织的性质、宗旨和职能决定的。一是普遍主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二是选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electivity)。采用普遍主义原则的国际组织因具有全球或特定区域、特定目的的广泛性,故希望成员越多越好,基本文件②中规定成员在加入的条件和程序规制上机动性较强,其成员类型混合多样(如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除主权国家外,一国特别地区可以单独关税区(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的形式成为组织成员)。主张选择性原则的国际组织由于基本文件中规定了成员加入的特定条件,则更注重于组织成员的一致性,成员在加入的条件和程序规制上机动性较弱,故成员类型趋于单一(如联合国(United Nations, UN),其宪章中规定联合国成员需是主权国家)。虽然在国际组织的成员问题上存有不同的指导原则,即便在选择性原则指导下产生的国际组织,成员类型也不是绝对单一的,其成员类型也趋于多样化(如UN,具体将在后文介绍)。且随着国际形势的需要和国际政治的变化,两种原则指导下产生的国际组织在取长补短,出现相互靠拢的趋势。
从以上所述,有必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论及的国际组织中的成员类型及其法律地位问题,指的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混合成员(mixed membership)及其在组织中的法律地位。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成员的复杂性,各类成员加入组织门槛较低数量之多③等原因,故不包含在本文的界定之内。因国家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当然成员,本文所论及的混合成员大都指国家之外的国际法主体④。当然,在部分国际组织中,国家同样是组织中的混合成员(如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中,除成员国家外,还包括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国及参会客人形式的组织外国家成员类型)。笔者通过对一系列不完全的国际组织中的特殊成员研究,虽不具全面性,但也能代表过去和当前国际组织中的混合成员参与问题。对当前簇拥而出的国际组织之认识,让当今国际社会中存在的各类国际法主体参与到国际组织中,使国际组织发挥最大效用,以及更好地认识中国港澳台地区,特别是台湾地区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二、国际组织中的混合成员

(一)混合成员的依据

从宽泛意义上说,凡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的协议而建立的各种机构,都可称为国际组织。其中,由国家或其政府所创立的国际机构,为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IGO)。[3]一个国际组织的成立会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成员资格问题便是其中之一。[4]基于组织基本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成员才有资格加入到组织或对某些特殊成员的加入存有特别要求。实践中通常把国际组织的成员分为完全成员(Full Member)、联系成员(Associate Member)、部分成员(Partial Member)、附属成员(Affiliate Member)和观察员(Observer Member)。[5]笔者认为,这种划分实质上是以选择性原则为依据的。为了发挥国际组织效用的最大化,但又限于选择性原则指导下成员的单一性,故采用选择性原则指导下的国际组织希望其他类型的国际法主体以各种身份形式参与到组织中,以便了解其他国际法主体及组织外国家的反应,加强相互联系,更好地发挥该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国际组织成员的多样化现象,反映出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趋势,即为了在某些领域实现更为有效的合作,国际组织日益倾向于拥有混合成员。[6]除了国际组织中完全成员的国家外,其他成员在组织中的存在类型及法律地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些具有“特殊性”的成员可以总括为国际组织中的“混合成员”。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0月第28卷 第5期姜雪来:国际组织中的混合成员及其法律地位研究

(二)混合成员的含义及特征

目前,国内外学者专门针对国际组织中的混合成员含义加以界定的不多。笔者把国际组织中的混合成员定义为:国际组织中的混合成员是指在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基于组织成立宗旨及其基本文件的规定,除组织内国家,包括组织外国家在内的,其他参与到一国际组织中的规范成员的总称。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混合成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第

一、混合成员出现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第二,它们是组织成员论文导读:

中国家之外的源于:论文书写格式www.7ctime.com
包括组织外国家的其他国际法主体参与者;第三,它们的能够参与是基于组织成立目的和宗旨的要求,以及符合组织基本文件的程序和条件规定;第四,除主权国家外,其他类型的成员必须是在特定时间和条件下的规范成员类型。这种“规范”成员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基于特殊原因的一定时期的存在,经过国际社会不同程度的认可,并具有一定国际法主体的能力。

(三)混合成员的类型

国家作为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已在国际社会中普遍确定。但除国家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成员参与到国际组织中。笔者把参与到国际组织中的混合成员概括为如下几类,他们是过去和当前国际组织中除国家外存在的其他成员类型。
第一,特别地区作为国际组织中的成员。特别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是主权国家的特殊部分。其作为所属国家外的一个独立成员,单独参与到国际组织中。特别地区作为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典型的如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WMO)。WMO要求具有独立气象设施的国家才能成为组织的成员。但目前除183个国家成员外,还存有6个地区成员⑤。这6个地区为英属地区、法属波利尼西亚、中国香港、源于:论文www.7ctime.com
中国澳门、新喀里多尼亚、库拉索岛和圣马丁岛⑥。其中,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地区加入到WMO中。在WTO中,目前存有四个单独关税区⑦,其中有3个为特别地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台澎金马(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在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中,现有170个成员和3个联系会员。联系会员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丹麦属地法罗群岛,它们是以主权国家的特别地区身份加入的。
第二,国际组织成为另一国际组织的成员。国际组织成为另一国际组织的成员,是国际组织混合成员的类型之一。国际组织为了了解其他国际组织的情况,维护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及专业领域的相互合作,除了保持与其他国际组织的联系外,还往往参与其中,成为另一组织的成员。其中,有的国际组织同时成为多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如EU同时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 FAO)、国际小麦委员会(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 IWC)、WTO等国际组织的成员。有的国际组织有多个国际组织成为其成员,如不结盟运动(NonAligned Movement)有阿拉伯国家联盟(League of Arab States,LAS)、UN、非洲联盟(African Union, AU)等多个国际组织参与其中。也有国际组织互相成为成员的,如UN中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多达58个,这些组织如美洲国家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OAS)、共同体(Caribbean Community, CARICOM)等,UN自身也参与到其中的诸多国际组织中,成为组织中的一员。
第三,组织外国家作为国际组织中的成员。特定的国际组织需要组织外的国家参与进来,以便优化结构,扩大组织的影响力。组织外国家同样需要借助国际组织实现其战略需要,提升自身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组织外国家作为国际组织的成员,现今表现得比较普遍。这主要集中在专业或区域性国际组织中。如亚洲开发银行 (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是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区域性金融组织,它有来自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区域成员,也有来自欧洲和北美洲的非区域成员。在现有67个成员中,有19个来自其他地区,且区域外的美国是ADB最大的出资国之一。在SCO中,除6个成员国家外,还包括4个观察员国和2个对话伙伴国以及包括2个国家和2个国际组织在内的参会客人形式的组织外国家成员类型。安第斯条约组织(Andean Pact Organization, APO),因成员均系安第斯山麓国家,故称安第斯集团或安第斯国家共同体。其除安第斯山麓国家外,还有北美、亚洲、欧洲等地的国家参与其中。
第四,自治领土和非自治领土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在WMO的组织公约中第3条规定,非自治领土只要具有独立的气象设施,也可以成为其成员,如英属地区、法属波利尼西亚。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中就有美国、英国、法国、荷兰的海外领地作为其成员。其中有的国家海外领地较多,分布较广,故其章程规定,有的海外领地与所属国为同一成员体,有的海外领地与所属国各为单独成员参加到UPU中。⑧
第五,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一般是指已实际控制一定的地域,有一定的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特定地域或民族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地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随着殖民地在20世纪纷纷独立,大多数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成立了国家,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在独立建国之前,也都不同程度地参与着国际组织。如自1972年西南非洲人民组织代表独立前的纳米比亚,在联合国取得观察员地位;自1974年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就已出席联合国的相关活动⑨,成为其观察员。2011年10月3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接纳巴勒斯坦为其成员。这是巴勒斯坦以正式成员国身份加入的首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对巴勒斯坦日后的建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六,成员集团类。该成员类型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以一个身份或组团参与的形式加入到国际组织中。如在UPU中,就有两个国家共享一个成员国的席位。在国际咖啡组织(International Coffee Organization,ICO)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咖啡出口国可组成一个成员集团参与该组织的活动。论文导读:

第七,除上述之外,一个国家的部分领土可以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如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乌克兰和白俄罗斯被联合国接纳为成员⑩。尚未独立的殖民地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如菲律宾和印度在独立之前就已成为联合国的成员。分裂国家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如在德国统一之前,德国和联邦德国从1973年起同为联合国的成员;现今的朝鲜与韩国从1991年起同为联合国的成员,同时也各自参与着诸多国际组织,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第八,联合国。UN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其成员问题最为表现出当今国际组织的自身发展需要。在UN中,除193个会员国外,还包括1个非会员国梵蒂冈,5个非主权实体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各国议会联盟、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巴勒斯坦及马耳他骑士团,58个政府间国际组织。UN下属的16个专门机构本身就是国际组织。UN自身也参与到其他国际组织中,成为国际组织的一员。

三、混合成员在国际组织中的法律地位

混合成员在国际组织中的法律地位,简单地说,就是指混合成员能够参与到国际组织中,在组织中享有和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规定及混合成员在国际社会中作为国际法主体地位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混合成员相对于组织内的主权国家,其在国际组织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尽相同的。此外,各混合成员之间在组织中的法律地位有时也会不同。
混合成员与主权国家在组织中法律地位存有差异,这是国际交往中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国际法原则的内在体现和必然要求。国家作为当今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最普遍的参与者,国际组织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必然要以国际法及其基本原则为基础。这在国际组织中的基本文件中也都有规定和体现。通常,混合成员在国际组织中的法律地位有受限制的,也有完全一致的。其享有的权利,如有权参加组织的会议,有权取得组织的正式文件,有权散发文件,可以提出建议和呈交提案,在有关问题和切身利益问题上发言等。混合成员虽然可以利用组织中的各种服务与援助,并可提出各种建议,但其权利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如在组织大会、理事会,在财政经费等重要事项上,往往不能享用表决权。混合成员除在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不尽一致外,其在组织中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也会不同。
具体而言,某个国际组织虽然可以成为另一国际组织的成员,但在很多情况下,其在组织中的权利义务等并不是完全的,许多时候在国际组织中的活动仅仅是咨询性的。如AU、EU在UN及其专门机构中的活动。当然,也有国际组织在另一国际组织中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的。如在IWC中,《国际小麦协定》第12条附件A和B就规定EU是完全的成员,具有组织中成员国全部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表决权。特别地区在国际组织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笔者将以中国港澳台地区为例进行介绍。
在很多国际组织中,自治领土和非自治领土的活动能力是有限的。如《世界气象组织公约》第3条规定,非自治领土只要具有其独立的气象设施,就可以成为其会员,但在特别问题上,尤其是在政治问题上没有表决权。而且,非自治领土的权利仅限于专门性的问题,在修改基本文件、接纳新成员、选举关键职位的人员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对外关系上没有表决权。成员集团也是,如ICO在其协定中第6条规定,组成成员集团的条件是这些国家必须采取相同的咖啡政策。又规定成员集团可以作为一个成员参与其中,但在选举和承担义务问题上,这些国家也可以单独活动。
组织外主权国家、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等类型的混合成员虽可以成为国际组织中的一员,但其权利有限制,最突出的权利限制一般表现在不能参与组织事项的表决。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在联合国设常驻观察员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机关的会议,但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的组织法及相关文件对混合成员在组织中法律地位的特别规定就是典型。主要表现为:(1)在WHO的大会及各主要委员会上无表决权;(2)不能参加总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证书委员会的讨论,并不能在这些委员会中担任公职;(3)在会费分摊上酌情减免。此外,根据其组织法第8条规定,不能自行负责处理的领土或领土集团想要加入组织,须经该领土或领土集团的会员国或政府当局代为申请,并经卫生大会通过。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台湾地区多次自行申请加入WHO都被拒绝的原因。

四、中国港澳台地区与国际组织

(一) 中国港澳台地区在国际组织中的参与

港澳台地区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加入国际组织时,首先在名称上要“名正言顺”,必须体现“一个中国”原则。中国香港(Hong Kong, China),中国澳门(Macao, China),中国台北(Taipei, China)、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是可以被用作加入国际组织时的名称。如中国台湾地区根据ADB章程第3条第3款规定,用“中国台北”的名称;在WTO、亚太经合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中用“中华台北”的名称。
中国港澳台地区参与国际组织,对于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通常需要主权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为申请参加,这种形式的参加称为“间接参加”。对于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港澳台地区可独自申请参加,这种形式的参加称为“直接参加”。港澳台地区作为亚太乃至世界的重要经济体,至今以地区名义已加入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的既有以国家为单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有不以国家为单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截至2008年1月1日,香港参加的以国家为单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有24个,参加的不以国家为单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2个。澳门已参加各类政府间国际组织40余个,台湾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近30个。

(二) 中国港澳台地区在国际组织中的法律地位

中国港澳台地区作为国际组织中正式成员,其法律地位在组织中有完全相同的,也有受限的。作为与中国大陆同为WTO成员的港澳地区,在此之前以非主权地区身份成为GATT(WTO的论文导读:国际组织前进道路上的各种严峻挑战,混合成员在国际组织中的广泛参与势在必行。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在内的国际组织中的混合成员,在组织中的法律地位是有差异的,这是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内在反映,更是国际法在国际组织中的体现。作为中国一部分的港澳台地区,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既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大陆支
前身)的正式成员。其在包括对外缔结贸易协定、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等事务方面有完全的自治权。但在APEC中,中国大陆及港台地区都是APEC的成员,APEC年会由各成员轮流主办,但不是主权国家的成员(如港台地区)不能主办APEC年会。台湾在加入WTO时,被确定为一个单独关税区,而不是以国家的身份加入。因此,根据WTO的协定,台湾没有权利主办与摘自:毕业论文格式要求www.7ctime.com
WTO相关的会议。而且,台湾地区是在WTO同意中国要求“政府先加入,台湾后加入”的前提下,才完成入会程序的。这也反映了混合成员除在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会受限制外,在组织中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也会不同。

(三) 中国港澳台地区参与国际组织的立场

中国港澳台地区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香港、澳门已得到圆满解决,成立了政府下的特别行政区。在港澳台地区参与国际组织的问题上,台湾是问题的关键。台湾与中国大陆的暂时分离是由国内战争和国共两党的政治分歧造成的,它不同于德国统一前的东德和西德,也不同于今天的朝鲜和韩国。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两岸统一将是必然。台湾作为亚太地区的一个重要成员,国际组织作为当今越来越重要的国际法主体,广泛参与国际组织是台湾影响力的表现,更是台湾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大陆应支持台湾在不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参与国际组织。其原因:一来是向台湾发出善意信号,争取台湾民意;二来可以改善两岸及国共两党关系;三来是给予台湾更多的“国际空间”,可以表明中国大陆时刻顾全大局,支持台湾的发展。有必要指出的是,台湾地区参与国际组织是一柄“双刃剑”。中国大陆既要不完全孤立和排斥台湾参与国际组织,又不能让台湾岛内的少数“”分子利用国际组织造成“一中一台”的错误表象。这就需要中国大陆在支持台湾加入国际组织时在政治、技术及法律层面上多方考量。
目前,关于中国港澳地区参加国际组织的问题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所加入的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而解决;对于台湾参加国际组织的问题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及两岸相关协议处理。港澳台地区参与国际组织,特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本质上事关主权,很大程度上是非此即彼的零和游戏。[7]中国大陆要始终处理好主权与港澳台地区要求参与国际组织的关系。特别是台湾,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问题是台海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海峡两岸在国际舞台上斗争的一个焦点。过去和当下,台湾强烈要求参与国际组织的意愿是明确的。台湾要求参加的许多专业性、区域性国际组织对其有着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而台湾想要成为诸如WHO、WMO、IMO等组织中的一员,需以主权国家的特别地区身份参加,在参加过程中,需要得到中国大陆的诸多支持。随着海峡两岸交流的日益频繁,相互信任加深,台湾在参与国际组织的问题上应认清局势,做好自身定位,从而让自身在参与国际组织的道路上走得更好。而“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国大陆支持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最高原则和底线。
五、结语
混合成员在国际组织中的广泛参与,是国际组织扩大自身影响的需要,源于:毕业www.7ctime.com
是国际社会维护秩序的需要,更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国际组织内主权国家为维护和发展国家利益的体现。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国家间相互依存、竞争和渗透的程度大大加深,国际组织作为一种协调各国行动并将其组织起来的机构与制度,无疑在日后的国际社会中将大有作为。[8]为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及更好地应对国际组织前进道路上的各种严峻挑战,混合成员在国际组织中的广泛参与势在必行。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在内的国际组织中的混合成员,在组织中的法律地位是有差异的,这是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内在反映,更是国际法在国际组织中的体现。
作为中国一部分的港澳台地区,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既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大陆支持其发展、对其认真负责的表现。尤其对于许多国际经济组织,在协调成员的经济政策、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加快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以及维护发展中国家经济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大陆要积极支持港澳台地区在这些组织中的参与。中国港澳台地区参与国际组织已是既定,但其参与的前提是以“一个中国”为原则。
注释:
① 成员类型:一国特别行政地区、国际组织、组织外主权国家、自治领土与非自治领土、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成员集团、尚未独立的殖民地、分裂国家等。
② 基本文件(basic instrument)又称组织约章(constitutive regulations)。从法律角度来讲,一个国际组织的有效成立,必须有一个基本文件为基础。国际社会中的各类成员是否有资格参与到国际组织中,以及在组织中的法律地位如何,是由组织的基本文件规定的。
③ 根据国际协会联盟(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 UIA)统计,2004-2005年,各类国际组织共有58859个,其中,政府间国际组织数目为7350,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有51509。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7倍之多。
④ 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学者大都认为,除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当然主体外,还包括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民族独立的民族。目前,有学者认为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主体应同时包括:(1)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但也有学者认为,“一个国际法律人格者不必具有各国通常具有的一切国际权利、义务和权力”。(参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1页)。故笔者认为,国际法主体除上述提及的三类外,还应包括前文注释① 中的各成员类型。
⑤ 文中所涉及的各国际组织成员数据、组织章程及相关文件,参见该国际组织网站。
⑥ 新喀里多尼亚是法国特殊地位的地方实体;库拉索岛论文导读:ionalInstitutionalLaw.ThirdRevisedEdition.Boston: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1995:116.袁小红.关于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几点思考.国际展望,2011(3):93.梁西,杨泽伟.梁著国际组织法.第6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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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圣马丁岛是荷兰的内部自治领土。
⑦ 因欧盟(European Union, EU)作为国际组织成为WTO的成员,是混合成员中的另一类型。
⑧ 为同一成员体的如法属南方和南极洲领地、瓦利斯;美属萨摩亚、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为单独成员体的有: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英属印度洋领地、开曼群岛、福克兰群岛。
⑨ 1974年11月15日,巴勒斯坦领导人阿拉法特在联合国发表演讲。一年后,联大通过决议,给予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观察员地位。
⑩ 但在当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承认这两个加盟共和国为国际法的主体,直到前苏联解体才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仅就正式成员的数量而言,其不是最多的。截止2011年7月14日,南苏丹共和国的加入,成为UN的第193个成员;截至2011年11月1日,随着巴勒斯坦的加入,UNESCO有正式成员195个。
马耳他骑士团是耶路撒冷、罗得岛及马耳他圣若望独立军事医院骑士团的简称。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2011年报告,2011年世界各国(地区)GDP排名,中国台湾第24位、中国香港第39位。
参见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如组织外的“南北差距扩大、环境日益恶化、强权政治、恐怖主义、核扩散、金融危机、债务危机”,组织内的“组织结构失衡、影响力退化、经费来源、成员信任与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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