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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敦煌唐五代敦煌普通僧尼参与教团管理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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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毕业论文总结www.7ctime.com煌教团的经济状况、宗教生活、社会生活和教团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专著主要有竺沙雅章先生《中国佛教社会史研究》、谢和耐先生《中国5-10世纪的寺院经济》、姜伯勤先生《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郝春文先生《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还包括谢重光《中古佛教僧官制度和社会生活》一
摘要:敦煌出土文书显示,唐五代敦煌僧尼有权推举教团僧官的人选,僧官的就任和辞职需经过他们的同意,他们对教团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可轮流担任直岁(都师)一职。这反映了当时敦煌普通僧尼在教团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佛教的性特点。唐五代敦煌普通僧尼对教团管理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当时全国其他地区教团管理的状况。
关键词:唐五代时期;敦煌僧尼;教团管理
1001-4608(2012)02-0073-05
收稿日期:2011-11-24
作者简介:明成满,博士,安徽工业大学思政部副教授243000
敦煌出土文书中有一部分是反映当时敦煌佛教教团宗教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文书,学界利用这些文书对敦源于:毕业论文总结www.7ctime.com
煌教团的经济状况、宗教生活、社会生活和教团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专著主要有竺沙雅章先生《中国佛教社会史研究》、谢和耐先生《中国5-10世纪的寺院经济》、姜伯勤先生《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郝春文先生《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还包括谢重光《中古佛教僧官制度和社会生活》一书。根据目前所见成果,除了王祥伟对普通僧尼在教团管理中的作用略有涉及外,专门研究还不多见。笔者冒昧利用出土文书对唐五代时期敦煌普通僧尼在教团管理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行专门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寺院僧官的任免须经僧众同意

出土文书显示,敦煌教团中寺院三纲的任命先由寺院徒众推举,再报都僧统(都教授)批准。如P.3730《吐蕃酉年(829或841)正月金光明寺维那怀英等请僧淮济补充上座等状并洪辩判辞》即显示了徒众推选三纲的形式,文书内容如下:

1.金光明寺徒众状上

2.僧淮济请补充上座,僧智明口补充寺主。

3.右件人,学业英灵,僧众准的,宽洪变物,公府且明。

4.理务有权智之才,覆恤乃均平之德。寺舍钦能,

5.和穆人户,仰之清规。伏望补充所由,允情

6.众意,垂请处分。

7.牒件状如前。谨牒。

8.酉年正月日维那怀英等谨牒。
9.口上座,才智有闻,戒行俱
1

1.挹。吕寺主,方圆不滞,务略临

1

3.机。徒侣赖其清规,人户仰其

1

5.抚训。并依仁仗义,怀信怀忠。

1

7.梵宇有再康之休,僧众无

19.不饶之虑。理宜纳请,勿滞公途。
2

1.将状就邀,专伫美响。廿九日洪辩

(第10、1

2、14、16、18、20、22-27行有徒众十九人的法名,此处略)。

文书第1-8行是金光明寺的十九名徒众联名上书的内容,即推举淮济为上座,智通为寺主,并列举了推举的理由,请求都僧统批准。文书第9-21行是都僧统洪辩的判词,洪辩在判文中肯定了被推举人的优点,同意了徒众的推举。
从大量敦煌文书可知,当时敦煌寺院中推选僧官的制度是普遍存在的。而从时间跨度上看,吐蕃占领时期、张氏归义军时期、曹氏归义军时期无不遵循这一程序。
敦煌文书中还有一些寺院僧官辞职的状文。僧官在辞职时,要给都僧统(都教授)呈交一个状文,阐明辞职的理由。都僧统(都教授)则把一定的决定权交给该寺的普通徒众。如P.3753《唐大顺二年(891)正月普光寺尼定忍等辞职牒并判辞》载:“普光寺尼定忍等,寺主慈净、都维体净、典坐智真、直岁戒忍。右伏以定忍等虽沾释氏,一无所知。奉择驱驰,固累年日,凡事之间,如同伤翼,多亏趁伴之期,遂饶乖后之志。比者蹉跎顽耳,陷公损私而负磨鈆之名,弊车碍辙,切欲尽瘁。忝从守于明教,仍皆疹疾,岁月连绵,在寺无一毛之益,在家有困然之机。……伏乞都僧统和尚高悬朗镜,俯照两颐。良才待举而不携,困马乏力思下坡。伏请详赐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大顺二年正月日定忍、体净、慈净、智真、戒忍牒”。对此,都僧统悟真的判词是:“付当寺徒众,细与商量,若合结放,即与差替。”
从上引可知,普光寺定忍等5名僧官因寺院管理不善、生活穷困等原因向都僧统悟真集体提出辞职,悟真没有表明自己的态度,而是“付当寺徒众,细与商量”,如果徒众同意他们的辞职请求,要及时推举新的人选来代替。面对僧官和寺职人员的辞职请求,都僧统(都教授)有时虽表明其态度,但仍把最终决定权交给寺院徒众。另如P.3100文书显示,都僧统悟真虽认为道行请辞合乎情理,“理宜矜放”,但仍把最终决定权交给了当寺徒众。
就文书内容与推选形式而言,实际上都有律令制度的因子在内。对僧尼推选三纲比较完整的规定,可参以《令集解》卷八“任僧纲”条:“凡任僧纲,必须用德行能化徒众,道俗钦仰,纲维法务者。所举徒众,皆连署牒官。若有阿党朋扇,浪举无德者,百日苦使,一任以后,不得辄换。若有过罪,及老病不任者,即依上法简换。”
在有些情况下,都僧统(都教授)对徒众推选的僧官不满意,却仍尊重徒众意见,这一矛盾在有些文书的判辞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如S.6417《后唐同光肆年(926)三月金光明寺徒众庆寂等请僧法真充寺主状并都僧统海晏判词》第1-13行内容为:“金光明寺徒众庆寂神威等状。僧法真请充寺主。右前僧,本性弘厚,唯直唯忠,时常逊顺上下,善能和睦众人,自己生于卑劣,终日敬重尊人。每亦修身护行,不曾随从恶人,虽然少会文字,礼法不下于庶人。寺中简选材补,执库切藉斯人。善解裁邪,就政亦有巧女之能,缉治寺务之间,须功干殷勤。伏望都僧统和尚垂慈高照,允纳此人,不违众情,乞愿神笔分判者。伏请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同光肆年三月日徒众庆寂神威等牒。”如状文所言,金光明寺徒众共同推举法真为寺主,认为其才干、人品都无可挑剔,请求都僧统批准。都僧统海晏在状文上作了以下批示:“金光明大寺,洪基不少,要藉公干能仁,僧徒仰之宽泰,人户则有爱恤之能。罗汉不免僧役,何向尚是凡僧。寺徒来请,众意难违,便宜了事者。十三日海晏”。从判词可看出“众意难违”,海晏只有同意法真担任金光明寺寺主。另如s.6417、s.2575文书所载,都僧统(都教授)尽管不满意有关人选,但“来意难为”、“寺徒众请佥升,不可违情”,还是同意了徒众的推举。

二、普通僧尼行使经济监督、审核权

在敦煌文书中,敦煌普通僧尼广泛参与论文导读:
了寺院的经济管理,行使经济监督和审核的权利。例如,普通僧尼可参加寺院常住斛斗等物的算会。斛斗,一般指代粮食。算会是当时敦煌教团经济管理中的一个常规活动,算会时间一般是在年末或第二年的年初。在算会过程中,把平时的入历和破历加以汇总,算出一年中的收入总数和支出总数,用收入总数减去支出总数得出结余数量,将账目上的结余斛斗等物的名称和数量同库存进行对照,它和点检一样都是敦煌教团防止财物流失的手段。体现这类算会活动的文书有多件,如P.2974v《唐乾宁四年(897)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稿》载:“乾宁肆年丁巳岁正月十九日,当寺尊宿、法律、判官、徒众等,就厨院厅内算会直岁庆果手下斛斗,从丙辰年正月五日后,至丁巳年正月十九日前,中间承前帐及今帐新附麦粟黄麻豆油酥等,总叁佰壹石柒斗壹胜半壹抄。(后略)”由此可见:(1)敦煌寺院的普通徒众和当寺尊宿、法律和判官等僧官共同参与和监督寺院的算会活动;(2)该寺算会的对象除了常住斛斗外还包括黄麻、豆、油和苏等物。
当时敦煌寺院畜牧业较为发达,寺院普通僧尼还参与羊群的算会,这从报恩寺的两件文书可清楚地看出来。如s.4116《庚子年(9407)十月报恩寺分付康富盈见行羊籍算会凭》第1-2行内容:“庚子年十月廿六日立契,报恩寺徒众就南沙庄上齐座算会,牧羊人康富盈除死损外,并分付见行羊籍。”可见,当时敦煌普通僧众参与教团财物的算会范围是广泛的。
普通僧尼可参加寺院常住什物的点检。“点”,查点、清点之意。寺院中的各种生活物品器具被称为“常住什物”。在敦煌寺院中徒众参与点检常住什物的种类可通过P.2613《唐咸通十四年(87源于:职称论文www.7ctime.com
3)正月四日沙州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等点检历》体现出来,“咸通十四年癸巳岁正月四日,当寺尊宿刚管徒众等,就库交割前都师义进、法进手下,常住幡像、幢伞、供养具、铛鏊、铜铁、函柜、车乘、毡褥、天王衣物、金银器皿,及官疋帛纸布等,一一点活,分付后都维法胜、直岁法深,具色目如后。(后略)”这件文书显示点检的常住什物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宗教活动用品,包括常住幡像、幢伞、供养具、铛鏊和天王衣物等;另一类是僧侣的生活用品,即铜铁、函柜、车乘、毡褥、金银器皿和官疋、帛、纸、布等。
普通僧尼能有效监督和审核教团的经济活动。徒众参加算会不是一种形式,而是真正直接地参与了寺院等单位的经济管理。P.2049V。尾部第455-472行有14名徒众代表在算会牒上签字或画押。P.2049Vb《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尾部显示,有道会等15名僧人在算会牒上签字或画押。签了字或画了押,表明他们愿意对所算会的内容负责,这种形式体现了徒众监督、审查的有效。
普通僧尼对教团内僧官借贷常住斛斗的情况也进行监督。当时敦煌教团的经济较为发达,一些寺院每年都有大量的财物结余。为了获取利润,这些寺院把结余的粮食、黄麻等物出贷。借贷人为包括教团僧官在内的社会各阶层,而借贷与挪用或占有常住斛斗是侵蚀寺产的两种经常现象。在徒众的监督下,寺院对僧官的借贷情况作了详细记载。P.3290《己亥年(999)十二月二日某寺算会分付黄麻凭》记载:“己亥年十二月二日,徒众就库舍院齐坐算会。先执黄麻人法律惠兴、寺主定昌、都师戒宁三人手下主持入换油黄麻,除破外,合回残黄麻肆拾伍硕贰斗伍升壹合。内法律惠兴、寺主定昌、都师戒宁等三人欠黄麻陆硕叁斗伍升壹合;又僧正员行欠换油黄麻两硕;并分付与后执仓黄麻人徐僧正、寺主李定昌、都师善清三人身上讫。一一诣实,后算为凭。执黄麻人都师善清(押)寺主戒福(押),徐僧正(押)。”①又s.4701《庚子年(1000)十二月十四日某寺前后执仓法进惠文愿盈等算会分付回残斛斗凭》②也有类似记载。寺院借贷不分僧职高低,公私用途,都要笔笔人账,记录清楚。如此严密管理是确保寺院财产不流失。并且,寺院常住什物交割点检历也对僧官借用常住什物的情况作了详细记载,载明某种物品被某位僧官所借用。如前所述P.2613、S.1774、S.1776、S.4004等四件常住什物交割点检历都载明寺院的徒众参与了常住什物的点检和交割,等于也保障了普通僧众的利益。
在敦煌教团中,有的寺院鉴于直岁事务繁多,由僧官和徒众共同决定减免直岁应向寺院缴纳的若干财物。如s.4452《后晋开运三年(946)某寺算会破除外见存历稿二件》载:“开运三年丙午岁二月十五日,当寺徒众就中院算会,癸卯年直岁保集应人诸司斛斗苏油布緤等,一周年破除外见存:(中略)准帐尾麦两(石)六斗、粟两石七斗、僧正法律徒众矜放保集用。”“开运三年丙午岁三月一日、当寺徒众就中院算会,甲辰年直岁福信应入诸司斛斗油面布緤等,一周年破除外见存:(中略)准帐尾麦肆石五斗、粟肆石三斗,伏缘都师造檐一年周新(辛)苦,和尚及徒众矜放福信。”“矜放”即免除之义。该寺在946年对癸卯年和甲辰年的财物收支进行了算会,这两年的财物分别由直岁保集和直岁福信掌管,在算会时遂免除其应向寺院缴纳的若干财物,这实际上一种奖励措施。

三、普通僧尼参与敦煌教团管理的其他表现

普通僧众可担任寺院的重要僧官——直岁。直岁的任职有固定期限,一般掌管寺院中一年的事务,故称直岁。《敕修百丈清规》卷四“东序知事”条是这样规定直岁职责的,“凡殿堂寮舍之损漏者,常加整葺;动用什物常阅其数;役作人力稽其工程黜其游堕;毋纵浮食蠹财害公;田园、庄舍、碾磨、油坊,头匹舟车。火烛盗贼,巡护防警。差拨使令赏罚惟当,并宜公勤劳逸必均。如大修造则添人同掌之”。《禅苑清规》中也有类似规定。由上可知直岁的执掌范围广,地位重要。而敦煌寺院中的直岁主要掌管经济事务,负责本寺的收支结算,直岁的出现与敦煌寺院经济的极度膨胀有关。
同时,直岁一职是轮流担任的,普通沙弥也可担任直岁。P.3234V;《壬寅年(942)正月一日已后净土寺直岁沙弥愿通手上诸色入历》说明了净土寺在壬寅年(942)正月一日以后,直岁一职是由沙弥愿通担任的。P.3234V9《癸卯年(943)正月一日已后净土论文导读:料缺乏,我们无法了解当时全国其他地区普通僧尼参与教团管理的详细情况。杨际平指出,研究社会经济史必须是传世文献与出土文书相结合,两条腿走路。出土文献虽然带有一定地区的特殊性,但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对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透过敦煌吐鲁番地区的特殊性,我们能看出其反映全国一般情况的普遍性的一面。李天石也认为,总
寺直岁沙弥广进面破》也说明在癸卯年(943)正月一日以后,净土寺由沙弥广进担任直岁一职。P.3638《辛未年(911)正月六日沙州净土寺沙弥善胜领得历》记载:“辛未年正月六日,沙弥善胜于前都师慈恩手上,现领得函柜铛鏊碗碟毡褥门户锁钥,一一诣实,抄录如后。”引文表明,在当时的净土寺,沙弥有机会担任直岁和都师。净土寺的这一现象当不是特例,应体现了敦煌教团的普遍性。随着敦煌寺户制度的衰落,教团内部失去了寺户上役制度的支撑,在僧侣地主与广大下层僧徒的进一步分化中,下层僧徒被派作劳务。当时敦煌寺院中的沙弥和其他下层徒众承担着寺院的许多劳役,地位较为低下。在寺院中地位较低的沙弥都有机会担任重要的直岁一职,可充分说明敦煌的普通僧尼都有机会担任直岁或都师一职。这点还有一则佐证,P.3882《庚午年甲戌年(970-974)入破历算会牒残卷》载:“三石四斗,庚午年付都师福建用。五斗,辛未年付都师福因用。一石七斗,壬申年付都师应净用。一石一斗五升,癸酉年付都师应集用。四斗,甲戌年付都师应(后缺)”。从庚午至甲戌的五年间,每年更换一位都师,表明都师任期一年,如此频繁地轮换可以说明寺院的普通僧尼有机会担任都师一职。都师主要职责是仓库保管和僧众伙食管理,多由本寺僧徒或僧官出任,他与寺主、僧官组成仓库管理机构,定期轮换,与“直岁”的职能相同,称谓可以互换。普通僧尼和依附阶层可对教团管理的疏漏和失误提出纠正。敦煌教团的最高管理机构是都司,都司有儭司、大众仓、功德司等多个下辖机构,这些机构负责管理某一方面的专门事务。这些机构在管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失误和疏漏,普通僧尼可提出纠正。如P.3730《寅年正月尼惠性牒并洪辩判词》第二件载,贺阁梨将部分遗物留与儭司,并请韫司负责操办丧事。而儭司却仅将其“权殡”,不准备再营追斋。于是贺阁梨的遗书执行人——其姨尼惠性愤而向最高僧官上状抗争,洪辩判曰:“亡人遗嘱,追斋冥路,希望福利。……裘剑铛镫,依嘱营斋,镌窟要尖。将锁博觅,仍仰僦司点检分付,事了之日,须知破用功绩”,命令儭司按亡僧遗嘱。
更常见的是,由于寺院管理的疏漏和失误而损害了普通僧尼和依附阶层的利益,但受损者可上状都僧统或都教授请求纠正。僧众争取自己的应得利益在客观上起到了纠正教团管理失误和疏漏的效果。儭利是普通僧尼的一项重要经济收入,如因疏忽而未能得到,可向最高僧官申诉。P.3730《寅年九月式叉尼真济等牒并洪辩判辞》即说明了这一点,“大乘寺式叉尼真济沙弥尼普真等状上。右真济等名管缁纶,滥沾众数,福事则依行检束,儭状则放旷漏名。伏望和尚仁慈支给,请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寅年九月日式叉尼真济等谨牒。状称漏名,难信虚实。复是合得不得,细寻问支给。十五日洪辩。”从文书中看出,真济、普真等人因参加了教团组织的法事活动,应该得到儭利却被儭司漏掉了,于是上状给都教授洪辩,洪辩批示属下仔细查明,如确应支给摘自:本科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而漏掉了,就要补给。
四、余论
如上,唐五代敦煌僧尼有权推举教团僧官的人选,僧官的就任和辞职需经过其同意,他们对教团的经济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并能轮流担任直岁(都师)一职。当时敦煌普通僧尼在管理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佛教的性特点。普通僧尼参与寺院的经济管理,在传世文献中也有个别的体现。但因史料缺乏,我们无法了解当时全国其他地区普通僧尼参与教团管理的详细情况。杨际平指出,研究社会经济史必须是传世文献与出土文书相结合,两条腿走路。出土文献虽然带有一定地区的特殊性,但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对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透过敦煌吐鲁番地区的特殊性,我们能看出其反映全国一般情况的普遍性的一面。李天石也认为,总体看来敦煌吐鲁番文献资料具有的普遍意义是大于其地方特殊性的。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大唐帝国实行于全国的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绝不只是反映西陲一隅的地方文献,而具有普遍的史料价值与学术意义。我们有理由认为本文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全国其他地区普通僧尼参与寺院和教团管理的状况。
(责任编辑:赵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