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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可亲可敬、可畏法与可亲、慈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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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上,心中忧伤。”因为世界在上帝面前败坏,地上充满了,因为人类的恶与罪,上帝最初对人的惩罚是严酷的。“我要将所造的人和走兽,并昆虫,以及空中的飞鸟,都从地上除灭。”(《创世纪》第6章,第7节)他决定采取极端的毁灭性的惩罚措施。但上帝还是因为挪亚而对人类心存希望。因为挪亚是个“义人”,是个“完全人”,这是上帝对人
摘要:《圣经》作为基督教的神圣经典,对西方人的心灵、精神与情感的塑造产生过巨大作用,其中也包含了对西方社会传统中法律认知理念形成的作用。法律在《圣经》中不仅是可敬、可畏的,也是可亲、慈爱的。《圣经》所塑造的独特的法律性格与形象,曾深刻影响了西方社会与文化对法律的态度、观念、信仰、情感等认知状态与认知心理。
关键词:可敬;可畏;可亲;慈爱;法;《圣经》
1009-3060(2012)02-0084-08
每一个民族、社会与文化对法律的认识与理念,都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社会与文化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风格、社会精神与文化传统。每个民族、社会与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对法律性格与形象的认知。造成这种不同的原因很多,而不同类型的信仰或宗教,应该被认为是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
《圣经》作为人类有史以来印数最大的典籍,是基督教的神圣经典。它对西方人的心灵、精神与情感的塑造产生过巨大作用,其中当然也包含了对西方社会传统中法律认知理念形成的作用。《圣经》所塑造的独特的法律性格与形象,曾深刻影响了西方社会与文化对法律的态度、观念、信仰、情感等认知状态与认知心理。

法律是如何产生的?又是怎样的性格与形象?这在《圣经·创世纪》中已经开始构建。
根据《圣经》中的说法,人为上帝所创造。人类始祖亚当、夏娃曾在伊甸园中过着逍遥自在、无忧无虑的生活。上帝对人只有一个简单的禁令,就是不可吃那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并告知了后果:吃了必定死。在人违反上帝这一禁令之前,人与上帝的关系简单而轻松。那时的人赤身,纯朴自然,无羞耻之心,无善恶之念,无是非之辨,无罪与非罪之别,因此没有也根本无须有法律与惩罚。本来,人与上帝的这种简单而愉快的关系可以一直延续下去。然而,亚当、夏娃经不住蛇的诱惑而偷吃了那善恶树上的果子,违反了上帝的禁令并获罪于上帝,世世代代的人也因此而有了原罪。人与上帝的良好关系从此结束了,人被逐出了伊甸园,失去了乐园。
令上帝气恼而忧伤的是,当获得分辨善恶的能力后,人竟然往往倾向于恶的选择摘自:本科论文www.7ctime.com
:“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耶和华就后悔造人在地上,心中忧伤。”因为世界在上帝面前败坏,地上充满了,因为人类的恶与罪,上帝最初对人的惩罚是严酷的。“我要将所造的人和走兽,并昆虫,以及空中的飞鸟,都从地上除灭。”(《创世纪》第6章,第7节)他决定采取极端的毁灭性的惩罚措施。但上帝还是因为挪亚而对人类心存希望。因为挪亚是个“义人”,是个“完全人”,这是上帝对人类心存希望的原因。而当上帝看到了人类之恶时内心的忧伤,又体现了上帝的不忍之情。这希望便是人还是可能向善的,这不忍之情则体现了上帝的一个本质属性,即他的慈爱。
于是上帝与人类的第一次“约”便在上帝与挪亚之间产生了。上帝用滔天洪水毁灭了地上的一切,除了在挪亚方舟中的挪亚一家以及一公一母成对的飞鸟、牲畜、昆虫等有血肉的活物。上帝与挪亚之约应该是上帝与人类良好关系结束后对人的最早的法律。而这最早的法律以契约的形式来体现,隐含了上帝与人之间相互的责任与义务。上帝说:
“‘我与你们和你们的后裔立约,并与你们这里的一切活物,就是飞鸟、牲畜、走兽,凡从方舟里出来的活物立约。我与你们立约,凡有血肉的,不再被洪水灭绝,也不再有洪水毁坏地了’。神说:‘我与你们并你们这里的各样活物所立的永约是有记号的。我把虹放在云彩中,这就可作我与地立约的记号了。’”(《创世纪》第9章,第9、10、1

1、12、13节)

上帝在这里对人类首先作出了承诺。并且万能的、至高无上的上帝以契约的方式来界定其与人类的关系,体现出的正是上帝的信誉与公平。上帝不负人,人不负上帝,人负了上帝就应受到惩罚,这便是最初的公平与正义。
人有向善的希望,但必须受到严格的约束;人有原罪,也因此不能逃过对罪的追讨。而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便是通过立法来规范人们的一言一行。从此以后,上帝便开始通过法律费心地指导起他的创造物在尘世间的生活。
当上帝看到堕落的人类所思所想都是恶的时候,他除了后悔气恼,以雷霆之怒严惩人类的罪恶外,还满怀忧伤;当他看到有一个义人挪亚存在时,他看到了人类向善的希望,便给了人类一个机会。上帝没有因为自己是人类及其他血肉之活物的创造者而简单地采取灭绝人类的方式来消除罪恶,而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人的行为,惩恶扬善。上帝与人的首份契约中,首先也是宣示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以此给出了世间公平与正义一个出发点。所以,在《圣经·创世纪》中,法律之始,虽然简单,却包含了可敬、可畏之法与可亲、慈爱之法的全部要素。并且,这些要素也在《圣经》之后其他的章节中次第展开,丰富发展。

法之可畏,在《圣经》中,特别是在《旧约》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
在摩西带领犹太人出埃及的途中,上帝在西奈山上通过摩西颁布了以“十戒”为中心的法律。《圣经》对颁布法律时的情景描写可以说是惊天动地、惊心动魄:
“在山上有雷轰、闪电和密云,并且角声甚大,营中的百姓尽都发颤。摩西率领百姓出营迎接神,都站在山下。西奈全山冒烟,因为耶和华在火中降于山上。山的烟气上腾,如烧窑一般,遍山大大地震动。”(《出埃及记》第19章,第1

6、17、18节)

“众百姓见雷轰、闪电、角声,山上冒烟,就都发颤,远远地站立,对摩西说:‘求你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不要神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摩西对百姓说:‘不要惧怕,因为神降临是要试验你们,叫你们时常敬畏他,不致犯罪。”’(《出埃及记》第20章,第18、19、20节)
也许是人类始祖亚当、夏娃在伊甸园中那易受诱惑而犯原罪的经验,以及人类在具备辨别善恶的能力后往往倾向于恶的选择,故而准备以法律来指引、规范人类生活的上帝一开始便知道,若无雷霆之畏为后盾,人类是否会乐于接受并自觉按自己的法律去生活,是很值得怀疑的。故而上帝在向人类传授法律时便假雷轰、闪电、密云、角声、山火等自然异象宣告,法律是可畏的,任何违背上帝之法的后果是严厉而恐怖的。也因此而不难理解,为什么血会成为上帝与人类立约的凭据了。摩西接受上帝之法后下了山,并将上帝的法令写出,是为约书。然后他便立了一座祭坛,将血一半盛于盆中,一半洒在祭坛上,郑重地向百姓念了约书,百姓说:“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行。”(《出埃及记》第24章,第7节)于是,摩西便又将盆中的血洒在百姓身上,说:“你看,这是立约的血,是耶和华按这一切话与你们立约的凭据。”(《出埃及记》第24章,第7、8节)约的缔结是需要血的,约也是需要血来完成的。当约不能被遵守时,更是要用血来成全的。所以,在《圣经》中看到,摩西时常劝民遵守法律,并时时告诫人民要他们的子孙谨守遵循这法律,“因为这不是虚空与你们无关的事,乃是你们的生命。”(《申命记》第32章,第47节)在上帝向摩西传授法律之时,也直接要摩西向百姓晓谕不遵守法律的摘自:毕业论文结论www.7ctime.com
严厉后果:
“你们若不听从我,不遵行我的诫命,厌弃我的律例,厌恶我的典章,不遵行我一切的诫命,背弃我的约,我待你们就要这样:我必命定惊惶,叫眼目干瘪、精神消耗的痨病热病辖制你们。……你们因这些事若还不听从我,我就要为你们的罪加七倍惩罚你们。……要使覆你们的天如铁,载你们的地如铜。论文导读:
你们要白白地劳力,因为你们的地不出土产,其上的树木也不结果子。……我也要打发野地的走兽到你们中间,抢吃你们的儿女,吞灭你们的牲畜,使你们的人数减少,道路荒凉。你们因这些事若仍不改正……,我又要使刀剑临到你们,报复你们背约的仇,聚集你们在各城内,降瘟疫在你们中间,……断绝你们的粮。……”(《利未记》第26章,第14、15、16、18、19、20、2

2、25、26节)

而这些不遵守法律而面临的严厉后果,在摩西于约旦河东的旷野上向民众重申上帝的法律诫命时,把它确定为了如影随行于不守法令者的魔咒:
“你们若不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不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这以下的咒诅都必追随你,临到你身上:你在城里必受咒诅,在田间也必受咒诅;你的筐子和你的抟面盆都必受咒诅;你身所生的、地所产的,以及牛犊、羊羔都必受咒诅。你出也受咒诅,入也受咒诅。耶和华因你行恶离弃他,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使咒诅、扰乱、责罚临到你,直到你被毁灭,速速地灭亡。耶和华必使瘟疫贴在你身上,直到他将你从所进去得为业的地上灭绝。耶和华要用痨病、热病、火症、疟疾、刀剑、旱风、霉烂攻击你,这都要追赶你,直到你灭亡。……这一切咒诅必追随你,赶上你,直到你灭亡。因为你不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不遵守他所吩咐的诫命律例。……你的性命必悬悬无定,你昼夜恐惧,自料性命难保。”(《申命记》第28章,第15、16、17、18、19、20、2

1、22、45、66节)

还有那著名的具有神奇力量的约柜,里面放着的是法版,法版上书写的是上帝的法律与诫命。这约柜能阻绝河水、夷平高山、摧毁军队、灭绝城市,攻破城墙如风吹灰。摩西的侄子因祭祀有误而被击杀于约柜前。在一次运送约柜时,乌撒因为违反规范而伸手扶住了约柜,虽是无意,竟也被击杀。约柜是安放上帝之法的神器,是人类与上帝契约的神圣象征,见证的是上帝与人类的诺言与信守。它那神秘而巨大的令人畏惧的威力,来源于上帝,也是上帝之法的威力。

一个没有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巨大威力,无法令人畏惧的法律诚然是无法得到民众遵循的。然而,如果法律只是一味令人畏惧,而缺乏公平正义的灵魂,那也就无法令人因内心的敬服而欣然自觉遵循。所以,《圣经》中的上帝与法律,除了令人可畏的面相,还有另一个关键的面相,那就是上帝与法律因其公平、正义的根本属性而令人可敬。
事实上,《圣经》确立的一个前提就是上帝是公平的、正义的,上帝之法是公平的、正义的,而且这一公平与正义是终极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是无须证明的,因而是超验的。上帝诚然时时以洪水、雷电、疾病,乃至以直接击杀的方式来惩罚人类,那是因为人类犯有罪恶,所思所想所做都是恶。惩恶除罪,是最基本、最原初的正义。人类始祖曾有与上帝为友为伴的荣耀,栖居于美妙宜人的乐园之中,过着快乐幸福的生活。是人自己背弃了上帝,作了魔鬼撒旦的俘虏,获罪于上帝。上帝没有负人,是人负了上帝。无义者是人,上帝罚罪,是人之应得,体现的正是公平、正义。
在《圣经》中,我们时时可以看到描述与称颂上帝以及上帝之法公平正义的词句、诗歌与篇章。首先,上帝作为一个立法者,当其在为人间立法时,所秉持的正是公平、正义的原则。“你所命定的法度是凭正义和至诚”(《诗篇》第119篇,第138节),“公义和公平是你宝座的根基”(《诗篇》第89篇,第14节),上帝是为所有的人平等地立法。没有任何人,包括国王,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上帝本身,也要受到自身所立之法的约束,严格遵守他与万民的契约。故摩西曾称颂上帝:“他是磐石,他的作为完全,他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神,又公义,又正直。”(《申命记》第32章,第4节)而且,上帝立法并没有属于上帝自己的利益需要维护,其立法的出发点完全是为了人类的利益。因为如果不是为了人类的利益,不是为了以法律来引导人类过一种良善的生活,上帝根本无须为人立法。其次,任何人,包括国王,如果违反了法律,都将受到平等的惩罚,没有人能享有例外的特权。审判必须践行公平,伸张正义。上帝“按公义审判世界,按公正审判万民”(《诗篇》第98篇,第9节)。在《圣经》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位著名的国王如扫罗、所罗门、大卫,都曾因罪而受到惩罚。十戒的第九戒是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屈法枉判。上帝对摩西说:“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利未记》第19章,第15节)摩西则告诫审判官:“你们听讼,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申命记》第1章,第16、17节)上帝曾严厉斥责权力所有者在审判时的不公不义行为:“神站在有权力者的会中,在诸神中行审判,说‘你们审判不秉公义,循恶人的情面,要到几时呢?你们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申冤,当为困苦和穷乏的人施行公义。”(《诗篇》第82篇,第1、2、3节)所以,只有具备慈爱、诚实、正义品格的人才配得上在人间作审判的法官,如先知以赛亚所宣告的:“必有宝座因慈爱坚立,必有一位诚诚实实坐在其上,在大卫帐幕中施行审判,寻求公平,速行公义。”(《以赛亚书》第16章,第5节)最后,凡是遵行上帝法律,“遵守公平、常行公义的,这人便为有福。”(《诗篇》第106篇,第3节)因为“诚实从地而生,公义从天而视”(《诗篇》第85篇,第11节),上帝的公义会像正午的太阳一样照耀着你。故而,先知何西阿劝导众人:“你们要为自己栽种公义,就能收割慈爱。现今正是寻求耶和华的时候,你们要开垦荒地,等他临到,使公义如雨降在你们身上。”(《何西阿书》第10章,第12节)在《圣经》中,可能看到有一个被称为“先知”的群体,他们并无官位,大多是一介平民,甚至是牧人。他们践行上帝的立法,代上帝在人间说话,所仰仗的正是公平、正义的权威。若有人行那不公不义之事,即便是贵为国王,他们也必定前往声讨,以正义的名义,并以上帝之法为尺度予以惩训。《圣经》中有两个经常为后人所引用的故事便很能说明这一点。其中一件事发生在著名的大卫王身上。有一天,大卫在王宫的平顶上看见一个美貌的女子在淋浴,便想娶她为妻。但却有一个障碍,这位名叫拔示巴的美妇已经结婚,她的丈夫叫乌利亚。于是,大卫便想把乌利亚除掉。他设计把乌利亚送上前线,并让乌利亚带着自己的信给前线元帅约押,要约押派乌利亚到阵势最险处,然后把其他士兵撤回。就这样,乌利亚不动声色地被除去了,拔示巴便作了大卫的妻子。先知拿单听说此事,便径直跑到这位对自己有着生杀予夺权力的国王面前,以上帝的名义声讨他的不义,直斥其罪。他告诉大卫,他的行为将受严惩,上帝的刀剑将不会离开他的家。最后,大卫得到了应得惩罚,并为曾行此不义之事而一生内疚、忏悔(《撒母耳记下》第11,12章)。另有一件事发生在亚哈王身上。他看上了臣民拿伯靠近王宫的一个葡萄园,但拿伯拒绝把祖传的产业交给亚哈。于是,亚哈便听任王后指使人诬告拿伯谤渎神。于是拿伯被石头打死,财产也被充公转给了国王。这件丑事传到了先知以利亚那里。以利亚跑到亚哈王面前,以上帝的名义质问这位国王:“你杀了人,又得他的产业吗?”又说“耶和华说:‘我必使灾祸I临到你,将你除尽。’”亚哈最终也得到了他该论文导读:怎么说:‘我们有智慧,耶和华的律法在我们这里’?看哪,文士的假笔舞弄虚假,智慧人惭愧,惊惶,被擒拿;他们弃掉耶和华的话,心里还有什么智慧呢?”(《耶利米书》第8章,第8节)所以,《圣经》一再告诫:“不可离弃智慧,智慧就护卫你,要爱他,她就保守你。”(《箴言》第4章,第6节)大卫曾作诗说:耶和华的律法“比蜜甘甜,且比蜂房下滴的蜜
得的惩罚。(《列王记上》第21章)
类似的事例在中国的历史上是找不到的。一介平民,并无任何权威,站在被欺凌、被诬陷的一方,以公平正义为依凭,当面斥责一位国王,公开声讨其罪,并让他最终心甘情愿地接受惩罚,其缘由就在于在国王的权威之上,有一个更高的并且是绝对的权威——上帝。他以公平正义立法,以公平正义判决,没有任何人,包括最高统治者,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逃过公平、正义的管辖。上述《圣经》中的两个事例正是要告诉人们,上帝的公平、正义是可以依赖和期待的。“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阿摩司书》第5章,第24节)另一位先知,也是牧人的阿摩司如是说。
严厉惩罚与灾祸相伴的法律也许因恐惧而令人不得不服从,这只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甚至是无奈的服从。而具备了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的法律,使人产源于:论文格式字体要求www.7ctime.com
生的、感受的是一种“敬畏”的情感状态。此“畏”因“敬”而生,是内心的折服、敬仰、尊重与依赖,是因为那正义而拥有的佩然莫之能御的力量。它让人感知法律是可信的、可靠的,更是可敬的,而由此产生的对法律的遵循则是积极的、主动的、心甘情愿的。

据说,摩西步入天堂时,看见上帝正坐在那儿编织一些美丽可爱的小饰物,装点在《律法书》上。谁能想象得出,全能、全智、全善,威猛严厉的上帝会有如此儿女之态吗?这里所传递出来的是对法律的一种特别的情感状态,即法律不仅可敬、可畏,更进一步地,它还可亲、可爱。如《圣经》所说,法就是美,就是诗歌,可以用十弦乐器来和音,用幽雅的琴瑟来弹唱。“你的典章本为美”,“你的律例为诗歌。”(《诗篇》第119篇,第39、54节)
在《圣经》所传达的理念中,法律是你的领路人,你的保护者,还是你可以倾心交谈的朋友:“你行走,他必引导你;你躺卧,他必保守你;你睡醒,它必与你谈论。”(《箴言》第6章,第22节)当人们抄写、学习、研究《律法书》时,便会体验、感觉到这些法律中有一种妙不可言的快乐。默想律法时心中便会甘美,吟颂律法时,口中比蜜还甜。凡谨守上帝之法者,便如那生长在溪水边的生命树,按时结果子,叶子华美而不枯萎,天空的飞鸟也会来宿在枝上。“唯喜爱耶和华的律法,昼夜思想,这人便为有福。”(《诗篇》第1篇,第2节)“行为完全,遵行耶和华律法的,这人便为有福。”(《诗篇》第119篇,第1节)上帝曾明确向人类宣告,如果遵守他的法律,他就会在干旱时降下及时雨,让大地物产丰饶,平安详和,没有惊扰,没有恐惧,人类就能在那流着奶和蜜的土地上幸福生活。
法律更是人智慧的源泉。“因为诫命是灯,法则是光”(《箴言》第6章,第23节),照亮的是你的生命之道。“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诗篇》第19篇,第7、8节)在《圣经》里,智慧是与法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时甚或等同于法律。如摩西在向以色列人重申上帝之法时所说的:
“我照着耶和华我神所吩咐的,将律例、典章教训你们,使你们在所要进去得为业的地上遵行。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这就是你们在万民眼前的智慧、聪明。他们听见这一切律例,必说‘这大国的人真是有智慧、有聪明’。……哪一大国有这样公义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们面前所陈明的这一切律法呢?”(《申命记》第4章,第

5、6、8节)

犹太人曾经以拥有最高的智慧——上帝的律法而自豪而荣耀,也曾因失落这智慧的象征而蒙受上帝的斥责、惩罚:“你们怎么说:‘我们有智慧,耶和华的律法在我们这里’?看哪,文士的假笔舞弄虚假,智慧人惭愧,惊惶,被擒拿;他们弃掉耶和华的话,心里还有什么智慧呢?”(《耶利米书》第8章,第8节)所以,《圣经》一再告诫:“不可离弃智慧,智慧就护卫你,要爱他,她就保守你。”(《箴言》第4章,第6节)大卫曾作诗说:耶和华的律法“比蜜甘甜,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诗篇》第19篇,第10节)也许是因为此,信守《圣经-旧约》为神圣经典的犹太人逐渐形成了一个风俗:当小孩稍微懂事时,母亲就会翻开《律法书》,滴一点蜂蜜在上面,然后叫小孩子去吻那《律法书》上的蜂蜜。这仪式的用意不言而喻:法律是甜的。当然,这孩子还会有另一种感知:书本是甜的。犹太母亲显然是希望自己的孩子喜欢法律,喜欢书籍,拥有智慧。法律一智慧一书本一知识,就在这代代相承的风习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地交织在一起了,并且给予人的是甜蜜而愉悦的感受。五
在上帝与人类最重要的契约“摩西十诫”的第二戒中,上帝承诺:“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埃及记》第20章,第6节)这条契约涉及到四个要素,即上帝对人的慈爱,人对上帝的爱,守契约,爱法律。
在《圣经》里,上帝的本性就被描述成爱。他的一切行为,包括对人的罪的惩罚,都被认为是出自纯粹公正无私的爱。“神就是爱。”(《约翰一书》第4章,第8节)“耶和华本为善,他的慈爱存到永远,他的信实直到万代。”(《诗篇》第100篇,第5节)“耶和华有怜悯,有恩典,有丰盛的慈爱。”(《诗篇》第103篇,第8节)
在人与上帝的关系中,上帝曾首先展现了他的爱,“我们爱,因为神先爱我们。”(《约翰一书》第4章,第19节)人类本由上帝创造,也曾以仅次于神的位阶与神共同生活在乐园之中。虽因始祖犯罪,人被逐出乐园,但上帝未曾收回对人的爱,继续遵守着他爱人类的承诺,遵守他定下的约,但同时也附加了爱人类的条件,那就是人也必须爱他。而爱上帝的标志或体现,便是遵守与上帝的约,爱法律。“爱我,守我诫命,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这条契约,在《申命记》中又再次得到了重申。同时,摩西也教导他的人民并向他们宣示:“你们果然听从这些典章,谨守遵行,耶和华你神就必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守约施慈爱。”(《申命记》第7章,第12节)《诗篇》中也有同样的吟唱:“凡遵守他的约和他的法度的人,耶和华都以慈爱诚实待他。”(《诗篇》第25篇,第10节)同样内容的宣示可以说贯穿了《圣经》的始终。
对人类而言,则必须追问,人类为何会失去乐园,陷入苦难、迷惘、罪恶的深渊?这乃是因为始祖不遵守上帝之命,犯有原罪。因此,要免于不幸与灾难,从根本上来摆脱罪恶与苦难的困境,唯一的途径当然就是爱上帝,严守与上帝的契约,爱上帝的法律。“你要爱耶和华你的神,常守他的吩咐、律例、典章、诫命。”(《申命记》第11章,第1节)摩西这样教导他的人民。“要切切地谨慎遵行耶和华仆人摩西所吩咐你们的诫命律法,爱耶和华你们的神,行他的一切道,守他的诫命,专靠他,尽心尽性侍奉他。”(《约书亚记》第22章,第5节)摩西的继承者约书亚也同样地教导他的人民。在《圣经》中,我们可以看到,从摩西到耶稣,从先知到大卫,从约翰到保罗都这样说过。
“爱我,守我诫命”,这既是一项命令,也是一道来自上帝的对爱的召呼,这本身就体现了上帝对人的大爱,为人类摆脱深渊与困境指明了方向,铺就了道路。上帝把爱的命令与爱的召唤体现于与人缔结契约的行动中,并宣示他将诚实地信守与人的契约。他以他的诚信来召唤人类对信守与上帝契约的回音,以他自己的行动来教导他的子民。当上帝决定以法律来规范教导人类如何生活时,体现出来的正是上帝的慈爱。当上帝惩罚人的时候,也是上帝行慈爱的论文导读:
时候,因为当上帝这么做的时候,他并源于:科技论文www.7ctime.com
没有自己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障,就像那些尘世的君王要首先保障自己的私利一样。上帝的惩罚是行正义,其结果不仅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还是为了受罚者自身的利益,因为上帝同样爱他们,希望他们改恶从善,摆脱罪的深渊,享有平安。所以,爱可以说是法律的基石,或者说法律产生的动力来源于爱,甚至可以说法产生于爱。
在《马太福音》中,耶稣宣示:“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马太福音》第22章,第37、38、39、40节)“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最早出现在《申命记》中;“爱人如己”最早出现在《利未记》中。耶稣把他们作为一切法律的总纲,从而把繁复的法律简约为一个“爱”的法则,教导人们律法的精义在于“爱”,应当以爱心,而非惧心,体察上帝之心,乐遵上帝之法,以摆脱罪的深渊。所以,耶稣一方面曾在山上训导众门徒,敬告他们“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马太福音》第5章,第17、18节)另一方面也告诉了他们,成全法律的一条简捷途径,这就是“爱”,上爱神,下爱人。“惟有彼此相爱,……爱就完全了律法。”(《罗马书》第13章,第8、10节)“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加拉太书》第5章,第14节)
耶稣传道、《新约》诞生之前,信守《旧约》的犹太人没有领悟“爱”的真谛,曾困惑于上帝法律的严厉与繁复,既有被罪缠绕难脱的痛苦,又有受制于法律的不自由之感。而耶稣的爱的法律,一方面使人醒悟,明了唯有爱能遵守并成就法律。有爱者,“住在爱里面,就是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约翰一书》第4章,第16节),自然就能以神心为心,忧神之所忧,乐神之所乐,好神之所好,恶神之所恶,一切言行作为,自然不会逾越法律的范围了,从而也就无所谓法律的羁绊而是自由的了。另一方面,人之陷于罪恶而痛苦不堪,仍是离弃了爱心,因此,若能爱上帝,爱人如己,就是对法律的完全的遵守,也就是最虔诚的悔罪了。果真如此,你就会从罪的痛苦中解脱,并感受到无比的快乐与幸福,忧伤与伤痛的心会因爱而变得无比的欢畅。甚至你会因这爱的快乐而泪流满面。这样的心境历程大卫曾有过深切的体验。
因为爱,刚猛威严的法也有了温和、慈详的性格。

通观《圣经》,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既具有刚猛、凌厉、威严的性格,又具有良善、圣洁、可亲、慈爱的性格。公平与正义是它的灵魂,也是他的力量之源。《圣经》所呈现的是可畏、可敬而又可亲、慈爱的法律形象。法律是理智的、冷静的、刚毅的,也是感性的、深情的,充满着爱。法律不只是惩恶判罪,更是在本质上宽恕人,怜悯人,包括对罪人的宽恕与怜悯。法律使人服从于它,却也使人得到了心灵的解放与真正的自由。法律是严格的、冷面的、坚定不移的,却也是体谅的、宽大的,可以仰仗,可以信赖,可以躺在它的怀里无惧无忧。这看似矛盾的两面,体现了的正是法在形式与本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理智与情感上的和谐融通。法律作为治理的方式,作为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手段与工具的属性,使得它必须具有至上的权能与无人能逃避的强制性;法作为正义与公平的目的属性,又使得它在本质上具有完备、至上的善与深沉、广博的爱。在《圣经》里,刚性的法与柔性的法得到了完美的统一。
诚如宗教学专家斯特伦所言,那些虔诚信仰上帝的先知与信徒们,由于“体验到某种上帝之爱与权能的势不可挡之感,在与神圣存在的交往中感到自我完善并增强了自信心,坚持献身于信仰中的彼岸。”一方面,由于上帝的全能、全智、全善,超越一切而又在一切之中,人们总会感知到有上帝的一只眼睛在盯着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甚至透过你的躯壳进入你的灵魂,从而因内心的敬畏而使遵循上帝之法成为自己自觉的行动。另一方面,当人们自觉遵循上帝之法,按上帝的教导行为,行善积德,远离罪恶,恭行正义时,其内心便会因与上帝结合在一起而感知到了宁静与安稳,甚至获得了快乐与力量,从而视遵从上帝之法为自己幸福的源泉与生命的价值所在,并在此中获得了自身存在的崇高感、使命感与幸福感。守法内化为了一种精神享受与内在教养。
法律是否能真正得到实施,法治能否真正得以实现,取决于诸多复杂因素的综合,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我以为是社会的普罗大众是否真正从内心深处自觉接纳了法律。而法律是否能让大众接纳,又取决于法律具有怎样的性格,怎样的灵魂,怎样的形象。如果法律只是维系某种秩序的工具与手段,只是一味的令人恐惧,就像中国秦朝曾展现的景象那样,那法律可能只会得到一个的恶名,人民就会避之唯恐不及,更罔论内心的自觉接纳了。而法律具有怎样的性格与灵魂,怎样的形象,并非出于人的主观愿望或理性的设计,乃是基于一种传统与文化。而《圣经》和以《圣经》为神圣经典的基督教,乃是参与塑造西方法律传统与文化的要角之一。《圣经》所赋予法律的如前文所述的那些性格与公平正义的灵魂,它所塑造的法律的可敬、可畏与可亲、慈爱的形象,千百年来深刻影响了西方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态度、观念与情感,塑造了人们对法律的独特认知。人们既敬畏法律,愿意遵从法律,又喜爱法律,乐于亲近法律。人们对法律有着灵魂深处的接纳与信赖。同时,公众对法律的这一认知传统,又强化了法律的这些根本属性,即法律必须是公义的、良善的、圣洁的、慈爱的,而又是权威的,不可轻侮,不可逾越,必须遵循的。所有这些,正是我们所羡慕的西方良好法治传统赖以形成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