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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劳动监察完善我国劳动监察制度深思理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428 浏览:34426
论文导读:理成章地成为劳动监察员”。二、完善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路径(一)加强劳动监察法制建设目前,劳动监察法律位阶不高确实是困扰劳动监察工作的一个重大瓶颈,因此应加强劳动监察法制建设,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劳动监察法律位阶,如在《劳动法》中加大劳动监察的相关规定。提升其法律地位,以便更好地推动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
【摘要】劳动监察制度是我国劳动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伴随着劳动法制的健全,我国劳动监察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劳动监察制度加以专门研究,发现不足、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本论文通过分析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劳动监察;法制建设;监察体制;队伍建设

一、我国劳动监察现状分析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建设有待加强

我国没有专门的劳动监察立法,在法律的层面上,《劳动法》虽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但只有4条规定,原则性较强,不足以对整个劳动监察制度作出具体的指导。《安全生产法》针对的是工作条件的安全,《矿山安全生产法》仅仅针对的是矿山安全,难以扩大到劳动监察的各个方面。实践中,关于劳动监察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上,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另外一些部门规章对其也做了一些规定,如《关于实施若干规定》,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很大的源于:论文摘要范文www.7ctime.com
不足,众所周知,法律的位阶决定了该法律规范在国家法律规范中的地位,同时反映了该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的社会重视程度,更重要的是决定了该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的执行力度。同时,我国的劳动监察立法也体现出重实体轻程序、重国家机关的权力而轻公民的参与的特点。

(二)劳动监察体制不健全

在实践中,我国现有的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级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置劳动监察局,负责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设置劳动监察局或监察、支队,地市一级设置监察支队或者大队;县、区一级设置监察大队或者中队。根据劳动监察体制的设置,各级劳动监察机构隶属于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其人员、物力等由其隶属的劳动行政机关统一调配,业务上一方面接受上级监察机构的指导,同时又受本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地方政府对监察机构的部门设置、人员的配置、物力的支持有绝对的权力,这种监察体制的设置给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重招商引资而轻执法检查,将劳动监察同改善投资环境相对立起来,对劳动监察工作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监察执法工作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劳动监察机构在行使监察权力、进行监察活动时不免会受到其上级和本机领导机关的诸多制约,造成监察执法不力的后果。

(三)劳动监察人力不足,劳动监察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劳动监察员,是指依法代表国家机关执行劳动监察活动的人员,在我国,主要包括专职和监察员,劳动监察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根据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7年末全国共有机构3271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4.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2万人。截至2008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91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4.7%。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3万人。 2009、2010年的数据未作公布,但根据最大的发展速度,现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最多不会超过3万人,但是,截止2009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995万人,预计2010年,会超过8亿人,劳动监察员的配置远远跟不上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甚至满足不了国际劳工组织对转型国家监察员配置指导要求。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监察案件与日俱增,且呈现出涉及人数较多、处理程序繁杂、调查取证困难、办案时间长的特点,劳动监察工作任重道远。2005年至2006年9月底的21个月内,全国劳动监察机构受理群众立案专查案件40.9万件,2008年以来,中国的劳资矛盾事件进入高发期,在2008年一年内,这个数字就达到了48.1万件,2010年33.6万件,另一方面,劳动监察力量却相对薄弱,远远满足不了执法需要,所出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劳动监察员是劳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他们的组织状况、人员素质,从根本上决定了劳动监察工作的广度、力度和质量。但是从我国的目前实际水平来看,劳动监察人力配置并不是十分的理想,对于劳动监察员的任职资格,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对于一般劳动监察而言,《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要认真的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3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对于特殊监察,对监察员的条件也有特别的要求,如《矿山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员作了具体要求。但在实践操作中,“有些地方不管学历高低、专业是否对口,是否从事过劳动监察工作,是否有必要的法律知识,只要是转业军官、退伍兵、中专毕业生和劳动监察系统家属的子弟都有可能进入这种队伍,只要进入这支队伍,都能顺理成章地成为劳动监察员”。

二、完善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路径

(一)加强劳动监察法制建设

目前,劳动监察法律位阶不高确实是困扰劳动监察工作的一个重大瓶颈,因此应加强劳动监察法制建设,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劳动监察法律位阶,如在《劳动法》中加大劳动监察的相关规定。提升其法律地位,以便更好地推动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另外也可以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如我国—台湾地区即采取这种形式,于1993年公布《劳动检查法》,采用专门立法的的形式对劳动监察予以规制,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劳动监察法律规范的位阶,另一方面专门、统一的立法也可以避免法律法规的冲突。

(二)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劳动监察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方面要增加编制,增加监察员数量,另一方面,要建全劳动监察员制度,吸收各行各业政治觉悟高、法律意识强、服务热情高的有志之士加入队伍,解决监察人员人手不足的困难。源于:毕业论文致谢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