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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书写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164 浏览:110719
论文导读:
摘 要:面对日益频发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各级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必须将应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纳入规范的轨道中,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文章先阐述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然后分析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建构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地方政府;突发事件;信息公开

1.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1选题背景

公共卫生方面,湖南省2012年的手足口病疫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自然灾害方面,2012 年春季( 3~5月) ,我国内蒙古、黑龙江、河北、山西、云南、广西、四川、贵州、陕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以及湖北等省区存在不同程度的旱情影响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事故灾难方面,2011年的甬温线铁路交通事故引起人民的质疑和忧虑,这些突发事件使政府应急信息公开迎来重大挑战。政府信息公开在国际上已有了近50余年的实践, 但中国是广州于2003年1月1日最早启动政府信息公开,上海、北京、重庆、郑州等地方相继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9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系列的事实和政府出台的政策都表明,地方政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机制迫在眉睫。

1.2研究意义

突发事件是难以消除的,再加上社会转型不断深化使我国正处在现代化的关键时期,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来应对人们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价值观。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中,地方政府更是发挥特殊的作用。2003年的非典就是因为疫情信息公开不够,导致社会恐慌,使得各个方面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终于导致疫情越来越严重。可见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从而知民情,顺民心,得民意。

2.国内外研究现状

2.1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学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是从行政层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公众和特定的公民提供有关的信息的行为。另一种是从法律层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制度。刘彬、高富安以非典为例,分析了我国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建设一个能提供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综合分析和动态信息集中管理服务的危机信息管理系统方案。总的来说,以学术研究为主,研究领域关于宏观层面较多,具体深入到怎么做以及如何做较少。

2.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信息公开的研究起步早,学者罗伯特·希斯在《危机管理》书中提出危机管理的4R模型,即减少、预备、反应、恢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以及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James H.Johnson和Donald J.Zeigler研究了事故灾害与自然灾害中政府部门对信息的掌控地位的不同,即事故灾害的垄断地位与对自然灾害的非垄断地位,在处理这两种灾害事件中的信息问题时,更多地强调公众知情权的满足。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方面来说,瑞典1766年就颁布了《出版自由法》,是最早发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法令的国家,美国1966年颁布了《信息自由法》,此后,有60多个国家陆续效仿美国信息公开立法,制定了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
3.建设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思考 3.1完善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反馈
目前反馈机制不完善,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不够,若信息单方面发布,人们无法方便地反馈自己的意见,就算保证了知情权,造成的结果是公众对于与自己无关的信息的漠视,麦迪逊曾说:想要当家作主的民众必须用知识的力量将自己武装起来。一个民选政府若无大众化的信息或无获此信息的途径,那就不过是一场闹剧或一场悲剧的序幕,亦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序幕。政府单向的信息发布若真的脱离民众的实际需要,就会失去政府信息公开的真正意义,不能使信息真正为社会经济和政治服务。

3.2加强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建设

为了对突发事件实现全面监测监控,并快速、动态地全面了解应急现场的状况,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的舆情预警机制、信息采集机制、信息报送机制、信息发布披露机制、信息调控监督机制、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等一系列机制,地方政府都要对此开展进一步研究。只有这样加强建设,就算是面对跨部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地方政府也能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处置的高效性。

3.3发动全社会的支持力量

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仅仅依靠地方政府的觉悟不不够的, 更需要公众的参与和媒体的摘自:毕业论文答辩流程www.7ctime.com
良性互动。地方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时,难免会存在工作人员对其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国外以美国的《信息自由法》颁布为例,近50年来经历了5次大的修订,说明该法的使用是一个逐步改变思维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单单依靠政府自觉的行为是不够的,而需要全社会提高认识,明白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3.4 提高地方政府立法水平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采用地方先行立法模式。为防止不公开的范围的扩大,出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形同虚设的情况,首先确立权利平等制度,对申请人没有主体资格、主观动机等的限制;其次要建立公开例外制度,强调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目前上海市借鉴日本模式,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公众和政府对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效补充的专家委员会进行信息公开问题的咨询。
参考文献:
李步云.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张明杰.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罗伯特·希斯著;王成等译.危机管理[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彭亮,女,(1988- ),湖南娄底人,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档案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