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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废除民国政府废除长芦专商引岸制述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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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从1913年到1946年,长芦盐区经历了民国政府自上而下发起的四次废除专商引岸制风潮。前三次都以失败而告终,其原因在于长芦盐商及专商引岸制日久根深,渗透到长芦尤其是天津的政治经济肌体内部,且与政府中的保守势力联系密切。作为改革推行者的政府动摇反复,亦是改革不能成功的原因之一。到1946年,废除专商引岸制已经成为全国大势,专商引岸制存在的客观条件已不具备,改革最终顺利完成。
关键词:民国;长芦;专商引岸制;废除;盐务 1003—9864(2012)03—0042-08
从明朝万历年间宣布施行“纲法”开始,专商引岸制成为中国各大盐区主要的运销制度。此制度延续至清末民初,积弊丛生,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盐业的发展,为有识之士所深恶痛绝。积极倡导废除专商引岸制的张謇就曾抨击道:“旧时专制政治之毒最为灭绝人道者,无过盐法。”① 张謇曾在清末光绪二十九年(1903)及1911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两次发起废除引岸制的行动,都没能成功。张謇的这两次尝试,都是以两淮作为突破口,并未波及长芦盐区。长芦盐区专商引岸制自明代末年开始施行,在清代中期达到顶峰。到清末民初时期,虽然势力有所衰弱,但仍然根深蒂固。从1913年到1946年,长芦盐区经历了民国政府自上而下发起的四次废除专商引岸制风潮,直到最后一次才被废除,其间经历了颇为曲折复杂的过程。

一、民国时期前三次废除长芦专商引岸制的过程

第一次:丁恩的盐务改革(1913—1915)。
1913年初,根据《善后大借款合同》的规定,盐务稽核所成立。其第一任洋会办丁恩曾于印度改革盐法,推行自由贸易。1913年8月24日,刚上任两个月的丁恩抛出整顿各地盐务的意见书,力主推行自由贸易,并以长芦盐区作为试点。他对整顿长芦盐务提出六点意见:(一)税则宜统一。凡对于所运之盐,每担应征抽直接税一度。(二)应在各盐场建筑官坨,以代现有之商地。对于秤放盐斤事宜,应施行妥当管理办法。(三)运盐至津不必交税之办法即行停止。凡盐斤于未由盐坨起运以前应先征税。(四)请派洋员一人襄助经协理,专司各场坨务,并监督由坨秤放盐斤事宜。(五)应将距离过远及无谓之各盐场一律封闭。(六)施行竞争收盐运盐及售盐之办法②。这六点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在长芦施行统一税则、就场征税、自由贸易的主张。12月11日,丁恩将他的主张条陈给财政部,并向盐务稽核所总办张弧提出自1914年1月1日起,宣布“实行征收统一税,每担洋二元,无论何人均可向场运盐,于长芦境内贩卖”①。在丁恩的建议下,财政部于1914年1月发布了一项训令,训令中将专商引岸制度称为“独占主义”,批判专商“善则垄断居奇,利权独揽;敝则逃亡倒欠,课额虚悬”,对此“非切实考较,酌量变通,无以祛旧弊,而畅新机”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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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废除长芦引岸制,丁恩一开始是信心满满的,认为“长芦所需改良之各办法,如蒙政府采用施行,则自属甚易”③,但他完全错误地估计了形势,改革并没有如他所愿顺利地进行下去。1914年4月20日,鉴于反对压力之大,丁恩遂建议将此项改革办法逐渐实行,先开放直隶官运引地35县、口北官运引地13县、河南官运引地15县,一共63县(后增加至74县),然后再将引岸10处按年抽签取消。然而长芦盐商担心多数县实行自由贸易,势必将致这些县盐价低侵销自身引地,危及自身引权,因此仍然继续反对不已。1914年6月2日,袁世凯亲自主持会议,讨论长芦盐务改革问题,并定下基调:此事不宜采取激烈手段。在此基调下,会议议定:“直隶、河南之贩盐人之额,应定共为3000名或3500名;此等人由地方官或盐务署审查,必须真正华商,并无洋股者方许充当;凡持有审查证券者,准其照章纳税购盐运销,无论某县,但系直、豫境内,均可运盐往售。其运售之额不能限制,所有旧日盐商以及该商之伙计及子侄等均承领此券,俾彼等仍有一定之营业;仍派分所人员时往各县调查盐价及盐之成色,勿令恶劣。一面由官出告示,告知两省人民,盐价只许比现时更贱,不许比现时更贵。”④ 对于这次会议的决议,丁恩没有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6月9日,丁恩告假离华,7月1日,直豫两省官引地遂开放自由贸易。
然而这种开放只是名义上的。1915年4月,丁恩派人到天津调查芦盐运销情况,查得有长利公司一家,成立于1914年7月,该公司只向芦纲公所购盐,然后转包给散商运销,并不直接销售至自由商人。而这个长利公司,是由盐务署长兼稽核所总办张弧,纠集一批北洋官僚组织起来的,由盐务署拨发成本向芦纲公所购盐,转包给散商运销。丁恩认识到,“长利公司号称自由贩卖商人,暗行包商制度,垄断营业”⑤。张弧因此被财政总长周学熙参劾、撤职。接替张弧的龚心湛取消了开放63县引岸的计划。丁恩开放长芦引岸的试验宣告失败。
第二次:北洋政府拟具《整顿盐务大纲》(1922年)。
1922年1月18日,财政部盐务署向大总统徐世昌提交了一份呈文,提出要对盐务进行“根本之整理”,应先拟具大纲办法。废除引岸制的主张在这份呈文中又一次被明确地提出来:“以政策而言,除必要时间仍须专商行引外,此后进行计划要以自由贸易为归,庶场灶无积滞之忧,人民免食贵之苦。”实际上,这个呈文只是一种设想而已。经过丁恩的第一次盐务改革的失败,盐务署对于引岸制的废除并没有多大的把握,呈文中的表述还是比较谨慎的:“第事关改革,国计商情必须兼顾,如果日后变更引制,亦必须先行给以公允之代价,足以偿还商人之所失,使无亏损之虞。”因此,大总统徐世昌批复道:“所拟整顿盐务宣布大纲各节尚臻妥协,应予照准。”①
然而当此呈文被载于政府公报公诸于众之后,却又一次引起了盐商及社会各界的激烈反应。长芦盐商立即致电国务院,要求取消。2月4日,长芦盐运使向芦商发布训令,称盐商们对于此次呈文,“多所误会”,提醒盐商们注意:“其中最为扼要者,以赔偿商人损失一语”,希望商人们理解政府“维持商业,挽回国权”的苦心②。但长芦盐商们并不买这个帐。2月27日,长芦通纲商论文导读:国的50%,而实行专商及官专卖制者仅占18%有余。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行自由贸易制的24省297县多为偏远地区,盐商势力相对薄弱,而保留了专商制度的地区虽比重较小,却是冀、鲁、豫、苏、浙、皖等盐商势力强大的传统的大盐区③。二、前三次废除长芦专商引岸制失败的原因清末民初的长芦盐商实力已经大为减弱,早已不复往日的辉
人晋益恒等九十家向盐务署呈文,反驳盐运使以“赔偿商人损失”一语相敷衍,列举了反对取消引岸制的理由四条:第一,废除引岸、就场征税并不能增加税收,反而会导致私盐泛滥,损害国税;第二,废除引岸制,实行自由贸易,必将导致盐价贵贱不一,有碍民食;第三,废除引岸制,将导致大批以盐业为生的人失业;第四,废除引岸制,将导致外国垄断资本把持中国盐业,误及国家③。不仅盐商们极力反对,作为专商引岸制既得利益者的各地军阀也出面横加拦阻:“苏、陕各督亦致电代商请命。最奇者,向不与通声气、隶属于南方护法旗帜下之赵恒惕、刘湘及四川第三军军长刘成勋等亦纷纷通电反对④。在重重压力下,盐务整顿大纲无法施行。1923年,北洋政府发生曹锟贿选丑闻,政事废弛,此次的改革最终胎死腹中。第三次: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新盐法(1931—1935)。
1931年3月21日,国民党二中全会通过了新盐法,拉开了第三次废除引岸制改革的序幕。这个盐法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盐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无论何人不得垄断。”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所有基于引商包商,官运官销及其他类似制度之一切法令一律废止。”⑤ 这就使得引岸制的废除有了法理的保障。5月,经国民会议一致决议,交由国民政府公布,并限于三个月内成立盐政改革委员会。该法最终于1931年9月19日发布。
然而,新盐法尚在襁褓之中的时候,盐商们已经开始闻风而动了。据《大公报》3月15、16日的报道,是年2月份,新盐法尚在草拟阶段,制成油印稿在内部传阅,竟被上海《新闻报》记者获得,载于报纸。盐商们误认为决议案,“系打破金饭碗之举动,遂起而为反抗之运动焉。……得长芦、山东、两浙、两淮之响应,现已派出代表开会,其启事已登载沪报”⑥。芦纲公所联合了东纲公所、两浙盐业协会、淮南外江内河食岸公会、淮南湘鄂西皖四岸运商总会等联合上书盐务署,反对实行新盐法,要求维护引岸制。另一方面,盐商又开始像第一次废除引岸改革时那样通过各种途径阻止新盐法的施行。按照行政院的说法,“四处运动,铜臭熏人”①。
新盐法的《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但在重重阻力下,直到抗战爆发,施行新盐法的命令也没有下达。新盐法最终还是成了一纸空文。在1934年12月召开的国民党五中全会上,陈肇英等四名委员提议“克日成立盐政改革委员会,一年内实行盐法案”,又周启刚等五委员提议“恢复人民食盐自由,并准许人民自由贩运”②。这两个提案经过政治会议决议发交行政院遵办,但最终亦没有实行。
总之,民国时期前三次废除引岸制的改革在长芦盐区都以失败而告终。当然,这三次改革的范围,并不仅限于长芦盐区,而是以政府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就其他地区而言,改革并非没有成效。据盐务稽核所年报统计,至1931年,各盐区出现六种运销制度共存的局面,其中实行自由贸易制的地区已达全国的50%,而实行专商及官专卖制者仅占18%有余。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行自由贸易制的24省297县多为偏远地区,盐商势力相对薄弱,而保留了专商制度的地区虽比重较小,却是冀、鲁、豫、苏、浙、皖等盐商势力强大的传统的大盐区③。

二、前三次废除长芦专商引岸制失败的原因

清末民初的长芦盐商实力已经大为减弱,早已不复往日的辉煌,尤其是经过清末累商洋债风潮后,长芦盐商一蹶不振。即便如此,长芦盐商还是经受住了前三次废除专商引岸制的风潮。表面上看,这是因为长芦盐商不惜花费重金、采用各种方式进行的危机公关发挥了作用,但究其根本,是因为经过三百余年的存在,盐商与专商引岸制度已经深深地融入了长芦地区,尤其是天津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肌体,非一朝一夕可以剥离开的。具体来说,前三次引岸制改革的失败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长芦盐商的血脉已经渗透到地方经济的每一个环节,在长芦地区尤其是天津的经济格局中处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1914年,天津芦纲公所在反对引岸制的说帖中即以此作为理由:“长芦盐质,甲于全国,为直隶最大之实业,商人累代之世产,上输国税,下济民食,所有直豫两省总、子各店,皆与街市交易往来。天津为本商总汇之区,尤与市面金融各机关有密切之关系。”④
在长芦盐商存在的几百年时间里,对长芦地区尤其是天津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盐商的巨额资金分布于天津经济的各个环节,粮行、木行、布庄、洋货店、金店、珠宝店、药店、茶庄等各种商业均有盐商资本的参与。长芦盐商还积极参与到金融行业,比如盐商“益德王”开设永利钱庄,以放“印子钱”而闻名。“李善人”李春城则开设了五家银号,就在废除引岸制的1914年,又联合几家大盐商,集资100余万元,开办了殖业银行。在1915年,长芦盐运使张镇芳设立盐业银行,盐商亦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一旦长芦盐商破产,会对整个天津的商业、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震动。
另外,在第一次废除引岸制摘自:毕业论文工作总结www.7ctime.com
时,长芦盐商已经积累了巨额的债务,其中很大一部分债权掌握在天津各行业的商户手中。在引岸制的保护下,长芦盐商虽然负债累累,但一直保持了良好的信誉;一旦引岸制被取消,债权人必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不仅盐商本身不愿意将引权拱手让出,整个天津商界也不希望看到盐商即刻倒台。在1914年取消引岸制的消息传出后,天津各业商户纷纷向天津总商会探听消息,显得非常着急。为此,天津商会在5月30日致电大总统袁世凯,力主保留引岸制:“窃念津埠商务,元气大伤,而盐商又连年亏赔,债累已深。引岸不废,负债权者尚有希望;万一破除,是以有价之产化为乌有,债权关系必致牵动全市。尤可虑者,前此十商倾倒,竟负中外债额七百万之巨,当时敝会煞费调停,幸赖公家担负,得以化险为夷。今若全纲破坏,其负债之额更将不可思议。”① 这一电文,对于日后袁世凯主张长芦盐务改革问题“不宜采取激烈手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引岸制改革,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利益驱动下的政治博弈,是新、旧两派政治势力之间的较量。在旧派政治势力占据优势的情况下,改革必论文导读:际掌握者,其改革盐政的动力都来自于财政税收方面的考量,一旦在财政税收方面有了替代方案,引岸制是否废除就不那么重要了,盐务改革也就完全成为改革派的一厢情愿。比如第一次改革中,大总统袁世凯一开始尚且同意。而当他因为策划称帝需要大量资金的时候,对于周学熙让盐商以报效换取引票合法性的主张立刻就欣然接受。更富有
然要以失败而告终。在北洋政府时期,主管盐务的各级官吏有的过去在官卖食盐部门任职,与盐商关系密切;有的出身盐商或得盐商的厚贿,故对食盐体制的改革多持反对态度②。
在丁恩废除长芦引岸制的过程中,财政总长周学熙的态度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周学熙之父周馥在清末曾担任长芦盐运使一职,周学熙自己亦曾于1907年担任此职。虽然他在任前后只有九个月的时间,但成效斐然,与长芦盐商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其所兴办的启新洋灰公司、中国实业银行等都有盐商投资入股。因此,在涉及盐务问题时,维护盐商的利益是周学熙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早在1912年,周学熙首次担任民国政府财政总长时,就与主张废除引岸制的张謇针锋相对,试图在善后大借款合同中规定引票必须由洋员签字,从而使引票得到法律上的保障,但由于丁恩的反对而没有成功。1915年,周学熙再次出任财政总长,此时第一次废除引岸制风潮尚未尘埃落定,适值袁世凯密谋称帝,需要大量资金,周学熙乃策划令全国盐商报销一千万元,在清代颁发的旧引票上加盖民国印信,并担保永不废除,从而使得引岸制取得合法地位。丁恩又一次出面反对,报效之举无果而终,但盐政改革的进程已经受到阻碍③。周学熙又撤掉了素有改革派之名的盐务稽核所总办张弧,盐政改革最终不了了之。第三,这三次盐务改革都是由政府自上而下发起的,政府执行此项改革的决心和连贯性对于改革的成败至关重要。但无论是北洋政府也好,还是政府也好,其改革引岸制的过程都充满了动摇和反复。作为政府权力的实际掌握者,其改革盐政的动力都来自于财政税收方面的考量,一旦在财政税收方面有了替代方案,引岸制是否废除就不那么重要了,盐务改革也就完全成为改革派的一厢情愿。比如第一次改革中,大总统袁世凯一开始尚且同意。而当他因为策划称帝需要大量资金的时候,对于周学熙让盐商以报效换取引票合法性的主张立刻就欣然接受。
更富有戏剧性的是,1931年,在改革派们踌躇满志地制定新盐法的同时,的国民政府正在同盐商进行着一项的权钱交易——验票。所谓验票,就是对盐商手中所持有的引票进行查验,换发新的引票。民国成立以后,各地盐商所持引票皆为清代所发,虽然仍在使用,但没有法律保障,在废除引岸制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下,随时都有可能成为废纸。而实行验票,无疑等于承认了引票的合法地位。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至1933年,先后在湘、鄂、西、皖四岸,淮南、两浙、苏五属和长芦盐区查验、换发验票,而这一时期,正是国民政府内部废除引岸制呼声高涨摘自: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新盐法制定颁布的时期。国民政府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做法,其实是在财政支绌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因为盐商需要交纳的验票费用,可以给政府带来巨额的收入。1933年3月,财政部打着整顿盐纲的旗号,开始在长芦实行验票,制定了验票办法12条,其中规定:长芦盐商应缴纳验费,每担1元,业商有盐票者发给验票凭证①。并且,凭证上还注明:“永远照旧环运,裨资保障,附发司谕,载明条件,安心营业,以坚信用。”② 在短短六个月内,长芦盐商就交纳了验票费220余万元。到1933年,国民政府共从盐商手中获得440余万元的验票费。在这种形势下,主张废除引岸制的新盐法自然已经形同虚设。

三、抗战胜利后长芦专商引岸制最终废除

1942年1月1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出台《盐专卖条例》,其中规定:盐专卖定于本年1月1日实施,所有过去原有专商引岸及其他关于私人独占盐业之特殊待遇及权益,即自专卖实行之日起,一律废除③。国统区专商引岸制在强硬的战时政策下全部被废除。但在沦陷区,日伪统治者采取了保留专商引岸制的方式。长芦盐区完全被日伪占据,旧盐商仍照旧经销食盐。1939年至1940年4月,长芦旧盐商组织的德兴和记公司、裕蓟公司、义生公司和盐商的同业会组织芦纲公所即销盐总计2579540.8担,比战前有增无减。销岸制度也没有任何变更,德兴和记公司仍承销直岸,裕蓟公司承销永七口岸,义生公司承销津武口岸。长芦盐区旧有的销岸划分也基本没有触动,芦盐仍旧行销河北、河南④。不仅长芦,过去专商势力最大的淮、芦、鲁、浙等区,恰恰都在沦陷区,引岸制都或多或少得以保留。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行政院在1946年2月19日通过《盐政纲领》,取消盐专卖制,盐的运销以“民制民销”为基本原则,由政府管理,调节供求,盐政局局长缪秋杰称之为“有计划之自由贸易”⑤。并规定包括长芦在内,原沦陷区保留下来的专商引岸制必须废除。这次,国民政府的态度十分坚决:“再重申前令,所有专商引岸及其他类似制度,无论后方或收复地区,概予永远废除”⑥。盐政总局多次饬令长芦盐务管理局,将长芦区“原有之专商引岸及其他关于私人独占盐业之特殊待遇及权益一律废除”⑦。长芦盐商得到消息,于1945年11月,长芦盐商向盐政总局呈请称:长芦专商引岸及芦纲公所已分化为租商、代商、承办商、包商等名称,可否维持现状?盐政总局于11月30日复电,毫不客气地拒绝了这一要求:“查该区专商引岸及芦纲公所已分化为租商、代商、承办商、包商等名称,但仍系独占性质,显与专商无异,已为现制所不许,未便再任期存在,仍应恪守部令,一律永远废除。所请暂维现状,应毋庸议。”① 1945年12月31日,盐政总局局长缪秋杰来到天津视察长芦盐业,长芦盐商亦曾借口河北情况特殊,要求暂缓废引。缪氏当即“严饬不准”,责令长芦“商人缴税,就场捆放,自由运销,不得包办,以利民食”②。长芦盐商遂噤若寒蝉,不敢再有他议。
1946年1月份,长芦盐务管理局遵总局令宣告:“自三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将本区专商引岸制一律宣告废除,此后任何商民均可照章缴税,持凭单照赴场运盐,在冀省境内各地自由行销。”③ 随后,遵照盐政总局2月7日盐业产第333号代电,修正发布了《长芦盐区废除专商引岸后应办事项及行盐手续》。这份公告除了再次宣告废除引岸制外,还对商民申请购领盐斤登记手续、获得批准后缴税放盐、填发准单、核定场价的手续以及盐务管理部门核定场价、查缉漏私、调节售价及缺盐的职责做出具体规定。对于旧有专商,其中规定:公布论文导读:论,在1940至1942年,根据伪财务总署的规定,长芦盐商组建的德兴公司每年须将公司利润的45%至55%作为报效金上缴日伪政府。到日伪统治后期,长芦盐区由盐商组织的几家大的盐业公司德兴、裕蓟、义生都已经负债累累,面临破产,再也没有能力去与势头正旺的民国政府相对抗。他们尚且如此,更遑论那些实力较弱的分散盐商了⑥。源于:论文
改制同时专商即行废除,所有各该专商已税未筑、已筑未运、已运在途及到岸未售各项盐斤,应视同商民领运盐斤办法;所有以前专商团体,应饬即日结束④。自此,在长芦盐区实行了三百余年的专商引岸制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与前三次相比,民国时期长芦盐区第四次引岸制的废除显得异常顺利。其原因就在于,经过八年抗战之后,此时的形势与战前已完全不同,那些阻碍引岸制废除的因素都已经不复存在:
第一,盐商身陷沦陷区内,失去了原有的政治依靠。经历战争洗礼之后,国民政府内部的守旧势力已经风光不再,改革派占据主导地位。比如战后上任的盐政总局局长缪秋杰,是战时盐专卖政策的主要设计者和执行者,是一个坚定的改革派,而且得到了行政院长宋子文的大力支持。
第二,经过日本人的盘剥压制,长芦盐商已被彻底击垮。日伪政府对长芦盐商采取保留、合作的方式加以利用,表面上看长芦盐商的运销活动没有受到影响,实际上已经成为日本帝国主义的附庸,并分取一点余利⑤。日本人还对长芦盐商进行了形式多样的肆意盘剥,包括各种苛捐杂税、摊派、献金、报效乃至于的勒索和抢劫。仅以报效而论,在1940至1942年,根据伪财务总署的规定,长芦盐商组建的德兴公司每年须将公司利润的45%至55%作为报效金上缴日伪政府。到日伪统治后期,长芦盐区由盐商组织的几家大的盐业公司德兴、裕蓟、义生都已经负债累累,面临破产,再也没有能力去与势头正旺的民国政府相对抗。他们尚且如此,更遑论那些实力较弱的分散盐商了⑥。源于:论文写作格式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