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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检察重构监所检察监督方式倡议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622 浏览:72028
论文导读:回检察的基础上组建,建议在地级市以上检察院设置专门的巡回检察组,负责本辖区的监管场所的检察。就像各地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对当地最高行政首长负责一样,监所巡回检察组也同样对本院最高领导(即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回检察组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理,对一些比较严重的事项,可以直
监所检察最主要的职责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但与检察机关的传统权能如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侦查监督权相比,监所检察权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存在权力缺失和监督真空状态,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虽然不免有立法上的原因,立足于现有立法水平,笔者认为更多的是要考虑监所检察监督模式的问题。
科学、合理的监所检察监督模式是监所检察权有效行使的基础和保障。而要实现监所检察权的有效行使,必须针对目前监所检察监督模式在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笔者认为,监所检察模式改革的思路,要充分借鉴国家审计监督模式的经验,改目前以派驻检察为主的模式向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并重的过渡模式,并最终实现以巡回检察为主派驻检察为辅的监督模式。

(一)组建层次较高的巡回检察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监所检察的对象是执行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否合法,监所检察人员致力于发现执行机关是否存在侵害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监所检察权与国家审计权一样,同样是一种法律监督,同样是对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性的审查。因此,监所检察权的有效行使,完全可以借鉴国家审计监督的经验,组建类似于国家审计一样的专门监督机构来行使监所检察权。
专门机构可以在目前巡回检察的基础上组建,建议在地级市以上检察院设置专门的巡回检察组,负责本辖区的监管场所的检察。就像各地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对当地最高行政首长负责一样,监所巡回检察组也同样对本院最高领导(即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回检察组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理,对一些比较严重的事项,可以直接向检察长汇报处理,必要时检察长可以在来年的工作报告中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提请人大监督,就像刮起“审计风暴”一样刮起“监所检察风暴”。

(二)规范细化巡回检察的工作流程

巡回检察和国家审计一样也是一种专业监督,具有监督内容的专门性和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等特点,所以必须有一整套规范的流程来指导监所巡回检察开展工作,就像国家审计拥有审计准则,监所巡回检察也有自己的“准则”。
目前,可以立足于监所检察“四个办法”,规范细化各个工作流程,设置适合于各个监督对象的基本流程。比如说,针对监狱为监督对象,巡回检察可以设置检察准备阶段、检察实施阶段和检察终结阶段,各个阶段又包括许多的具体内容,这些“准则”是指导监所巡回检察的一般原则和规范,旨在确保检察质量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强化监所巡回检察的独立性

巡回检察远离监管场所,跟监管场所平时接触较少,距离产生公正。独立性是监所检察顺利开展的有效保障,目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巡回检察的独立性。
1、监所巡回检察组织机构的独立性。监所巡回检察的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管理,要确保监所检察工作人员能够独立地开展检察工作,既不受监管场所的干涉,也不受任何社会、个人或团体的干涉。
2、监所巡回检察经费预算的独立性。实行巡回检察经费预算独立,以便保证他们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用于监所巡回检察的经费主要分为日常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两类,日常经费是保证监所检察人员正常运行的基本行政费用,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一些特定事项,比如一些重大案件的查办。在实际工作中,经费保障是关键,没有充足的经费保证,监所巡回检察就很难进行,更谈不上独立性可言。
3、监所巡回检察过程的独立性。在巡回检察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以及终结阶段,都必须保证巡回检察组不偏不倚,独立行使决策权。
巡回检察的独立性,才可以保证巡回检察最终形成的检察报告,是一个客观、公正、严肃的报告,真实地反映监源于:论文摘要怎么写www.7ctime.com
管场所的现实状况,真正做到“查错防弊”,达到检察目的。
实现监所巡回检察的监督模式,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在长期以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模式下,最现实的途径是需要先向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并重的模式过渡。当各地检察机关与监所部门信息联网系统建成后,再全面实行巡回检察的监督模式。有学者就认为,“如果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实现刑罚执行的网络动态管理及检察机关的网络动态监督,派驻检察的工作形式就可以为巡回检察所取代了。”者认为,在现阶段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实现监所模式的改变。

(一)依靠派驻检察开展巡回检察

派驻检察室深入监管场所第一线,驻所检察人员可以直接接触监所民警和被监管人员。检察人员能够亲眼看见监所干警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能够亲耳听到民警和被监管人员的各种反映,了解最直接的第一手资料。
目前状况下监所巡回检察还必须依赖于派驻检察所提供的来自监管场所的第一手资料,所以当前派驻检察还必须担当一些责任。监所巡回检察,要完成一个检察项目,达到一个检察目的,在巡回检察工作组进驻监管场所之前,可以事先调取该监管场所的派驻检察室收集的一些日常资料,通过审查派驻检察机构的“志、帐、表”(即检察日志、台账和一些登记表)来确定检察的方向和重点。

(二)依靠现有“四个办法”开展巡回检察

监所检察的“四个办法”是巡回检察的工作“准则”,巡回检察严格依据“四个办法”开展工作,是其工作成效的有力保障。
“四个办法”紧贴监所检察工作实际,涵盖了监所检察的基本内容,对监所检察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沦为一纸空文。因此,巡回检察一定要切实运用“四个办法”来规范执法活动,按照“四个办法”规定的流程来开展监所检察工作,充实“四个办法”的内容。

(三)依靠现有资源开展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的开展不需要增加额外人力物力,整合目前监所检察的资源,形成合力,改变目前监所检察资源分散在各个派驻检察部门的现状。可能考虑在每个监管场所派驻检察室保留1-2名派驻检察人员,收集监管场所基本情况。从现有的各个派驻检察室抽调一批监所检察业务娴熟,经验丰富的“老监所”,与监所检察部门的业务骨干一起组成巡回检察组。该巡回检察组设置在地、市级检察院或检察分院,与监所检察部门同论文导读:四个办法”: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张雪妲:“刑罚执行监督权的立法完善”,《法学》,2006年第8期,第152页。上一页12
级,相对独立,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行政级别的安排上要略高于被监督的对象。
注释:
“四个办法”: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张雪妲:“刑罚执行监督权的立法完善”,《法学》,2006年第8期,第1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