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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浅谈如何完善现有公司破产制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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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企业之外的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都感到了无所适从,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执行。因此,破产法覆盖范围狭窄的问题急需解决。(二)破产法的具体条款不能解决破产中实际出现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在制定之初,是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所以破产法的相应条款在解决国有企业破产中出现问题的时候能起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公司作为主要的经济形式,在制度建设上已经逐步得到完善。由于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破产,就需要有完善的破产制度作为执行的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现有公司破产制度还不够完善,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基于目前的形势,应尽快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文章主要分析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市场经济;公司;破产制度

一、目前我国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有上万家的企业发生了破产,在这些破产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比例60%,民营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及合资公司占比例40%。从时间上来看,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虽然从保证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也制定了《破产法》,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破产制度,企业在破产的时候自身利益和债权方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破产法覆盖范围狭窄,不能实现国内所有企业的完全适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鼓励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政策的影响,国内的企业形式逐渐增多,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目前国内的企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外商独资企业;(4)民营企业;(5)中外合资企业。对于种类如此繁多的企业形式,依靠现有的破产法是很难做到全面覆盖的。并且现在实行的破产法属于我国制定的第一部破产法,在制定的时候,我国的企业形式还没有现在这么丰富,种类也没有这么多,当时主要是以国有企业为主,所以现行的破产法在对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是全覆盖的。
按照正常的经济发展速度,企业形式增加了,破产法应该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和债权方的利益。但是在这一方面,我国的破产法没有做到随着企业形式的变化而做完善和修订,而是依然沿用原来的老标准,所以在处理企业破产的时候,除了国有企业之外的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都感到了无所适从,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执行。因此,破产法覆盖范围狭窄的问题急需解决。

(二)破产法的具体条款不能解决破产中实际出现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在制定之初,是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所以破产法的相应条款在解决国有企业破产中出现问题的时候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解决非国有摘自:毕业论文范文格式www.7ctime.com
企业的问题时,明显感觉到了困难。最具体的例子也是在破产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即:在破产中,许多企业都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在现行的《破产法》中,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是这样规定的,《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生活需要。这种规定从理论上讲体现了国家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关心和爱护,以及对职工生存权益的保障。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却给破产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首先,企业申请破产就已经失去了保护职工权益的实力,即使政策硬性规定了具体条款,但是在实际中也很难实现。

(三)破产法在企业法人的职权划定中存在缺陷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受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很深,在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对于市场经济的认识不够深刻,在有些方面还保留有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子。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对于企业的管理架构逐渐清晰起来,所有的企业都实行了企业法人的管理模式。企业法人的概念来源于《公司法》中,这也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在企业管理架构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在我国实体企业中,企业法人并不都是独立的,而是组合式法人结构,这就导致了企业法人的职权划定存在不明确的可能。同样道理,在企业申请破产的时候,如果是独立法人的,破产申请由独立法人提出,如果是非独立法人的,企业本身不能提出破产申请,必须要由上级部门同意之后才行。这就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破产申请的进程。虽然随着我国制定并实行了《公司法》,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在实际的企业破产运行中,破产法在企业法人的职权划定中存在的缺陷却没有得到及时消除和改变,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了困扰企业破产的一大难题。

二、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了解了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的迫切程度。所以,我们必须根据企业运行情况以及破产法的相应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尽快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我们在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完善和修改破产法的时候,要正确面对国有企业占有数量多的问题

目前来讲,虽然我国的企业形式丰富种类众多,但是占有比例最大的,数量最多的还要算是国有企业,所以在完善和修改《破产法》的时候,一定要正确面对国有企业占有数量多的问题,在《破产法》的具体条款修改时,既要满足国有企业的利益也要满足其他企业的利益。

(二)完善和修改破产法的时候,要注意对破产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企业破产的时候,受影响最大的除了国有资产,就要算是破产企业职工了。企业破产之后,企业职工失去了工作失去了收入来源,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失,如不及时给予保障,很容易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所以,在完善和修改破产法的时候,要注意对破产职工的合法权益予以最大程度的保护。

(三)完善和修改破产法的时候,要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成熟的现状

完善和修改破产法,最终的目的是改变企业的资产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和优化配置,改善企业职工的生存状态,为企业职工找到新的就业出路。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成熟,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缺乏有效的保障,所以,完善和修改破产法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成熟的现状。

三、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的具体措施

考虑到提高我国市场经济运行质量,以及企业运营发展的需要,我们继续对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进行完善。企业要想实现良性发展和有序经营,破产法是企业经营和管理的一个重要制度保证。所以,对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进行完善刻不容缓,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拓宽破产法的覆论文导读:要的推动作用,所以,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是极其必要的。刘丽英.简述我国公司破产程序探讨.当代法学.2010,(09).韩文海,李静.论建立和完善公司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法学论坛.2011,(03).刘雯雯.论如何完善公司破产制度.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11).陈小杰,河南大学马克
盖面,使破产法涵盖目前所有的企业类型
目前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主要是对国有企业实现了全覆盖,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诸如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涉及的却很少,对于这一局面,我们必须要设法改变。具体措施是,对现行的公司破产法进行修订,增加破产法涵盖的对象,使破产法真正成为一部涵盖所有企业类型的法律,提高破产法的利用率,使破产法成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依靠,使破产法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所以,我们必须根据现有的企业类型,拓宽破产法的覆盖面,使破产法涵盖目前所有的企业类型,真正实现破产法的作用,使破产法为企业服务。

(二)修改破产法的具体条款,使破产法能够很好解决破产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了解到,破产法中的具体条款在处理破产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有时候甚至出现与实际情况相冲突的状况。因为现行的破产法在制定的时候,主要依据当时的国家政策情况而制定的。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政策情况的变化,以前制定的保护职工权益的条款,在今天已经没有实施的条件和土壤,因此,对于这种由于形势变化而发生改变的具体条款,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保证破产法能够因时而立、与时俱进。

(三)完善企业的法人职权划度,明确企业法人在企业破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我国企业的法人制度已经建立完毕,但是在法人职权的划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企业的法人职权不但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企业属性问题,更关系到一旦企业破产将采取怎样的破产程序来对企业实现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所以,在针对企业法人的职权划定中,我们要完善企业法人的职权划定,明确企业法人享受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企业法人在企业破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破产法中增加对企业法人职权划定的相关规定,保证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不至于因为企业法人职权划定的原因影响企业的正常破产程序。所以,我们必须要完善企业的法人职权划度,进一步明确企业法人在企业破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在破产法中修订并增加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保障职工利益

在企业破产中,核心问题包括两个,一个是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一个就是企业的职工问题。目前我国社会的总体目标是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那么在企业的破产中,就应该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合理安置职工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而要想做到这两点,就要在破产法中修订并增加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保障职工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对破产职工的合法权益做最大程度的保护,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在破产法修订中增加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五)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的同时,要做好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我国现有的破产制度,并不是作为破产法而独立存在的,在制定的过程中也是经过其他政策相互协调相互联系制定而成的。破产制度的建立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而是所有与企业破产相关联的制度和政策的一个整体调整。所以,对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一定要做好与其他政策的衔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破产制度具有实施的可能性,才能保证破产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做好与其他政策的衔接是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的有效办法。

四、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对我国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已经对现有的公司企业形成较大的制约,因此,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刻不容缓。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我国企业的种类不断增多,企业的破产重组成为了企业经营中的一项重要业务,因此,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必须为企业提供可靠的政策保证和法律支持,有效维护企业利益,保证企业在破产的过程中利益不受损失。从这个角度来讲,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除此之外,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是极其必要的。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公司企业已经成为了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服好务,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成为了政府的重要责任。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对推动企业兼并充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所以,完善现有的公司破产制度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是极其必要的。
[参考文献]
刘丽英.简述我国公司破产程序探讨[J].当代法学.2010,(09).
韩文海,李静.论建立和完善公司破产制度的必要性[J].法学论坛.2011,(03).
[3]刘雯雯.论如何完善公司破产制度[J摘自:毕业论文范文格式www.7ctime.com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11).
[作者简介]陈小杰,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