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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西部地区运用法律技术构建西部地区社会信用系统 题目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353 浏览:75487
论文导读:
摘要:无论从从宏观还是从微观方面来看,中国社会普遍存在信用缺失的现象,西部地区也不例外。当今社会市场经济运作模式要求一切经济应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本文以法律技术为手段,分析了当前西部地区社会的信用缺失的深层次的原因,探讨了应用法律技术构建西部地区社会信用体系的途径,从而从根本上缩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社会信用环境的差距,为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关键词:西部地区 社会信用体系 构建 法律技术应用
近年来,西部地区按照各地市政府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推动西部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整个西部地区通过多年的努力,信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相比东部发达地区,仍有较大差距。而从宏观上讲,信用体系的构建作为一项重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法制、市场、教育等手段,建立一套规范人们信用行为的制度,机制体系,惩戒失信,弘扬诚信,从而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从西部地区目前实际来看,与上述要求和标准还存在一定点距离,因此,探索建立以信用制度为核心,以信用服务体系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体系为保障,以信用文化为支撑的西部地区社会信用体系法制框架和运行机制,对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一、西部地区社会信用缺失成因分析

从技术上分析信用缺失的成因,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一)社会历史文化根源。中国传统文化被概念化的认为不乏讲诚信的文化传统。但传统文化中“信”,是在封建社会等级序差之下的信用,缺乏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契约关系。传统文化中的信用关系侧重于人文环境之中,主要不是体现在经济交往活动之中。市场经济冲破了传统的人际关系的,农业地位的削弱,工商业的发达,乡土观念的日渐淡化,都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渐趋于松散。随着人与人关系的松散化,失信、行为的代价也逐渐减小,这导致了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行为充斥着几乎整个市场。此时如果不能以法律使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提高失信、的法律成本,信用危机的爆发似乎就不可避免了。
(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独立的经济主体,只有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而没有独立平等的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契约信用关系。 我国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活动中,完全排斥了商业信用,制度规范上商业信用是违法的;银行信用被压制到了最低限度,只从事结算和少量储蓄业务,银行的资金是由计划部门作为国家资金来分配给国营企业使用;在投资上,政府部门的随意性,以及凭某些政府官员的“条子”就可以把以亿计的国家资金用于只存在着理论上盈利的项目,却从来不必或不愿对借贷资金的偿还(即一度所谓的“学费论”)承担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切所造成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它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积累巨额不良资产的体制根源,也是整个社会缺乏信用约束的制度原因。
(三) 社会转型期间,社会信用心理和信用制度的缺乏和漏洞,为那些利用失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经济主体造成可乘之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一方面是旧的机制并未死亡,仍在人们的观念中存在着并时刻影响着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另一方面,新的机制并未建立,人们便以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参与市场的竞争,由于很多政策、法规的不到位,致使市场的竞争出现了极大扭曲,形成了无序竞争,使本来就缺乏的信用又加上要用“新机制”的规范,使信用游离了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之外,变成与我们毫不相干的东西。
(四)法律规制的欠缺:缺乏对产权主体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产权不清。信用主要是独立的产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独立清晰的产权界定,也就谈不上源于:论文格式要求www.7ctime.com
之间的信用关系。西部地区相关信用立法和信用制度缺乏,信用保护和信用监控制度乏力。现行的有关法律为部分的信用行为提供了保障,但未能涵盖信用的全部行为。

二、应用法律技术构建西部地区信用体系的探讨

构建西部地区信用体系成为西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迫切的要求,从法律技术层面,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 加快西部社会信用立法工作。

从实践角度考虑,西部地区的信用立法工作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又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应完善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机构的发展奠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法律,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快西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西部地区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西部地区对信息数据开放与发达东部地区比,还有不少差距:一方面是数据开放程度低,很多可以公开开放,以及能够通过一定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息目前尚未开放,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和机构中,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在涉及到消费者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这两个方面的立法都应尽快提上议程。

(三)促进西部地区信用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

目前我国的信用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西部地区也不例外,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竞争激烈,从制度上保障信用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的运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西部地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

西部地区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西部地区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当前,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信用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而且单一监管主体的确立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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